醫療過錯行為是醫療機構在進行醫療救治的過程中,對於患者造成了相關的人身損失的情形,按照規定是需要醫療機構來承擔對應的賠償標準的。那麼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醫療過錯是什麼?具體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能幫到你。
一、醫療過錯是什麼?具體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是指醫療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過錯的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過失」則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
(二)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醫療過錯鑑定到哪裡去做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鑑定
我國的法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那麼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由於是分級鑑定的,鑑定後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分別是xx市xx區醫療事故鑑定書,或者是xx市、xx縣醫療事故鑑定書!
2、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鑑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鑑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相同,鑑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衛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鑑定書。
3、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這也就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了!不過,與前兩級醫療事故鑑定程序不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醫療事故鑑定又了兩個條件:第一、是不服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和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結論,也就是說前兩級的醫療事故鑑定都已經做過!中華醫學會是不可以直接作為第一、第二鑑定級,直接接受醫療事故鑑定的;第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鑑定案件,只能夠是病歷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符合「重大、複雜、疑難」的標準並不容易,因此,中華醫學會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案件的數量是極少的。
一般的普通的醫療糾紛案件是很少能夠進入到中華醫學會的鑑定範圍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對於中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不要報太多幻想,從醫療糾紛法律實踐看,中華醫學會基本上是不可能接受地方上的、全國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把鑑定的精力放在市縣、省級兩級醫療事故鑑定上。如果寄希望於中華醫學會的,恐怕不太現實。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我們在進行醫療賠償糾紛處理的時候,是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操作的,這樣才可以的。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醫療過錯是什麼?具體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來源:找法
內容如有不妥,請點擊頭像-私信聯繫小編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