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負連帶責任應擴大和推廣

2020-12-11 第一財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及典型案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進一步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要負的連帶責任。這個《解釋》雖然只是針對食品安全方面而言,但其規定的一些原則也可以適用於電商平臺更寬泛的領域。

上述《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裁判領域也更具有執行力。因為其本身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各級人民法院判案的一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相關案件時當然會依照其進行。相信這個《解釋》的出臺會有效解決過去司法裁判領域存在的部分網際網路主體規則意識欠缺、電商平臺法律責任邊界不清、消費者維權舉證鑑定難等問題,從而有效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這個《解釋》更深遠的意義還在於其規定的幾項原則,這些原則中有兩項都涉及到了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問題:一是明確了電商平臺作為責任承擔主體;二是明確了電商平臺的「兜底責任」。

有數據表明,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擔責。但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往往會遇到電商平臺以自己本身就是一個平臺、很難對在自己這個平臺上銷售的商品進行充分審核,因此不願意承擔相應責任的抗辯。對這一觀點,有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認同,認為該審核義務應當限制在「合理注意義務」的範圍內,特別是一些普通電商平臺無法通過正常渠道以及正常成本完成相關信息核查,要這些電商平臺承擔「無限責任」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違背了公平原則。

上述《解釋》堵住了這一「漏洞」,因為《解釋》中明確,如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等義務,那就必須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換句話說,在平臺上賣不合格商品的所謂廠家可能「逃掉」,但平臺的責任逃不掉,這也可以說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廟」。

其次是《解釋》明確了電商平臺的「兜底責任」,目的也是強化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比如說,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而在自己的平臺上推介、銷售等情形應當認定為電商平臺經營者「明知」。即使沒有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失或者實際人身傷害,也都需要電商平臺「兜底」。

畢竟,與責任意識參差不齊且身份信息模糊的網絡賣家相比,電商平臺經營更穩定、實力更強,承擔責任的能力也更強,消費者在這個平臺上購買商品,也是出於對平臺的信任,平臺承擔「兜底責任」既是對消費者信任的回報,也是促進自身建設的需要。

總之,在「十三五」期間,我國電商經濟發展迅猛,對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而在接下來的「十四五」期間,電商經濟要起到更大作用,關鍵之處在於要規範健康發展,要強化電商平臺的主體責任。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解釋》,就是對《電子商務法》等一系列法規在司法裁判領域的進一步細化,將這個《解釋》的基本原則擴展到整個電商領域,也將對淨化電商市場環境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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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酒致死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同飲酒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高院裁定原告周某等訴郭某等五人生命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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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電商平臺在在線教育侵權中的責任問題,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電子商務法》之規定,電商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並於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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