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多了男男女女在離婚的時候,為了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費盡了心機、想盡了辦法。但孩子的撫養權,終究只能由一方取得,另一方只能「望子興嘆」,所以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也就理所應當了。畢竟,孩子是自己的,誰都不捨得「拱手讓人」啊。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什麼是輪流撫養呢?輪流撫養,是指離婚後的夫妻雙方輪流敷衍未成年子女,相互之間不再給付撫養費,如果子女在成長過程中需要其他的大額開支,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平均分擔。
輪流撫養這個制度設計的初衷呢,還是因為給不了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了,本著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愛」的態度。尤其孩子年齡還處在2周歲到10周歲之間時,比較適合輪流撫養。一般來說,2周歲以下處於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是有母親撫養的,而10周歲以上的孩子,其也已經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
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自願協議輪流撫養孩子,是父母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即使是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也會準許。當然,考慮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最好具備下面的條件:
1、雙方經濟條件相差不很大,既包括生活居住的環境也包括雙方生活的地方、經濟負擔能力等方面,雙方的工作性質、對照顧孩子有否影響,還包括子女受教育、接受醫療就醫是否方便的條件。
2、雙方的身體健康程度、受教育的程度、性格品質、對待教育孩子的方式等等,必須適宜與孩子共同生活,不得有諸如賭博惡習、不良嗜好等等。
只要雙方的協議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成長、受教育,即使經濟條件相差很大,也未必不能輪流撫養,關鍵在於是否能促進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性格培養等多方面的成長。也就是,不違背輪流撫養的本來目的,使孩子能儘量少的受父親、母親離婚造成的負面影響,也使得父親、母親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儘量扮演自己應當的角色。
輪流撫養,也從另一個方面有利於孩子的健康發展,因為輪流撫養可以促使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化解矛盾、擱置爭議、減少糾紛。這既有利於雙方緊張關係的緩和,也有利於消除孩子對父母離婚的誤解。
只是,凡事有利也有弊,輪流撫養有這麼多的好處,但也有一定的壞處。假如一方為了討好孩子而對孩子過分溺愛,這會導致孩子對管理較為嚴格的一方產生牢騷和不滿,一旦等到孩子年滿10周歲的時候,就可能使得對孩子管理嚴格的一方失去撫養權。所以,假如輪流撫養的話,還是本著有利於孩子長大成人、成才的本心去對待孩子,不宜過分溺愛。那樣,最終還是會毀了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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