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檔隨筆】
趙爾巽(1844—1927),字次珊,號公鑲、無補,奉天(今遼寧)鐵嶺人,隸漢軍正藍旗,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生,同治六年(1867年)丁卯科舉人。同治十三年甲戌科進士,授翰林院編修。後歷任湖北鄉試副考官、監察御史、貴州石矸府知府、安徽按察使、新疆布政使、山西布政使、護理山西巡撫、湖南巡撫、署戶部尚書、盛京將軍、四川總督、湖廣總督,宣統三年(1911年)二月,任東三省總督,並授欽差大臣,兼管東三省將軍事。趙爾巽是一位在晚清政壇有著重要影響的人物。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趙爾巽針對清代實行久已的罪犯流配製度所產生的弊端,提出建立罪犯習藝所安插流徒人犯的建議,並付諸實施。此舉推動了清末刑制改革及獄制的變革,為中國刑制進步做出了積極貢獻。本文根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相關檔案,擬就趙爾巽對清代罪犯流配製度的改革作一探討。
一 清代流配人犯的管理及其弊病
清朝沿襲明朝刑律,亦將自隋朝已確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定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主刑,同時,又在五刑之外增設充軍、發遣名目。雖然在大清律文中只設流刑而沒有軍、遣兩刑,而在律例當中,軍罪卻多於流罪數倍。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規定:既有定例,則有例不用律,「故辦案擬軍、遣者甚多,而擬流者寥寥」①。
按照清律規定,笞、杖兩刑由州、縣級審明定奪。徒、流案件,京師與外省辦法不同,外省由州、縣審明,申報臬司核定,再由督撫諮部詳核。流罪須奉部議之後,方準發配。徒罪不必候覆即行發配。流罪專案報部,徒罪匯案分季報部。這實際上等於把徒罪的審判權交給地方督撫。京師案件,外城由五城御史審理,內城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徒罪以下,即由各衙門自行完結。②
清代徒罪發配不出本省,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罪分三等: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軍罪分五等:附近二千裡,近邊二千五百裡,邊遠三千裡,極邊四千裡,雲貴兩廣煙瘴。流罪到配,官為管束,仍令其自謀生計。軍罪則編入軍伍當兵。遣犯分二項:一發新疆,一發吉林、黑龍江。
軍流各犯到配後,清政府以分散管理方式對其進行管理。定例載明,各犯到配後,年逾六十及篤疾不能謀生者,撥入養濟院,給予口糧。其少壯各犯中,實系貧苦又無手藝者,按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給一年口糧。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中少壯無資財、手藝人犯充當,給予應得工食。無驛遞州縣,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並逐日給工價。軍流各犯每月朔望,即每月初一、十五日按名點驗。各省每年將遣軍流犯定地發配及到配安置情況,匯案具報刑部。③
這種鬆散的管理方式,實際上是對軍流各犯的放縱。清末,隨著社會動蕩的加劇,原有流配製度的弊病日益明顯,案犯逃亡事件迅速增加,各省軍流徒報逃之案,每年總至千餘起。④同時,軍流趙爾巽與晚清罪犯流配製度的改革等刑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亦發生了極大的困難。首先,各地用於解護、安置配犯費用過大,往往成為地方財政賠累的對象,「凡在衝途州縣,每歲經過不下數百起。一獄之成並解護各費,計之耗於公私者,歲費遂成鉅款,即為州縣虧累之大宗」⑤。其次,各犯如有逃亡,有關負責管理罪犯的官吏,都要受到嚴厲的處罰。由於害怕處罰,各地對軍流各犯的使用格外小心,不敢輕用配犯充當差役。加之驛遞的取消,使那些原本有賴工食生存的犯人無以為生。因此,本來就懷思鄉土親人的罪犯,脫逃之心陡增。罪犯一旦逃亡,特別是那些犯有重罪的犯人脫逃,便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隨著邊疆的充實,往來交通更加便利,加上社會動蕩,遊民貧丐隨處混跡,罪犯一旦脫逃,便很難緝捕。實際上,造成罪犯大量脫逃的根本原因,是由於這種對軍流各犯鬆散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適應當時社會的需要。對於這一點,清政府全然漠視,他們只是在如何防止配犯脫逃問題上做表面文章,一方面著手加強吏治,嚴格對疏防案犯逃亡官員的處分;另一方面,加重對脫逃案犯的處罰,造成法令愈嚴,脫逃愈重,「各省每年軍流案犯報逃者,十居八九」⑥。由於大量案犯逃亡,使得流配製度無法有效執行,遂有法窮當變之勢。
二 趙爾巽對罪犯流配製度的改革
面對流配製度所產生的種種弊端,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四日,護理山西巡撫趙爾巽上奏摺,提出改革的建議。趙爾巽列舉流配製度中的「三失」「四弊」,建議仿照漢代輸作之制,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將遣軍流徒各犯統收入所,以集中管理的方式代替原來對軍流各犯的鬆散管理方式。同時,在所內對各犯施以「職業訓練」,進行強制性勞動。並提議改變軍流各犯發配方式,「軍流徒各罪犯審明定擬後,即在犯事地方收所習藝」。他認為這樣做有十大好處:「拘系本地,眾知儆惕,一也。管束有所,不致逃亡,二也。見聞不廣,習染不深,三也。各營工役,使生善心,四也。力之所獲,足以自給,五也。與人隔絕,不滋擾害,六也。繫念鄉土,易於化導,七也。解獲無庸,經費可省,八也。本籍保釋,的確可靠,九也。即或疾病死亡,仍獲首印,法中有恩,十也。」⑦
趙爾巽提出設立罪犯習藝所的主張,並不是一時所發,而是有一定理論與實踐基礎的。隨著19世紀西方各國獄制改革的完成,罪犯矯正制度在西方普遍採用。罪犯矯正制度是指對犯罪者施以特別措施,促使其對思想、品行、習慣等進行更新的一種法律制度,是近代西方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者對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工具。
西方各國獄制的改革,特別是他們提倡的感化之說,對趙爾巽有深刻的影響。趙爾巽認為,「查各國監獄構造之形式、制度不一,監獄管理之方法,繁雜難舉。究其本旨,專以感化罪人之性質,減少犯罪之種類,為唯一之主義。」⑧同時,他認為西周圜土製度所確立的「聚教罷民」思想,與西方感化之說相仿。從此目的出發,他提議變更軍流刑名,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安置遣軍流徒各犯。其目的,一方面,以改變軍流各犯發配的方式,來避免弊端的產生;另一方面,習藝所可使犯人「在所自食其力,出所有藝謀生。又頻聞勸善專說,苟非下愚不移,無不洗心革面。是所中收一人,外間即少一莠民。所中釋一人,外間即多一平民。化莠為良,其法莫善於此」⑨。
光緒二十一至二十四年趙爾巽在安徽按察使任內,在省城創設「罪犯自新習藝所」,將輕罪人犯一概收入所中令習工藝,「務期在囚時,可習勞遷善,釋放後能執業謀生」。同時,還制定了相應的管理章程,繼而在全省範圍內推廣。後任山西布政使期間,也在山西創辦罪犯自新習藝所。⑩罪犯習藝所的倡設,正是基於他長期實踐結果而產生的。
趙爾巽在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安置遣軍流犯的主張,被刑部稱為「安插軍流徒第一良法」。刑部在接受這一建議的同時,制定了詳細的規定:「嗣後各省徒罪人犯毋庸發配,概行收入習藝所,責令工作,限滿釋放。如有脫逃被獲,重新收所工作。」軍流各犯分為兩種,其中「強盜、搶奪、會匪、棍徒等項,仍照定例發配。罪應遣、軍者,到配加監禁十年。罪應擬流者,加監禁五年。其有例內應帶鐵桿、石墩之犯,既加監禁,免其鎖帶杆、墩。應枷號者,並免其枷號。俟監禁限滿,概行收入習藝所,皆令身帶重鐐,充當折磨苦工。遣、軍以二十年為限,流犯以十年為限。限滿分撥各州縣安置,聽其各自謀生,仍令地方官按月點卯,嚴加管束」。對於「常赦所不原者」11,無論軍、流,亦照定例發配。到配一律收入習藝所。流犯分別處以六年至十年的工作年限,「軍犯即照滿流工作年限科斷,限滿即行釋放,聽其自謀生計,並準其在配所地方入籍為民。若常赦所得原者……無論軍流,俱毋庸發配,概在本省收所習藝。軍流工作年限,亦照前科算,限滿即行釋放」12。
除此之外,刑部還確定了「禁錮以濟工作之窮,罰鍰以開自新之路」的原則,規定笞、杖、徒、流、軍、遣各罪捐贖銀數,各自減半收贖,以此吸引犯人捐銀贖罪。
各犯如有在所不安工作、復行滋事犯法者,則按原罪及復犯情節加監禁三年至十年;怙惡不悛者永遠監禁,甚至處以死刑。
刑部對趙爾巽提請變更軍流刑名、改變罪犯發配方式的主張未予理睬。刑部認為「刑律五刑中徒流二項,歷古今而不廢……此萬不可變者也」。他們不考慮流配製度本身是否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千方百計地想通過種種措施手段,彌補其不足,防止弊病。他們認為,流刑一旦取消,「此後不法之徒有恃無恐,益將肆行兇橫,無所不為。犯案到所,不過收所習藝而止。昔則投諸異域,今則萃處鄉關,有犯法之名,無遷徙之實。是立法適以長奸,閭閻愈將不靖」13。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刑部在議復廣東巡撫李興銳電諮中,又規定:遣軍流各犯收所習藝及應否監禁,應以新章頒布前後,分別辦理14。光緒三十二年法部成立後,又諮行各省申明遣軍流犯到配所習藝補定章文。同時還頒定了《處置配犯新章》15,從而完成了遣軍流各犯的管理規定。
罪犯習藝所經光緒二十九年四月刑部議準之後,起初隸屬各地管轄。光緒三十年巡警部成立後,習藝所歸其隸屬。光緒三十二年巡警部改設民政部,習藝所復歸民政部警政司管理16。宣統二年,法部在議復修律大臣沈家本奏請改良監獄折中,將收押貧民、遊丐的習藝所劃歸民政部管理,稱為「貧民習藝所」,罪犯習藝所則隸屬法部管理17。從此,罪犯習藝所正式劃歸到清末監獄當中,成為當時司法管理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光緒二十九年四月,刑部飭令各省在省城及巡道各設罪犯習藝所的行令發布後,各省反響不一。大多數行省認為,在省城及巡道各設罪犯習藝所,投資過大,籌款困難,同時,罪犯過於集中,不便管理。光緒三十一年九月,翰林院撰文吳蔭培奏請各省府州縣一律分設罪犯習藝所,刑部議準後,飭令各省一體察照執行18。
各地在籌建罪犯習藝所時,首先遇到經費問題。由於當時社會動蕩,各省經費支絀,刑部在議定罪犯習藝所章程時,只規定將犯人罰鍰銀兩作為習藝所作正開銷指定款項,而各地百姓民力凋蔽,罰鍰一項久成虛設。各地或從雜支項下撥款,或由官紳捐辦。因此,各地習藝所多由衙署、廟宇、倉廒等修葺改建而成。除省城罪犯習藝所規模較大外,大多數州縣級習藝所規模不大。
根據筆者所掌握的檔案資料統計,截止到光緒三十四年,全國已有20個行省或地區建立起罪犯習藝所。從搜集到的檔案資料來看,京師、天津、山東、四川、江蘇、湖南、奉天等地罪犯習藝所的建設規模較大。其中,京師、天津、江蘇省城罪犯習藝所,俱仿照日本巢鴨監獄式樣建造。各地省城罪犯習藝所章程制度訂立也較完善。其中,安徽、山西、湖南、四川是罪犯習藝所倡設人趙爾巽任職過的省份。趙爾巽把建立罪犯習藝所視為要圖,每到一地都要親自布置督辦,湖南省城罪犯習藝所就是由他捐廉創設的。在趙爾巽的督率下,這幾個省份州縣級罪犯習藝所的覆蓋面為全國之冠。
趙爾巽與晚清罪犯流配製度的改革
各地罪犯習藝所大致包括:監舍、工廠、瞭望臺、浴室、委員辦公室、講堂、看守宿舍、廚房、廁所、傳染病室、暗室、儲料室等設施。
所內犯人所習工藝大多為簡單日用品的製造,如打繩、織布、彈花、紡織席帽、筐器等,還有一些較為複雜的工藝,如冶煉鐵鋁、造革、熔錫、雕竹作畫等。
三 罪犯流配製度改革的影響
(一)趙爾巽倡設罪犯習藝所的建議揭開了清末刑制改革的序幕
設立罪犯習藝所,是針對以往各地對軍流各犯的鬆散管理所產生的種種弊端,以集中統一的管理方法取而代之,這一改變不僅是管理方式上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它牽涉到刑名的變化。
依照刑部於光緒二十九年四月所定章程,徒犯不再發配。軍流各犯除少數重犯仍發配外,其餘一律收入習藝所,這使得原來主刑中的徒、流二刑變得名實不符。光緒二十九年,刑部奏準刪除充軍名目。光緒三十年張之洞、劉坤一會奏變法第二折內,有恤刑九條,其中「省刑責」條內,經法律館議準,笞、杖等罪改為罰銀,如無力完納者折為做工。自此,笞、杖二刑俱廢。宣統二年頒布了《大清新刑律》,將徒、流遣刑一併刪除,分別改為有期、無期徒刑。從此,中國歷代封建統治者確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徹底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借鑑了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刑法的新刑制。由此可見,罪犯習藝所的設立為以後開展的釐定刑名、更改刑律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罪犯習藝所的建立為同期開展的監獄改良活動樹立了樣板
罪犯習藝所與清代早期監獄有所不同,習藝所的主要功能,是對在押犯人進行勞動改造,它是強制犯人勞役的場所,而舊監獄則是囚押犯人令其監禁坐刑的場所。罪犯習藝所羈押的對象亦與清代早期監獄有所不同。清代早期監獄中所押犯人,並不分已決、未決犯。監獄中的在押犯,大多以未決犯為主。犯人一經定罪,笞、杖折責釋放,徒流各犯即日發配。獄中久禁者,大多為秋審被判斬、絞監候者。罪犯習藝所中的在押犯人,以已決犯為主,同時兼收遊丐、貧民。
罪犯習藝所的建立,推動了清末監獄改良活動的進行。各地在籌建罪犯習藝所的同時,還制定了相應的管理章程,從其內容分析,不難看出罪犯習藝所已經具備了近代監獄的雛形。罪犯習藝所在建立過程中,吸收了各國較為先進的獄政管理經驗,特別是它所建立起來的罪犯管理制度,既符合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監獄學說,又符合西周圜土製度所確立的「聚教罷民」思想,因而容易為清統治者所接受。所以,在同期開展的監獄改良活動中,建立罪犯習藝所管理制度成為當時改良舊監獄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在改良監獄時,紛紛吸納了罪犯習藝所確定的罪犯管理制度、勞作制度、教誨制度等,進而完成了清代舊式監獄向近代監獄的過渡。因此,清末罪犯習藝所的建立在我國法律制度史上具有較重要的歷史地位。
(三)罪犯習藝所的創立是中國系統地進行改造罪犯工作的開始
歷代中國封建統治者無不把監獄視為其實施嚴刑酷法懲治罪犯的場所,儘管他們為宣揚其所謂 「好生之德」,採用過各種「恤刑」政策,但無非只是在犯人受刑期限的長短、行刑程度的深淺上發生變化。他們認為只有使用嚴刑峻法才能使罪犯得以懲治,百姓得以儆畏,才能達到「以刑去刑,闢以止闢」的目的,實現所謂「無刑」的社會。
與之相反,在19世紀西歐各國都相繼完成了監獄改革。這些監獄改革的最大特點是,反對用嚴刑酷法懲治犯人的報復主義,提倡對犯人實施以懲罰勞動為主,教育導化為輔,重視犯人品行改造的罪犯矯正制度。這種主張無疑是一大進步。列強並以中國法制不完善、刑罰苛重、監獄落後等為藉口,攫取了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迫於列強壓力,同時認為「日本能撤去領事裁判權,首以改良監獄為張本」。因此,才不得不進行監獄改革,接受西方獄制,以塞其口實。而罪犯習藝所正是監製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所推行的罪犯改造方法,近似西方的罪犯矯正制度,因而也就成為我國近代歷史上最早開展對犯人進行勞動改造的機構。
罪犯習藝所在建立之初確定了犯人在罰作工藝的同時必須接受教誨的原則,但罪犯習藝所內仍以懲罰犯人勞動為主要內容。從各地罪犯習藝所訂立的章程中可以看出,犯人做工時間遠遠大於其受教誨時間。教誨工作的開展,只是利用犯人休息日穿插進行。犯人苦於勞作,根本無心聽其教誨,「改惡從善,改過自新」的效果因而大打折扣。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趙爾巽提出設立罪犯習藝所,安置遣、軍、流、徒各犯的措施,是對中國刑罰制度和監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罪犯習藝所的設立標誌著清代罪犯流配製度發生了重大變革,它為以後進行刑制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隨著新刑律的頒布,罪犯流配製度這一古老的刑罰最終在清末終結,而作為改革這一制度的倡導者———趙爾巽為此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注釋:
①《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0,刑九考。
②《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52頁。
③④《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0,刑九。
⑤⑦12、 1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來文,第660卷,刑部遵旨議奏護理山西巡撫趙爾巽奏請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折。
⑥14《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1,刑十考。
⑧⑩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趙爾巽全宗,膠片第64卷,光緒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為通飭籌辦罪犯習藝所事折。
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趙爾巽全宗,膠片第7卷。
11「常赦所不原者」,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載:凡犯十惡、殺人、盜系官財物及強盜、竊盜……一應實犯,雖會赦並不原宥。
15《大清法規大全》法律部。
16《清史稿》志94。
17《東方雜誌》第四年第12期。
18《東方雜誌》第二年第9期。
來源:《歷史檔案》2018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