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規使用電子合同的典型行為有哪些,如何改正?
在網際網路行業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企業對電子合同籤署的需求日益增加,電子合同的合法合規問題也成為焦點。國家也相繼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範行業整體發展,在電子合同籤署過程中,電子合同服務包括實名認證、合同籤署、數據存證和司法落地四大板塊。法律效力是電子合同服務的關鍵所在。
由於很多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員工是初次接觸電子合同,在使用時難免會產生很多不合規的行為。下面,放心籤就帶大家了解一下使用電子合同時那些不合規的典型行為。
1.平臺使用不規範
①使用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有很多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用來免除或者限制平臺的責任,但是卻沒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用戶注意,此類平臺未盡到法律規定的提示義務。這種情況在保險平臺或電商平臺比較常見。
②私有化部署
有些企業會自主開發電子合同系統、電子籤名系統,即平臺完全控制電子合同的製作、籤署及管理,用戶處於相對劣勢地位,這樣的電子合同難以獲得用戶的信任。在私有化部署情況下,電子籤名的調用難以認定是否由當事人基於真實意願下操作,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成為鑑定難點,也極大地影響法院對該電子籤名與電子合同的採信。
③擅自調用用戶電子籤名
私有化部署的平臺對電子籤名系統擁有絕對控制權,可能會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調用其電子籤名來籤署合同,損害用戶利益。
2.電子籤名認定困難
當電子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疑問時,最重要的就是電子籤名。電子籤名在實踐操作中涉及到四個技術性問題,這四個問題也對電子籤名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
①保密性:保證電子籤名在傳輸過程中不被篡改
②完整性:保證電子籤名不被中途篡改及通過重複發送進行虛假交易
③身份認證與授權:對雙方進行認證,以保證交易雙方身份的正確性
④抵賴性:保證交易的任何一方無法否認已發生的交易
如何使用電子合同才合法合規呢?
在司法實踐裡,法院對電子籤名的認可程度和電子籤名是否為當事人所控制,電子籤名行為是否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等因素密切相關,同時與電子認證機構的資質、認證方式、認證是否具有瑕疵等也具有較高的關聯性。所以,企業和個人要想籤署合法合規的電子合同,最好滿足法律法規對訂立電子合同的程序性要求,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一、符合法律要求
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籤名法釋義》提到:「電子籤名具有多種形式,如:(1)附著於電子文件的手寫籤名的數位化圖像,包括採用生物筆跡辨別法所形成的圖像;(2)向收件人發出證實發送人身份的密碼、計算機口令;(3)採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如指紋或是眼虹膜透視辨別法等。無論採用什麼樣技術手段,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就是本法所稱的電子籤名。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可靠的電子籤名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採用的技術方案。儘管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籤名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但並沒有對達成上述法定條件的電子籤名所需採取的技術作出統一規定。」
根據規定,可使用如下方法保證各籤署方電子籤名的可靠性:
1)採用人臉識別技術、銀行卡要素等多重手段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電子籤名為本人專有。
2)採用加密登錄、預留手機動態碼確保籤署行為是籤署人控制。
3)合同文檔轉換為防篡改PDF文件。
4)持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
①CA證書,為電子合同的籤約主體頒發用於身份識別的數字證書。
②可信時間戳認證(TSA),保障電子合同的籤約時間和內容完整性,防止合同篡改和偽造。
二、不建議自建平臺進行電子合同籤訂
企業應保證電子合同的生成、傳遞、存儲等法律要求,確保完整、準確、不被篡改。同時,《電子籤名法》也規定,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籤名。這樣看來,企業可以選擇自建平臺進行電子合同的籤訂。但是,若要保證電子籤名可靠,最好能滿足《電子籤名法》第十三條要求的所有可靠要件。企業在自建平臺上簽署的電子合同,很難證明合同數據的完整、準確、可靠性,舉證成本較高。另外,規模較小的企業看恐怕很難自建平臺。
目前,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合作模式已經相對成熟,運用起來也比較便捷高效。
企業與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合作一般要經過下面一些步驟:
1)企業要先找到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
2)和第三方平臺溝通,各籤署方都需要認真了解操作方式和服務流程。
3)籤署方都需要在平臺實名認證,認證方式或許會有所不同。
4)籤署方可以在第三方平臺製作電子籤名和電子印章。
5)企業擬定電子合同文件通過電子文檔形式上傳到平臺伺服器,由企業發送給籤署方籤署。
6)籤署方實名登錄平臺後,使用電子籤名完成籤署。
7)籤署後,平臺自動生成數據文本並進行備案留存,禁止任何一方修改。
隨著電子合同行業逐步發展,行業監管也必定隨之完善,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能夠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夠有效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