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案例,我無限同情朱老師,更對學校制定如此舉報制度頗為憤怒。我想,只要稍有思考的教師都看得出來,如此制度引發的是多麼惡劣的後果:為了贏過其他班級,學生不為改善自己班級的衛生狀況而努力,而是以舉報其他班級的漏洞為榮;學生為獲得班級的榮譽可以不誠信;誠信的學生被指責孤立……難怪朱老師覺得處理不妥。其實有問題的不是班主任,而是學校的舉報制度。
制度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章程和行為準則,對人們的行為具有規範和引導作用,它的本質屬性是調節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學校制度在具有以上屬性的同時,還應具有育人價值。從此種意義上說,舉報制度應具有獎懲的導向價值,既能懲惡又能揚善。而案例中的舉報制度負面價值太過明顯,可謂制度中的「惡法」。
「惡法」與「良法」相對,「良法」即制度應讓為善者受到肯定,並繼續為善,讓為惡者不敢繼續為惡,反之即為「惡法」。這一說法體現了制度的原則問題,即任何人都不能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用這樣的定義審視案例,我們可以很明顯發現舉報制度的問題。
一是制度的管理本位為上。學校制度代表著制定者的利益,我們可以想像學校管理部門如此規定的理由:班級衛生情況迅速改善;班級對班級進行監督,隨時隨地監控各班的衛生情況;促進班主任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更促進學生為班級榮譽而「努力」。但這些理由無不呈現一個初衷,那就是解決管理實效問題。為了衛生狀況得以改善,罔顧制度對學生道德品行的破壞,管理價值取向的弊端不言而喻,教育價值取向蕩然無存。案例中雖沒有呈現制度實施後的效果,但我們從吳娜的舉報行為可以猜測,這項制度是深入學生心中的,影響可見一斑。
二是制度的「惡法」影響明顯。案例中,舉報者班級加分,被舉報者班級扣分,看似獎懲有度,但是否會帶來班級與班級之間的惡性競爭,產生無端舉報,或是惡意破壞別的班級衛生情況的學生行為?制度不僅沒有提高學生原有的道德水平,還破壞了學生原有的誠實和善良品行,這樣的制度不是「惡法」是什麼呢?「惡法」讓為善者不得好報。學校對吳娜進行表揚,肯定了她的誠實,但朱老師迫於學生壓力讓舉報者檢查衛生,實質就是一種懲戒。吳娜因為舉報,既被表揚又被懲戒,她自身就會呈現道德發展上的糾結和矛盾,這難道不是制度負面影響的體現嗎?
三是制度的懲戒對象泛化。學校管理部門為了體現班級管理的實效,常常是把班級榮譽與班主任的評價掛鈎,此舉報制度也是如出一轍。個別學生亂扔垃圾,懲戒於班級,這不僅不會改善學生的不良行為,還會導致學生的行為偏頗。譬如,學生因師生關係較差,就會以此報復班主任;學生為了班級獲得好分數,就可能印發惡性競爭的不良行為。可見,制度的獎懲作用不僅要考慮管理實效,更要符合人際關係的倫理要求,否則制度不僅沒有「止惡」,還會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果。
學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教育、引導學生具有良好行為,形成正確的價值觀。為此,學校制度應該從管理本位、工具性價值中突圍出來,彰顯其育人價值。為此,制度的制定者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改變和落實。
一是制度以學生利益為本。學校制度具有約束學生行為的作用,但學校制度的目的除了約束,更要對學生行為和思想有所教育和引導。進一步說,制度也好管理也好,皆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一味強調學校的管理實效,基於學校管理部門的利益,就可能導致制度與學生之間的對立,導致制度停留在「止惡」的層面。學生於此並不能改善自己的行為,甚至會帶來行為與認知的困惑。
以學生利益為上,學校制度應進行合理性論證,考慮制度是否契合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是否合乎學生發展的倫理訴求,是否能對學生的成長具有指導性價值。好的制度應該讓學生知道什麼是錯,同時也能引導他們解決自身的問題。一切為了學生,應該是學校制度制定的應有原則。
二是制度應以「良法」價值為上。「良法」最大的表現就是讓為善者獲得好報,並繼續自己的善舉。案例中,舉報制度的最大問題就是讓舉報者產生行為的兩難。吳娜受到學校的表揚,是因為行使了舉報的權利。受到同學質疑,是因為舉報了自己的班級。雖然其誠信品質無錯,但此舉會帶來吳娜與其他學生的人際障礙,產生習得性無助的結果。為此,學校管理部門在進行制度合理性論證的時候,應關注制度的適切性問題。舉報制度有其價值,但對學校來說弊端實在太多,「小密探」之類的設置早已被眾多教育者詬病,舉報制度無疑是其又一翻版。社會舉報制度的運用尚且對舉報者進行一定的保護,學校還公然對其表揚,使其處於眾多學生的對立面,吳娜能夠堅持自己的誠信品質已然是值得商榷的事了。為此,學校制度更應體現「良法」價值為上的原則,讓善者獲得為善的幸福,讓行為偏頗者糾正自己的行為,獲得正確的價值引導。
三是制度建設應該公平合理。學校制度的目的在於彰顯其教育價值,核心就是利於學生的身心和諧與人格完善。拋開管理本位,立足學生利益本位,那就要認識到制度的發展特點和公平問題。前者意味著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制定者有必要徵詢甚至需要教育對象的參與,如此,制度才能變成學生願意遵守的約定,也才有基於他們發展的獎懲效果,才能引導學生的道德發展。後者需要制度內容適切、程序公正,為此學校應確保制度維護學生的利益,讓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對待,而非為了制度的實效採用一刀切或是「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方式,讓學生因為制度而束手無措,甚至帶來負面影響。許多學校目前都採用調研、徵詢以及問卷等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制度內容的論證,並藉助學生會以及學生代表大會等形式讓學生參政議政,使得制度能在制定伊始就發揮學生的民主參與意識和協商能力,最大程度保證自身的合理合法,最終利於學生內在德行的發展。
「良法」還是「惡法」,這種探究很有意義。很多時候,好人不能或不敢為善,很大原因是缺少保證他們獲得好報的機制。讓學生在學校環境中感受制度的作用,並能在「良法」的影響下發展自己的道德認知,這理應是學校制定製度時應有的意識,並把這種意識變成影響學生社會化發展的力量。為此,關於制度的思考及做法還值得教育者更多的努力。
(蔣凌雪,上海市中國中學班主任,正高級教師,上海市十佳班主任,徐匯區高中優秀班主任工作坊主持人。)
《中國教師報》2021年01月13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