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規範效果區分良法惡法

2021-02-08 光明網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與歷史研究所主任 陳靈海

  兩千多年前,亞里斯多德(前384-前322)揭示了「法治」的兩大要件,法律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從(依法而治),而人們遵從的法律又是好的法律(良法)。留給後人的難題是,如何區分「良法」和「惡法」?規範制定之初,無論立法者考慮多麼周延,也難以預測所有可能的結果。只有依據規範實施後產生的現實社會效果,才能綜合評估其「良」「惡」。

  爭當「盜戶」 咄咄怪事

  蒲松齡(1640-1715)記錄過清代前期山東地區的一些「惡人告狀案」,為區分「良法」「惡法」提供了鮮活的例證。當時,滕縣、嶧縣一帶的百姓,由於窮困而群聚為盜,數量實在太多,官府無法處理,只好進行招撫。這些曾經為盜的百姓,在戶籍登記時被註明為「盜戶」,以示區別。為了防止他們重操舊業,州縣衙門在處理與「盜戶」相關的案件時,往往曲意偏袒他們,穩定壓倒一切。

  出乎州縣衙門意料的是,這種自以為聰明的做法,使戶籍區分規範的社會引導效果,迅速滑向負面。人們很快發現,只要是「盜戶」,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能得到官府的偏袒。於是,非但那些捲入訴訟的「盜戶」,到案後首先聲明自己是「盜戶」,連平民們也為了避免輸在起跑線上,動輒聲稱自己是「盜戶」。很多時候,兩造乾脆離題萬裡,不再爭論為什麼打官司,一味在對方是不是「盜戶」這點上糾纏不休。

  官員們本以為,訴訟中適當偏袒「盜戶」是一種「善意的不公」,卻沒想到,這種不公竟使「盜戶」這種歧視性戶籍,成為人人爭搶的香餑餑。更有甚者,通姦被抓的男女,也不再承認姦情,只承認「盜竊」。白日行劫被捕的案犯,官府不敢當搶劫犯、只敢當通姦犯審判。有人甚至開玩笑說,連黃鼠狼和狐狸也羨慕這種身份,被抓到時也在袋子裡大叫:「我是盜戶,快把我放了!」

  暫棄功名 實出無奈

  當時,平民負擔的賦稅和徭役,比鄉紳們高好幾倍。平民們被迫將自己的土地託庇於鄉紳之家,以減輕負擔。一些官員向朝廷建議:與其縱容託庇,不如降低平民的賦役標準,從而釐清土地和戶籍。朝廷批准後,州縣衙門讓平民們自己申報,有多少土地託庇於鄉紳。平民們見賦役標準有所降低,就到衙門申報。遇有爭議之處,衙門也總是偏袒平民一些。官員們沒有想到,這又導致了另一種咄咄怪事。

  一位姓李的鄉紳被訟至官府,原告是原來託庇於他家的平民甲。一路上,兩人就高聲喧鬧,吵的卻不是田土問題,而是李鄉紳到底有沒有功名。甲執意要叫對方「李秀才」,李則堅持讓對方直呼其名,不要稱呼「秀才」。縣令調查後,發現李確實是真秀才,就問他:「秀才是鄉裡人人羨慕的功名,為什麼你卻不承認呢?」李秀才說:「暫時不當秀才了,待我與他把土地糾紛了結之後,再當秀才不遲!」

  當時又有人開玩笑說,以「簞食瓢飲在陋巷」「貧賤不能移」著稱的孔子弟子顏淵,被「老而不死是為賊」的浪蕩子原壤告到官府。原壤因為懶惰,把五十畝地賣給了顏淵,見官府要求申報託庇田產,又聽說訴訟時有所偏袒,就謊稱五十畝地是他託庇在顏家的,要求官府將顏淵革除功名,將五十畝地還給他!

  善意不公導致惡意不公

  「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清代前期出現這些咄咄怪事,一方面可歸因於法律規範的負面引導,另一方面也與當時民眾生活條件的普遍惡劣有關。如非極端窮困,滕縣、嶧縣一帶的百姓,也不至於群聚為盜;如非生計艱難,他們也不至於一遇不滿,就再度重操「盜」業。但對於立法者而言,這些「惡人告狀」案的出現,仍是很有啟迪意義的。

  首先,立法應儘可能周延,對規範實施後的各種可能性,有充分的調查和預估,不能盲目自信,更不能「將心比心」,認為自己喜歡的必然是民眾喜歡的。其次,規範實施後,應及時、持續地對社會引導效果進行跟蹤,尤其注意調查的全面性,避免「選擇性失聰」「選擇性失明」和「選擇性失憶」。第三,當出現立法者預期之外的負面社會效果時,應多從規範原有缺陷,而非民眾利益訴求的角度考慮問題,通過修訂規範,而非對社會施壓,來調整規範的社會引導效果。

[責任編輯:王賢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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