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夫妻關係來看,首先,丈夫幾乎可以無條件刑。「毆父偏妻父母,男子同產之妻泰父母之同地毆打妻子而不受處罰。「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產及夫父母同產夫之同產若毆妻之父母,皆贖兵刃也,雖傷之,毋罪。」如果「妻悍」,丈夫可以隨耐。其詈之,罰金四兩。」丈夫若毆打妻子的父母意毆打,只要不用兵刃,即使妻子受傷,也不會受則贖耐。我們知道,贖刑乃是對較輕一級犯罪的到法律的懲罰。那麼,妻子怎樣才算作是悍呢?
懲罰,而且贖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皇帝的恩據王子今先生考證,丈夫若言及「妻悍」是不需要典,尤其是針對官吏或特權階層的時候,那麼棄市太多具體證據的,可見丈夫可以藉口「妻悍」,隨意與贖刑孰重孰輕一看便知。丈夫地位高於妻子,對其拳腳相加,甚至棍擊棒打,施展家庭暴力而根連帶地其父母亦同樣高於妻子父母的地位了。從本不用擔心會受到律法的懲處。此也反映出漢代父權家長制中夫權之高。相比之下,秦則對丈夫的權力有所限制,同等
第三,「為人妻者不得為戶。」在完整的夫妻家條件下對丈夫予以懲罰。「妻悍,夫毆治之,決其庭中,只有夫可以立戶為戶主,妻子不可以自立門耳,若折肢指,問夫何論?當耐。」妻子兇悍,丈夫戶為戶主。只有丈夫死後妻子才有可能立戶。「寡對其加以責打,若撕裂了她的耳朵,應處以耐刑。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戶後者爵。其不當為戶後,我們可以對照一下沒有夫妻關係的人之間鬥毆: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寡婦可「律曰:『鬥決人耳,耐。」
也需要處以耐刑,說明秦以立戶,即使不為戶後,亦可立戶,但此時只能按朝對於夫毆妻的案例,量刑過程中也不存在減免,照庶人規格給予其田宅。「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和普通人之間的鬥毆處以同樣的刑罰。漢初夫權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得到了增強。
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其次,在鬥毆案件的處理中,與丈夫相比,妻即使妻子婚前在父母家中是後子或者戶主,婚後子甚至妻子的家人處於絕對的劣勢。「婦賊傷、也必須尊丈夫為戶主,就算是被丈夫遺棄,也得等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後母,皆棄市。」妻子毆丈夫死後方可恢復戶主之身打丈夫的父母或者父輩的人,要被處以棄市的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