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導讀:杭州再現高空拋物砸中女嬰事件,從天而降菸灰杯直接砸到嬰兒車裡,所幸未造成嚴重後果。引起公憤同時,很多人問,如何追責?其實年前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已經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砸中女嬰的菸灰缸
大家好,這是胖乎律師的熱點法律解讀欄目。
杭州女嬰被高空拋下的菸灰杯砸中一事,引起民眾憤慨。憤怒之餘大家對於如何追責一事也展開了討論,今天就「高空拋物」來談兩個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高空拋物定何罪,如何懲罰,在此前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已經非常明確:
1、過失拋物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故意拋物的情形: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同時提到對於高空拋物,如果有多次實施、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等情形的,要加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
不僅如此,我們說,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也提出將高空拋物行為單獨規定為獨立的刑法罪名,也就是修正草案正式通過實施後,以後就會有「高空拋物罪」,這一項罪名,來對此行為進行刑事處罰。
3、值得注意的是,高空拋物行為的懲治,在定罪上相關司法解釋強調要:擴大適用。也就是:
——意味著只要有危險性,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可以定罪懲罰。
關於責任劃分問題,很多人提出:想討說法,但不知道該找誰。
「監控沒拍到是哪家扔的,也沒人主動承認,怎麼去查責任人呢?」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難以確定責任人時,可能的責任人除非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就要成為補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等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也就是說,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所涉事樓層住戶都要承擔連帶的補償責任。受害者在沒有找到肇事者情況下,可以起訴可能涉事的住戶。
除非:對於能舉證事發時自己並不在現場的住戶,便可免除其責任。
高空拋物的危險性無需多言,近年來多起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受傷的事件,也引起大家對於此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重視。
有人做了實驗:
一枚重30g的雞蛋,
從4樓拋下,能在人的頭頂砸出一個包;
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
從30樓拋下,衝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一根4cm長的鐵釘從18樓拋下,能插入人的頭骨;
一個空易拉罐從15樓拋下,可砸破人的頭骨;
從25樓掉下,可致人死亡。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如何)查清責任人,
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需要有關部門、群眾的積極配合,包括:
(1)公安部門的調查取證;
(2)物業監控設備的完善;
(3)有關群眾的積極舉證;
(3)其他:包括很多人提到的之前事件中對於拋物的DNA的查驗等多種方式……
希望類似事件不再發生,大家一起來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