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指本屬於無權代理,但因可歸責於被代理人之事由,造成有授權行為之外觀或表象,致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之實施法律行為,法律規定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效果的制度。就狹義無權代理而言,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這是法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其意思自治。但在某些情況下,相對人是善意的且無過失,如果完全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強令代理行為無效,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於不顧,勢必影響交易安全。而且,要求相對人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詳細考察被代理人的真正意思,不僅要花費很大的成本,實際中也很難做到。因此,只要相對人對行為人有代理權形成成了合理信賴,即使實際情況相反,也應保護這種信賴利益。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就其實施的事項而言,無代理權。此可分為三種情況,一為自始無代理權,二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三為代理權嗣後終止。主要的情況是關於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等。任何持有此類物品的人,應該被視為存在授予代理權的外觀。如果沒有實際上的代理權授予,就可以成立表見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是出於自己的過錯,沒有參與無權代理人的行為,那麼成立表見代理,被代理人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盜竊或者是不慎遺失,應該由被代理人證明有該事實的存在,那麼實際上不構成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承擔責任。本條未指明相對人對代理權的相信應否基於善意無過失,裁判實務中的主流意見認為有此要件。(四)相對人基於有代理權的信賴而與行為人實施法律行為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法律行為,須因相信代理權外觀所致,否則與表見代理無關。(五)行為人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觀或表象可歸責與被代理人該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善意的相對人,相對人可以主張代理行為有效,這時被代理人不得主張無權代理來進行對抗。但是,當相對人基於無權代理撤銷其所為的法律行為時,被代理人不得基於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有效。被代理人如果要使得該代理行為有效,可以追認。————
法條分析丨《民法典》第171條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法條分析丨《民法典》第168條 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法條分析丨《民法典》第163條 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