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一、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法人的定義的規定。
二、概念辨析
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是自然人之外最為重要的民事主體,有自身獨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與應訴、擁有財產、進行交易、承擔責任。
所謂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實施民事行為和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法人和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是組織體,不是生命體,因此, 某些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人身權如生命權、健康權等不可能由法人享有,以性別、年齡、身份及親屬關係等為前提的權利義務,也不可能由法人享有和承擔。
所謂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取決於對法人本質的認識。
三、法人的本質
關於法人之本質為何,歷來有法人擬制說、法人否定說、法人實在說等諸多學說。法人擬制說認為,權利主體唯有自然人,法人不過是因法律之擬制而有人格,其當然無意思能力,而無意思能力則無行為能力;法人否定說認為,法人並非真實之存在,法人實質上不過自然人或財產而已,法人財產非屬於法人,而屬於享有財產利益的個人,或屬於管理財產的管理人,或僅為無主的目的財產;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是社會中的真實存在,系社會中的有機體或組織體。
四、評價
法人制度是近現代民法上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團體的法律人格的賦予,是民法理論最富想像力和技術性的創造。本條明文規定法人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系採納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無疑(即法人作為一個統一的組織體, 它有自己的內部機構,能夠產生並實現自己的意思,從而決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立法者曾在《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的說明中指出「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應理解為其表達可能有以下含義:立法者乃是從生活事實的角度闡述法人的構造,其意指法律將法人比附於人,乃人為創造的產物。在《民法總則》立法者的表達體系中,「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意在表達法律對法人的建構作用,並無為法人擬制說或法人實在說擇優背書的含義。
本條關於法人的定義,與本法關於非法人組織的規定(第102條)相比,彰顯兩者之不同:法人系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義務;非法人組織除以自己財產承擔義務外,尚由其出資人或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義務承擔無限責任,並非獨立承擔義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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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參考文獻:
李宇:《民法總則要義:規範釋論與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版。陳甦主編:《民法總則評註》,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版。最高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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