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越來越貴的今天,很多家庭都將購買商品房提上日期,購買房子免不了和開以商打資產,俗話說「買的沒有賣的精」,跟開發商打交道要非常小心才行。那麼房產開發商有什麼行為可屬於欺詐,房產開發商欺詐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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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開發商有什麼行為可屬於欺詐,房產開發商欺詐的行為有哪些?
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朱莉律師解答:
房產開發商什麼行為可屬於欺詐: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朱莉律師解析: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或歪曲事實,使受意人陷入誤解,違背真實意思而做出意思表示。欺詐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是要有欺詐的故意;二是要有欺詐的行為;三是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三者需同時具備才可。具體到商品房銷售欺詐,是指開發商故意告知買受人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違法行為。
商品房銷售欺詐主要存在於預售階段,而現在商品房預售模式的盛行,買受人購買的都是期房。在期房買賣過程中,買受人買房時所獲取的信息很少,大多都只能通過通過開發商的宣傳、介紹來選擇,並且開發商都處於強勢地位,所以很容易因為信息不對稱受到開發商的欺騙,損害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