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民朱先生就致電揚子晚報新聞熱線96096報料,稱未拿到銷售許可證就提前認籌的南京燕子磯新盤中航國際社區,其所在的地塊前身是南京化工廠用地,但銷售員對此卻隻字不提,現場也沒有任何相關的公示信息。記者趕到中航國際社區樓盤實地調查發現,市民反映的情況屬實。
對此,記者採訪了解到,明顯對消費者不利的因素應當公示,此前早有明文規定。而土壤汙染防治專家告訴記者,汙染地塊具有不可逆轉性,完全復原基本是不可能的。對於南京中航國際社區的行為,律師稱應屬於故意隱瞞買房決策的重大不利因素,涉嫌欺詐。
記者調查
未領銷售許可證就啟動認籌
記者來到中航國際社區售樓處,售樓員告訴記者,他們的樓盤預計在本月底開盤。「有可能推1、3號樓,也有可能推1、2、3號三棟樓,具體要看客戶的需求情況。」據這名售樓員介紹,他們樓盤已在兩個星期前就啟動了認籌,要求客戶在某銀行指點的網點開卡,並預存10萬元認籌金,以表買房誠意。
「認籌了兩周時間,但開卡的客戶已超過了所推的房號數,共有1300多組,而存繳了10萬元的實際認籌數有將近800組。因為意向的客戶太多了,我們上周二就宣布停止認籌。」該售樓員告訴記者,如果首開2號樓沒有拿出來賣,會再進行新一輪認籌。
不過,據記者了解,已經啟動認籌半月有餘的中航國際社區,至記者發稿時尚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僅此一項,已明顯違規。而對於市民朱先生所反映的關於該項目此前為化工用地,在整個接待過程中,項目的售樓員卻隻字未提。在售樓處現場,記者也並沒有看到關於該地塊的環評報告和相關不利因素的公示。
隱瞞內情
樓盤原是小南化用地卻未公示
那麼,中航國際社區所在地塊的「前世」到底是什麼情況?
「聽說這裡的地塊是原來的小南化用地?」記者開門見山地提出疑問,此時售樓員才點頭稱是。「為什麼售樓處現場沒公示,也不主動告訴買房人?」售樓員的解釋是,之前該地塊做過淨化,而且房子下面還有地下車庫,隔絕開了,對買房人構不成危害,所以沒有特別介紹。
隨後,記者查詢資料後發現,燕子磯也一度被稱為「化工搖籃」,相關數據顯示,區域內共有工業企業404家,其中化工類企業66家。2010年,燕子磯新城啟動化工廠搬遷;2012年底,區域內66家化工企業全部關停。關停拆除化工廠僅僅只是個開始,原有廠區地塊的土壤修復工程浩大。為此,燕子磯新城投入近2億元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修復。
2015年8月28日,G26燕子磯街道小南化一期A、B地塊被中航裡城以22.7億元拿下,溢價率達45.5%,樓面地價高達10303.7元/平方米,G26就是如今中航國際社區所在地塊。說起南京化工廠,就是南京人口中的「小南化」,建廠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民國時期,至今已有70餘年。
自認為不構成危害就可以不予公示,就符合規定了嗎?當然不是。記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南京市相關部門就出臺並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公示模式的統一標準》中,已明文要求對售樓的不利因素進行公示。今年2月份出臺的《南京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中,則進一步明確了房產銷售的監管要求:「要求對影響房地產消費的重大不利因素,必須在銷售現場公示,並在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很顯然,作為化工廠地塊,對土地的汙染是顯而易見的,完全可歸屬於重大不利因素,當然應該進行公示。
土壤汙染防治專家
汙染地塊完全復原基本不可能
記者採訪了多位環境方面的專家,他們均稱土壤汙染具有不可逆轉性,雖然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修復,但要完全恢復到所謂「健康」級別,幾乎是不可能的。
「將汙染土壤全部修復乾淨是不可能的。」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土壤汙染防治研究中心一位不願具名的研究員向記者表示:「修復汙染的場地比治理大氣問題、水汙染要複雜得多,因為這是個複合型的問題,包括大氣、水、土壤等多個方面。受到汙染後,要想讓地塊完全恢復原狀,基本是不可能的。」
這位研究員給記者打了一個比方,就像一個人生病,如果是小毛病,可以痊癒,但如果是患了癌症,很難恢復,只能維持生命。目前的修復重點就是盡力把土壤的風險降到最低,雖不能完全修復,但要做到不影響土地整體的再利用。「可以說,該樓盤所在的地塊,因為化工廠存續的時間較長,尤其是初創的早期,對環境保護的不重視,甚至是無視,導致化工殘餘廢料廢液的排放,生產期間的滲漏等等,可能對土壤的汙染更為嚴重。在修復之後,嚴格的檢測就顯得尤為重要。」專家稱,通過環評後,後期輔以地下車庫、水泥地面、回填新鮮的土壤以及新型綠化,一定程度上有更大的改善。
律師說法
故意隱瞞買房決策的重大不利因素視同欺詐
那麼,對於南京中航國際社區的這一行為,會涉及到什麼法律後果呢?江蘇李安祥律師事務所萬樾莉律師表示,開發商在銷售房子時,有義務將不利因素予以公示,特別是會影響購房人決策的重大不利因素,更有主動告知的義務。
萬律師告訴記者,中航國際社區土地因為前身是化工用地,在轉化為住宅用地時要通過環評,環評結果要在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加以公示,以消除買房人的顧慮。如果前期因為隱瞞,買房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房,事後仍可以憑藉有關部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要求作出補償。
「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萬樾莉律師解釋稱,房產銷售過程中對於重大不利因素的故意隱瞞也可視同欺詐,一旦被證實,買房人可要求開發商對所售房屋進行降價補償或辦理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