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將所有宗教丟到一邊,在可能出現的各種爭端中,處於自然狀況中的人只懂得依照弱肉強食的動物法則,因此在我們眼中,社會建立便成了一種契約,用於對抗這種不公正的權力。」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同樣闡明過類似觀點,即「社會契約」是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社會契約」的存在,是通過每個個體對「天然自由」的放棄,轉讓給集體,從而取得平等的契約自由。「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正是「契約自由」的存在,使得原始狀態下,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被社會秩序所取代,從某種意義上,「強者」肆意剝奪「弱者」的「自由」被摧毀。「強者」與「弱者」達成了一種微妙的平衡。
達朗貝爾同時指出「人組成社會後,馬上便會進入戰爭狀態。」「社會狀態中的人與人之間,儘管從未有過徹底的平衡,但也從未有過徹底的不平衡。」即便是「社會契約」也無法一勞永逸地解決社會成員間的平衡問題,質言之,沒有絕對的公平,只有相對的公平。可這種「平衡」的出現,對於自然狀態下的人,無疑是歷史的飛躍,畢竟處在自然狀態下的人,「 面對強者,弱者選擇退卻,受壓迫者不會去反抗壓迫者,後者甚至不必動用武力」。故而我們所需做的是藉助不斷完善優化的法律,讓社會契約下人與人的「平衡」更為穩固。
緊接著達朗貝爾開始集中論述孟德斯鳩最重要、最具價值的法律思想。首先便是對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三大政體的比較論述。「共和政體中的人民以整體身份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主政體中的某個人藉助法律單獨進行統治。專制政體中沒有其他法律,只有君主的意志。」(通過法律的存在與否和法律意志的體現階級藉以區分三種政體)「民主政體以熱愛共和國,也就是熱愛平等為原則。君主政體······有理想、熱衷於權位······專制政體其原則就是恐懼」(借政體原則的比較凸顯了對封建專制的批判)「君主政體的國家將禮貌和彼此尊重作為教育的目標。專制政體的國家將恐懼和頹廢作為教育的目標。共和政體的國家要求教育······生出愛國之情。」(借國家教育的目標不同痛斥了封建專制主義的愚民思想並頌揚了民主政體下的進步教育)「共和政體的法律應維繫平等與制約,君主政體的法律應支持貴族,同時對平民的壓迫不要超出其承受限度。專制政體的法律應讓各個等級都保持沉默。」(借立法目標所差,進而批判了「絕對權力」與封建專制)「共和政體對小國最為適用,君主政體對大國最為適用;共和政體更易走回偏激,君主政體更易導致濫用權力;在法律的執行方面,共和政體更加成熟,君主政體更加高效。」通過達朗貝爾對孟德斯鳩思想的這些解讀,不難發現孟德斯鳩認為彼時法國乃至整個封建統治下的歐洲更為適合的資產階級政體方向是---君主立憲制,一種相較於封建專制體制更為合理、更為高效、更為進步的政體,而對於共和制,可能在他看來,過於理想和偏激,不易實現且較難推廣。
達朗貝爾在闡述孟德斯鳩對三種政體的比較思想同時,引述了較多的法學觀點,如「不同國家的法律不僅關係到國家的性質,也就是國家的組成,還關係到國家的原則,也就是給予其支持,維持其運行的事物」「每種政體的教育法都應跟政體原則存在聯繫」「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應跟各種政體的原則相符」,這些觀點讓我自然地聯想到中學政治課常說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不同的統治階級為實現本階級利益,藉助法律這一工具構建利於本階級的統治體系。而政體原則的不同,更影響到司法審判,「君主政體的機構具備不變性與基本性,為了能用相對統一且不專斷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需要有更多的民事法與法院。」「只要其政體很溫和,刑事法的訴訟程序都不會過於繁瑣。刑罰要與罪行統一,且量刑要儘量輕,特別是在民主政體中。一般而言,相較於罪行,社會輿論對量刑的影響更大。」「共和政體中的判決,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一切個人都沒有改變法律的權力 置主政體中,某些情況下,法律的嚴厲程度可因君主的仁慈而減輕、但無論審理間種罪行,都不能指定特定的官員。」從而更為有力地凸顯了刑法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等近代法學觀念。
在達朗貝爾看來,孟德斯鳩在闡明各個政體後,又從關係各個政體性質與原則的最具普遍性的角度出發,審視它們彼此間關係,亦即最簡單的國與國間的關係,自衛或進攻。並繼而引出戰爭權中的徵服權(「一種必要、正當而又悲慘的權利」),這些或多或少體現了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階段,資產階級代表者的擴張野心,孟德斯鳩等人在抨擊西班牙徵服秘魯的野蠻時,假想了更為「高尚」的徵服精神,即儘量把給被徵服者帶來的災難降到最低,並儘量幫助被徵服人民改善生活條件,在他們看來這是一種對古羅馬戰爭契約精神的致敬(凱撒對高盧人)。而今我們看來,這些思想有太多的局限性,但令人悲痛的是,當今主要西方國家仍將這所謂的「徵服精神」奉為圭臬,「米國」就經常打著民主人權的幌子去「解放」那些所謂「暴政統治下的人民」,三百多年來的歷史證明這所謂的「徵服精神」帶給被徵服者的只有無盡的深淵,並不能也不可能改善被徵服者的生活水平。
在區分審視三種政體後,孟德斯鳩開始側重對它們共同性的留意,「一切政體,或至少一切溫和並因溫和而正確的政體,都具備所有公民都應擁有政治自由這項共同法律。」在孟氏看來,要想實現或者完善公民的政治自由,這取決於立法權和執行權兩種權力正當、合理的分配與執行,這便是孟氏留給後世最偉大的財富---權力的平衡與制約,具化為三權分立。「從政治自由跟公民的關係角度說,主要是公民受法律保護的人身安全,最低限度是這類安全的社會輿論」「刑罰的性質與量刑的準確,是確定這種自由最重要的保障。」「相較於行為罪,對文字罪的量刑應該更輕,若沒有實際行動,僅止步於思想,應不予追究。」這些觀點更多地強調了公民政治自由所應享受的權利,進而推翻了封建專制下「重刑重典」的思想,尤其像中國古代過分強調酷刑的威懾作用的思想,什麼「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什麼「寧可錯殺100,也不留一個」,乃至文字獄之類的,無疑是重大的思想衝擊。(只可惜閉關鎖國下這等先進思想未能及時傳入我國)
孟氏強調「稅收應與自由直接構成比例」,質言之,亦即權利與義務的統一,與此同時,這一觀點還有另一層意思,也就是反對重稅,主張建立專門機構管理稅收,並做到稅收的透明化、公開化、科學化,從而達到「取稅於民,用稅與民」的目的,使公民感受到,「納稅便是向自己進貢」。
在達朗貝爾的解析中,令我比較吃驚的是,孟德斯鳩將氣候與土地也併入引發法律變動的因素。在我看來,氣候確實在歷史上的很多時期改變或影響了歷史的進程,但孟氏過分強調氣候的決定作用,過分強調氣候對個人的性格、國家體制、民族風俗的影響,無疑是誇大了,同時也或多或少體現了「歐洲優越論」,誇大了歐洲氣候的適宜,以求凸顯歐洲的先進,無疑是荒謬的。但其對民族特性的闡述,還是有不少可借鑑之處,比如「法律並非改變風俗習慣和風尚的好方法,獎勵與榜樣才是」,這一觀點在商鞅變法中已有所體現,當時商鞅正是藉助對老秦人特性的把握,通過「獎勵耕戰」「軍功爵制」等最後達到移風易俗的效果。
達朗貝爾、孟德斯鳩他們作為歐洲啟蒙思想的引領者,對於資產階級的商業精神有著更為積極的表述,「商業精神也會讓一個民族很自然地走向公正,擺脫懶惰與偷盜」。同時他們把目光投向了人口增長,這很容易理解,人口增長一定程度上能拉動消費,擴大內需。但他們有反對不節慾地人口增長,也就是反對「濫交」「亂交」,違法的兩性關係會危害人口的自然增長。對基於人道主義精神建立的濟貧院,孟氏則持保留態度,在他看來過多強調濟貧院的作用,反而會使公民懶散,變向地鼓勵乞討,顯然上世紀的「福利國家」政策實施了長時間後確實產生了類似影響。作為基督教的信徒,在孟氏的法律思想中,極力將宗教元素融入,作為無神論者的我感覺這樣的作法有些玷汙法律的神聖與純粹,基督教玩玩而已,沒有資格與法律平起而論。
總而言之,在達朗貝爾的解析下,對於《論法的精神》這本書,我有了大概的理解,同時也深深感覺到,閱讀這本書,絕不能僅僅從法學巨著的角度拜讀,更應結合孟德斯鳩這位18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所處的時代背景加以理解。最後,餘希望能從此書中得些許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