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

2021-01-11 中國新聞網

最高法: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

  中新網11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對外公布《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意見》明確,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

  《意見》提出,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負責,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合議庭成員通過庭審或者閱卷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評論意見並說明理由。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

  《意見》指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委員依次獨立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

  《意見》要求,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證據存疑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

  《意見》強調,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建立科學的辦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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