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圖書館關於「館藏文物現身廣東某拍賣行」的一紙說明,使得文物管理的討論再一次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目前,除了拍品委託藏家之外,涉事拍賣行也已發出相關聲明。儘管目前事件發展大致清楚,相關文物古籍也已被警方控制,但對於2004年的被盜文物是如何出現在2005年的拍賣會上?當年順利拍賣,四川省圖書館當年卻未能發現?為何「中國被盜(丟失)文物信息發布平臺」上並未能查到相關文物備案,並使得該文物再一次出現在拍賣(圖錄)上?為什麼信札沒有任何館藏印記?種種謎團仍有待解開。
■收藏周刊記者 梁志欽
■廣東崇正2020春季拍賣圖錄「古逸清芬 信札 古籍 文獻」封面
記者通過網絡檢索,發現2004年,就有題為《省圖書館失竊!貴重書籍被盜?》的媒體報導,報導中介紹,四川省圖書館保衛科負責人謝兵稱「確有館藏書籍失竊一事。據他介紹,被盜的只是一卷書,並非大量文物古籍。」
在近日發出的《四川省圖書館關於「館藏文物現身廣東某拍賣行」的相關說明》中,也證實了這一點,在日前崇正拍賣圖錄出現的「清寂翁林思進和他的友朋書札」正是2004年失竊的那「一卷書」。
但讓人意外的是,記者通過網絡拍賣記錄檢索得知,該文物古籍並不是第一次出現在拍場,早在其被盜後不到一年,即2005年6月30日,便於上海崇源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崇源)春拍以「《魚雁集》叢札(無圖)(一套六本)」名字現身拍場,拍品說明中寫道:「內涵晚清民國間經學家、書畫家、政界要人、社會名流達75家之多,近200餘通信札手卷……」該藏品最終以30.8萬元拍出。
日前,廣東省文物局也向媒體回應廣東崇正拍賣舉辦此次文物拍賣前,確已按規定提出審核申請,並由該局批覆、備案。
但談及避免以後有同類事件發生時,廣東崇正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許習文向收藏周刊記者再一次強調,「藏家們委託上拍的時候,一定要說明並保證藏品來源合法,我們的委託合同第一條就有這樣的要求。」
■廣東崇正2020春季拍賣圖錄 黃賓虹 致林思進信札
1938年,西南大儒林思進將黃賓虹、謝無量、陳寶琛、廖平等76位名人寫給他的200通信札彙編整理為六冊,親自題籤,是為《魚雁集》。但這次《魚雁集》並沒有以整體面貌上拍,而是被拆解為45件(組)分別釋出。
為何藏家要分拆上拍?學者梁基永分析表示,「這完全是一種商業策略行為,畢竟200通信札通信人並非同一個,如果按完整一本進行拍賣,很難以合適的價錢找到合適的買家。」同時,他進一步分析,「目前平均一件估價在一萬元到兩萬元之間。如果全部順利成交,可能最終總價在300萬元左右。如果按照整本上拍,能賣出過百萬元的機率很小。」
藝術市場評論家牟建平介紹,在藝術行業中,盜贓物出現在市場的事例時有發生,除了機構文物書畫被盜,畫家丟失的作品在拍賣場上也屢有出現。目前,涉事藏品已經被公安機關控制,對於這次事件拍賣行和藏家或許均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失。牟建平認為,「目前《拍賣法》似乎沒有明確界定這類事件中,買家的損失由誰來承擔,拍賣公司付出的成本誰來買單。如果完全由買家承擔該被盜文物的風險與損失,有點不合情理。未來應該有行業法規來確定。」
牟建平認為,「《魚雁集》為何沒有進入『中國被盜(丟失)文物信息發布平臺』?這一點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藏家因為在2005年通過上海崇源拍賣購得藏品,目前該藏品被認定為「贓物」,藏家是否可以通過上一拍賣行一訴究竟?對此,牟建平認為,「因為《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所以,要追訴上一家的責任,恐怕又是另一個複雜的環節。」
但同時作為收藏業內人士的梁基永則認為,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參與藝術品拍賣市場的買家利益,這次事件目前「最理想的結果或是由四川省圖以2005年的成交價格購回藏品。」
有趣的是,雖然在「天眼查」的公開資料上,仍能看到上海崇源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的信息。但記者通過雅昌網絡檢索發現,在2015年之前,該公司的拍賣活動仍算頻繁,但在這一年發布「上海崇源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特別聲明」後,卻從此再無拍賣信息,儘管在聲明中明確寫道「將不會停止藝術品拍賣業務」,而日前澎湃新聞發現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已於2017年收回上海崇源的拍賣經營許可證。
■廣東崇正2020春季拍賣圖錄 謝無量 致林思進信札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劉鋒律師、黃清坤實習律師:
《物權法》第107條對「遺失物」的所有權轉移及處理作了明確規定,而第112條只對遺失物做出規定,未對「盜贓物」作出規定,由此法律界觀點不一。
我們傾向的觀點是首先應對該批信札的所有權取得合法性進行分析,是否屬於「盜贓物」,本案中現藏家是在2005年通過拍賣的方式在支付了價款後佔有這批信札的,但是由於四川省圖書館早已報案,這批信札屬於「盜贓物」,涉及刑事犯罪,並不適用《物權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退賠。」同時因該批信札屬於國有文物,性質特殊,應優先適用《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和評價,涉案信札屬於《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的國有文物。因涉案信札屬於法律上禁止買賣和轉讓的文物,現藏家無法通過拍賣的方式取得該批信札的物權。
根據四川省圖書館發表的聲明,其在該批信札被盜後,向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上報,並即刻向公安機關報案,履行了公示義務,其有權要求現佔有人返還原物。而現藏家的損失應向拍賣藏品的機構要求賠償,拍賣機構有義務對拍品的合法性和權屬進行審查,且是嚴格審查,至於拍賣機構稱與委託拍賣人籤訂的拍賣合同,委託人保證藏品的合法性和權屬無爭議,是雙方約定,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方,拍賣機構更不能以此免除自身的審查義務。
我們建議,文物保管部門應該切實加強文化保護措施,同時在文物出現被盜、被搶等情況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備,在報刊、網際網路上發布公告,盡到公示義務;文物拍賣企業在文物拍賣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規定,藏家在購買時也應問詢和了解拍品的合法性,明確各方責任與義務,以免出現權責不明的情況發生,引起紛爭,甚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