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車抵押,不還錢就霸佔車?民間之間借款方便快捷,不僅解決了借款人的現實需要,也為出借人提供了一種資金再利用的方式,達到資源共享,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生活中也存在很多人員因臨時資金周轉不同而高利借貸的情況。
本期欄目邀請到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王海婷律師為大家講解。
【情況介紹】
2010年6月5日,李某因資金緊張,周轉不暢,向某借貸公司借款人民幣11萬元整,籤訂了借款合同,但並未給原告留存合同。當日,公司轉給李某11萬元。隨後李某轉帳給公司一筆平臺費和手續費。並將李某所有的一輛汽車做抵押,在車上安裝了GPS,合同約定李某分18個月還清借款。隨後,李某按照合同償還了11個月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服務費。此後,因李某經濟特別緊張,無法再償還借款,就暫停償還借款,此時原告還剩7個月的本金利息尚未償還,大約6萬多。某日晚,借貸公司利用GPS將李某汽車拖走,並發短息給李某。李某與借貸公司聯繫要求對方返還車輛,對方聲稱讓李某拿出14萬才可以提車,而且要求李某在未見到車輛的前提之下先打款,李某擔心未見車就打款被騙,堅持要見到車輛後再打款,但借貸公司一直不同意,並在與李某協商過程中,又隨意將提車款漲到18萬元。於是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借貸公司返還車輛。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保護。但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因此判決借貸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李某車輛,如不能返還上述車輛時,給付李某車輛款20萬元。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律師解讀】
本案中基礎關係屬於民間借貸,系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非法侵佔他人財產事件。本案中,雖然秦李某與借貸公司之間存在經濟糾紛,李某將自己的車輛抵押給借貸公司,但該車輛的所有權人仍為李某,李某的車輛依法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了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寄望於民法典的實施也可以避免類似這種基於高利息的民間借貸而引發的不良侵佔私人合法財產的行為。
來源:遼寧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