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1000餘萬60多人中招!麗水男子被判刑14年

2020-12-18 騰訊網

來源:看青田、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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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成立空殼公司,虛構自己取得商鋪所有權的事,以投資經營皮草城、兒童樂園等項目為由,並許以高額利息,大肆非法吸收公眾投資1000餘萬,而所謂的投資項目卻是自始至終都未真正上馬。

近日,浙江舟山定海區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4年,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3年。據了解,楊某是麗水青田人

(網絡配圖)

報案人變犯罪嫌疑人自投羅網,牽出非法集資大案

「公安局嗎,我被非法拘禁了……」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報警電話響起,報案的是一名楊姓男子,聲稱自己被多人非法控制在定海某賓館內。

公安機關接警後展開調查,發現事實遠沒有報案人楊某所說的那麼簡單。現場十多名群眾情緒激動,聲討被控制的楊姓男子騙了他們的錢,還玩起了失蹤。

隨後,群眾代表王波等人講述了他們的被騙經歷。

2015年7月初,王波接到一個推銷電話, 對方稱在定海白泉鎮某商業廣場有旺鋪招租。手頭有部分閒錢的王波便想去了解一下。一名自稱寧波某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韓姓男子接待了他,並向王波介紹了商鋪投資模式:

其公司在白泉有大量商鋪轉讓使用權,投資者購買商鋪使用權後再將店鋪「返租」給公司,由公司用來經營皮草城、遊樂場等項目。通過這種「轉讓後返租」的方式,公司達到融資目的,而投資者每年可坐享投資額8%以上的租金。

王波實地參觀了商鋪後,覺得項目不錯,決定投資。按照按雙方籤訂的商鋪使用權轉讓合同,王波賺取租金差價的同時,要向寧波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租賃使用權轉讓金,每間商鋪根據面積大小,以7500元每平方的價格付轉讓金。王波先後投資了9間商鋪,總計88萬餘元,這是其畢生積蓄以及來自朋友的10萬元。

籤訂合同後的一年多時間裡,王波每月都能拿到七、八千元的租金收益,這曾一度成為他向親朋好友炫耀的投資好渠道,但好景不長,2017年4月份,王波與眾多投資者發現應如期支付的租金收益沒有到帳,當他們趕到該公司辦公點時,已經是「鐵將軍」把門。

王波等投資者慌了神,四處尋找該公司的負責人楊某,終於在2017年9月27日這一天,發現了他的行蹤。眾多投資者將楊某團團圍住向他索要錢款,楊某無法脫身,於是就有了那通報警電話。

公安機關立案展開偵查,隨後的幾天了裡,被害人紛至沓來,到公安機關做筆錄的就有60餘人,涉案金額達1000餘萬

只有5年商鋪使用權,卻轉讓了20年

楊某37歲,麗水青田人,2014年至2016年,其先後註冊成立了寧波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寧波某置業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間,楊某以這兩家公司的名義在定海白泉某商業廣場做起了「旺鋪招租」的生意。為了讓公眾投錢進來,楊某可謂煞費苦心。

他專門招聘了江蘇籍的韓某擔任其公司總經理,幫其打理此塊業務。此外,還招聘了20餘名工作人員,通過打電話、散發傳單、向媒體投放廣告等開展大肆宣傳。

「只要4萬元就能在舟山做房東,包租20年,月月收租金……」其廣告文案聲稱,公司將在舟山投資經營某品牌皮草城、兒童樂園等項目,投資者只要投資商鋪並返租或者合夥入股,就能獲得高達8%至18%的年化收益,且本息短期內隨用隨取,沒有任何風險。

在種種包裝、宣傳之後,楊某的「眾籌」項目也就越來越有模有樣,加之在高額固定收益的誘惑下,民眾紛紛將錢投了進去。

「合同上明確說明了商鋪所有權為楊某。」投資者李東說,像他一樣的投資者們正是看到了楊某雄厚的實力,才放心將錢投了進去。依照雙方籤訂的合同定規定商鋪使用權轉讓期限為20年,「不過我們約定4年後可以選擇終止合同,到時將會返還投資人支付的商鋪使用權轉讓金和收益金。」在種種看似很靠譜的允諾下,李東先後參與了商鋪返租與合夥入股兩種投資方式,共計近70萬元。

然而隨著調查的深入,偵查人員發現楊某大張旗鼓向界宣傳的擁有多家商鋪的產權,其實是一場騙局,商鋪並不是其購買,他只是在白泉某商業廣場租了幾個面積較大的店鋪,再劃分成眾多小商鋪,這些商鋪的租期最長只有5年,而他與投資者們籤訂的商鋪使用權期限卻長達20年之久。

非吸還是集資詐騙?檢察官撕開詐騙假面

2017年12月29日,公安機關將楊某、韓某移送定海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仔細審查後發現,楊某向公眾非法集資來的錢只有很小一部分用於項目建設,其向外界宣稱的經營的多個項目自始至終都未實際經營。楊某的種種行為及資產狀況等客觀證據,說明其不僅僅是投資失利那麼簡單,極有可能楊某從頭到尾都在「導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戲,涉嫌集資詐騙

通過閱卷和訊問,最終,從客觀證據推主觀意圖,認定楊某在吸收資金的過程中即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行為應當構成集資詐騙罪。定海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定海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及案件性質全部予以採納,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同時,被告人楊某、韓某還被責令退出全部贓款,發還被害人。

(文中王波、李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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