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機械車位使用權永久使用權是屬於動產租賃還是不動產租賃還是...

2020-12-24 騰訊網

1、短期出租機械車位使用權是屬於動產租賃還是不動產租賃?具體按照什麼稅目開具發票?

2. 出租機械車位使用權永久使用權是屬於動產租賃還是不動產租賃還是不動產銷售?應該按照什麼稅目開具發票?

陝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我省暫按以下原則執行:按照所反映的情況,該車位屬於在公共地面設立的機械式立體車庫,無法確認相關權屬,僅用於停放機動車輛。如果是買賣,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購買方取得了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權力,應按照出售不動產處理。如果交易方式為一定時期的租賃合同體現的,則為租賃,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有疑問,請聯繫12366熱線或聯繫您的主管稅務機關諮詢。

相關焦點

  • 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 )將土地使用權( )給( )使用
    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 )將土地使用權( )給( )使用 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 )將土地使用權( )給( )使用。A、抵押人、抵押、抵押權人B、使用權人、轉交、其他土地使用者C、使用權人、出租、承租人D、出租人、出租、承租人【正確答案】 D【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是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管理。
  • 物權法中關於動產與不動產物權的概述與類別解釋
    當然物權優先於債權也有例外,如《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一) 不動產所有權 中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只能是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其中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房屋可以私人所有。因此,個人在城市購買的住宅,土地所用權歸國家所有,房屋所有權歸個人所有。
  • 人防車位租賃合同有效嗎?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判決一起「人防車位租賃合同糾紛案」!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東郊法庭庭長周慧審理了一起人防車位租賃合同糾紛案。而這些問題置業公司銷售人員銷售該車位時,並沒有明確告知,存在欺詐銷售的行為。提出讓置業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給其更換其它車位,並賠償經濟損失。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稱祝某購買的車位是位於小區內的人防功能區車位,該車位祝某僅具有使用權,雙方關於該車位的糾紛實則為租賃合同糾紛。
  • 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營改增指引
    轉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併轉讓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二)不動產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1.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
  • 車位所有權屬於誰 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新物業法車位規定
    每一個小區內都有很多的車位,這些車位的性質都不同,很多業主不清楚車位的所有權是屬於誰的,其實物權法中都有著明確的規定,那麼車位所有權屬於誰?而且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那麼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 房產租賃合同類型辨析|產權式商鋪交易模式
    租賃是取得對他人資產的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可見有部分類似。另一方面,租賃不取得物權,與用益物權性質大不相同。因此可以說租賃合同與某些用益物權類合同是性質不同但在部分具體場景下權利義務接近的「接近型」關係。
  • 人防車位使用權竟可長期轉讓?揚州人防辦如此回應丨荔枝解憂幫
    小區裡的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重要的組成部分,為了緩解停車難,提高閒置時期的利用率,《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可以用作停車位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而揚州華潤橡樹灣小區業主反映:他們小區的人防車位使用權卻是「長期轉讓」的。
  • 濟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使用權可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
    第十四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公開的土地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為。第十六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是指實施主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集體經濟組織籤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按租賃合同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但最高不得超過20年。
  • 車位比車還貴!小區車位是買好還是租好?算完這筆帳你就明白了!
    如果選擇租車位,建議有車的朋友還是儘量長租,比如租金可以半年一交或者一年一交的,那果斷交一年。現在汽車已經成為人們代步的工具,在城裡大部分家庭都會有一輛汽車作為代步工具,因此車位就變得越來越緊張。那到底是購買車位好還是租車位比較好呢?這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以我所在當地車位租售來進行比較。
  • 汽車融資租賃新時代、所有權向使用權轉移
    有專家預測,「十三五」時期,國內融資租賃業有望繼續保持30%左右的增長速度。融資租賃的實質是一種分期支付的金融服務,相對於傳統的金融產品具有更加靈活及更具彈性的支付方式。目前國內融資租賃的主要形式還是通過「融物」的方式,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了一條新的融資途徑,拓寬了企業和個人的融資渠道,從而解決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
  • 農村房屋最長可以租賃多少年?可以永久租賃嗎?租賃合同怎麼寫?
    雖然我國政策規定,城裡人不能到農村買地、買房子,但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是允許的。那麼,農村房屋最長可以租賃多少年?可以永久租賃嗎?租賃合同怎麼寫?一、農村房屋最長可以租賃多少年?可以永久租賃嗎?
  • 十大優秀案例(七)| 名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實為臨時建築租賃的認定和處理
    》約定的租賃物為土地,但綜合考察以下事實:在原告與被告籤約之前,被告系與維豪特酒店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出租包括涉案店鋪在內的物業並進行了備案登記、涉案店鋪在原告最開始承租之時即已是用於經營商鋪使用的建築物狀態以及原告與被告籤訂合同系以承租涉案店鋪經營獲利為合同目的等相關事實,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關係實際系以涉案店鋪為租賃物而形成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
  • 社會觀察丨人防車位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濟南有了最新判例
    祝某對該車位僅享有使用權,該車位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此車位使用權使用年限為20年,到期自動續約,續約後使用年限最長同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原告祝某稱所購買的車位後面是消防門,影響了消防安全,屬於違法使用,由於消防門遮擋,車輛不能完全入位也無法停車。而這些問題置業公司銷售人員銷售該車位時,並沒有明確告知,存在欺詐銷售的行為。
  • 2020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10萬車位買還是租划算,會貶值嗎?
    1、產權車位允許出售、出租或贈送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開發商投資建設規劃內的車位屬於專有車位,此部分車位產權歸建設者擁有。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的,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 新疆加快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完善自治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機制、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機制等進行了完善和規範。
  • 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的含義是什麼?
    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的含義是什麼?  報2021房地產經紀人超值精品班贈送2020教材精講班   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的含義是什麼?
  • 租客擅將車位轉租,房屋租賃合同能否解除?
    租客擅自將車位出租給他人,房主可以要求解除整個房屋租賃合同嗎?房主聞某將房屋和車位作整體出租,不料租客楊某未經房主同意,擅自將車位轉租。二審最終判決聞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主張車位屬於房屋的一部分,同屬於租賃合同的標的物,車位轉租導致其對房屋安全性感到不安,由此雙方應當解除租賃合同,並由楊某支付違約金。
  • 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觀點認為:房屋共有人,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將房屋出租的,是行使所有權權能中行使收益權,收益權屬於管理權並非是處分權,對於共有房屋的管理權,如果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因此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有效合同。
  • 以案說法:利用業主共有土地使用權設置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商品房建築區劃內(小區圍牆內)商品房建築之外的沒有分攤到業主產權證上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和利用此地面設置的地面停車位產權到底是屬於開發商所有還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始終是一個非常熱門和具有較大爭議的話題,現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的雲南某小區一審、二審、三審真實的案例,分享給關心這一問題的各位網友參考。
  • 【以案釋法】未經登記不享有海域使用權的物權請求權
    原告雖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上述兩村經濟合作社的受託人二港漁業公司籤訂租賃協議,租用涉案海域從事海水養殖作業,但根據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籤訂租賃、抵押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