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請假被解僱,其實很多人不知道有一條法律規定:那就是懷孕期間,單位和用人機構不能找任何理由辭退懷孕的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另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即使在就職時籤署過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只能是你炒掉老闆,而老闆不能炒掉你。
看看吧!這些就是國家賦予給我們的權利,所以當以後誰遇到這種事,請一定要站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雖然有國家的法律規定,但是某些公司還是喜歡鑽空子,以下幾點請注意:
1、即使是懷孕期間,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你不幸遭遇懷孕期間被辭退,可以得到這些補償: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在這裡也提醒大家,"孕期"也並非女職工的萬能保護傘,法律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亦有邊界,在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孕期女職工就不能基於懷孕事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