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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輔助類和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按職能也被劃分為公益一類,被明確歸類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改革後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使用事業編制,是公益類事業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輔助和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主要包括所有的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機關後勤服務、住房公積金經辦、公共資源交易、外事服務、氣象服務、強制性檢驗檢疫、專利和版權審查、財政資金經辦、政府資金和項目管理、保密管理服務、投訴舉報受理等,以及其他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
按此分類,原來的機關事務服務中心、項目辦、財政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外事及派駐聯絡辦、幹休所、移民辦等單位,以及勞動監察、生態環境、食藥品、質量技術、文化旅遊、農業、規劃等監督監察執法單位,住房公積金中心、12315和12345投訴舉報中心、消協等單位,都屬於行政輔助或者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被劃分為公益一類。
事業單位改革,剝離行政和生產經營類職能,突出公益服務職能,以財政全額供養為主,使用全額事業編制,為黨政機關和企業、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實行新的機構和人事管理方式。改革後,除行政執法外,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即使按新《公務員法》規定,承擔公共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參公範圍擴大,按職能因素考慮,也只能從行政輔助類和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中審核確定。
文章看點:1、行政輔助類和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被劃分為公益一類;
2、行政輔助類和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的職能範圍,和主要單位;
3、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保留。參公事業單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