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軍律師
我們在訴訟工作中,遇到過兩個案例,都是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電話,導致被告無法被通知。於是法院按程序公告送達,並視為被告已經收到訴訟文書和開庭通知。最後,被告因為沒有出庭,沒有答辯,被判敗訴。更糟糕的是,被告只能在自己被執行時才知道自己被告並已敗訴,但為時已晚。於是,被告提出申訴,可法院一個不受理,一個維持生效判決。
這種情況下,被告的權利怎麼保護?這對被告公平嗎?法院在整個訴訟程序中,是什麼樣的存在呢?
法院是不是應該在審理時考慮一下,原被告之間沒有聯繫,怎麼會發生糾紛?我們接觸的這兩個案件,原告和被告都有長達近十年的交往與合作,原告怎麼會沒有被告的電話?現在人們或公司因為拆遷、搬家等原因,身份證地址或公司註冊地址未必就是實際住址。法院按照身份證地址或註冊地址郵寄起訴狀,被告可能就是收不到。
這個時候,法院能認為自己已經窮盡了通知義務,就只能公告送達了嗎?
然而,事實上,法院顯然是沒有窮盡通知義務。
現在,法院和很多行政主管機關的管理系統有聯網,很容易查到被告名下是否有電話。如果法院應該查到而沒有查到,造成被告損失慘重,法官需要承擔責任嗎?原告是否應該做出承諾,其已經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所有聯繫方式?如果有隱瞞,原告承諾法院可撤銷生效判決,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然,最簡單的方式,也是國外某些國家的做法:原告自己送達起訴狀給被告。實在送不到,法院再送。
否則,法院就有可能被原告利用,成為其取得對己有利判決的工具。
事情啊,本身並不複雜,但怎麼就複雜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