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須堅持「三點齊全」的原則

2020-12-15 中國教育新聞網

2019年底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對「教育懲戒」做出了基本界定,該文件儘可能詳盡地規範了教育懲戒的目的、情景、行為、形式及申訴、解除處分等情況,為教師和學校保證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所採取的必要教育懲戒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從教育史和教育理論角度看,教育懲戒自教育產生起就是與表揚獎勵共存並生的一項最基本的教育措施。甚至可以說,與沒有表揚獎勵就無法構建完整教育過程一樣,沒有教育懲戒也無法構成完整、健康的教育過程。教師和學校對學生良好行為的表揚獎勵是一種直接觸動學生心靈的正向刺激性評價,而懲罰處分則是對學生不好行為的一種直接觸動其心靈的反向告誡性評價。教育懲戒是培養學生「三觀」的必要手段:在學習如何觀察、感受、體驗社會的過程中,懲戒能幫助學生正確地認識世界;在對事物進行好壞、對錯作出評判的過程中,懲戒能幫助學生正確地判斷價值;在學習認識世界和判斷價值的過程中,懲戒還能幫助學生把握自己的人生,並學會對人生作出恰當的選擇和規劃。

對於教師和學校而言,把握好教育懲戒的「度」是非常關鍵的。依據上述文件規定,實施教育懲戒須堅持「三點齊全」的原則:第一,實施教育懲戒必須是針對「犯錯誤的學生」(教師以個人情緒好壞實施懲戒屬錯誤行為);第二,懲戒措施恰當且實施者只能是教師或學校(懲戒權決不能「下放」給學生幹部);第三,受懲戒者要明確感受到與其錯誤對等的「痛苦」(沒有痛苦的懲戒就構不成懲戒,但痛苦要以受懲戒學生不受到超越錯誤的懲罰和超出身體承受能力的傷害為原則)。每一個具體的懲戒行為,都要能夠清楚地體現出上述三點。只有符合「三點齊全」原則的教育懲戒才能充分體現出「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的教育理論和政策的依據,體現出「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的維護教育秩序和保障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從而得以健康成長的目的,也才能盡到教師和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和義務。

在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實踐中,實施教育懲戒還需特別注意的一個問題是:絕不能把勞動當成懲戒的手段和措施,如罰搞衛生、罰擦樓梯、罰做義工等。校內勞動屬於正面的教育內容和教育形式,是教育學生熱愛勞動、端正勞動態度、增強勞動意識的正向手段,一旦當成懲罰手段,無疑就成了毀「勞動觀」的錯誤做法。(作者耿申,系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班主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北京教育》雜誌普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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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首次定義教育懲戒,有別於體罰和變相體罰
    《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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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像成人的世界一樣,既需要社會對遵規守法公民的保護,也需要法律對違法亂紀人員的制裁,只有獎沒有懲的教育也不是完整的教育,何況懲戒不同於懲罰,懲的目的在於戒,重點是通過適當的「懲」讓的不好的習慣和做法得以戒除。教育懲戒是手段與目的的結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方式才是教育懲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懲罰方式不是教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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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懲戒為何要立法-光明日報-光明網
    因此,當前《規則》所進行的懲戒立法,是我國懲戒立法不斷發展的產物,是針對當前現實需要對已有懲戒立法中的模糊和薄弱環節進行的持續立法。懲戒立法具有現實需要:不敢管學生,或者管出格    那麼,此次《規則》制定是針對什麼樣的現實需要展開的呢?這個問題可以從懲戒的方式、主體和階段三個不同的方面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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