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合村民居」引起了不小的熱議。在某一程度上來講,合村並居其實是件好事,至少初衷是好的。可是在推進過程中,卻出現了不少的問題,比如還沒向廣大老百姓說明白,說清楚何時何地建好新社區,就開始大面積拆除農民的房子、迫使農民上樓,拒絕籤字的村民遭遇田地被挖、斷路斷電、門口被放鞭炮、房屋玻璃被砸等,實際操作遠遠背離了初衷。
就拿補償來說吧,在《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等類似項目的條例,且沒有規定如何補償,但是於法於情都應當要給予農村合理的補償,併合理的推進。那麼,村民面對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找不到的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等項目,究竟該不該籤字上樓?凱諾律師建議可從以下四點來決定
一
先補償、後搬遷(這點必須要落實到實踐中)
雖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找不到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等之類規定的項目,但是這類項目也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這是最起碼的底線,只有先給予農民補償,保障了農民的居住權,那麼才能進一步推進項目進程。
想必大家都能在媒體報導中看到,有個別類似項目在推進過程中,常常會對村民做出各種限制,這就算了吧,但是在補償方案中,對農民如何補償,安置房在哪,安置房建在哪,何時交付安置房,提供的宅基地又在哪卻根本看不到,農民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怎麼能上農民籤字上樓呢?
而且就「先補償、後搬遷」這條原則,這在《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等類項目在兩部法律法規中沒有確切的做出規定,但也是可以借鑑的。
二
補償足額到位 安置房事項需明確在協議裡
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等類似的項目,在推進過程中,雙方就談攏的補償也要及時足額的打入到被拆遷人指定的帳戶中,對於農民選擇產權置換的,就安置房的位置、面積、結構、何時交付安置房等事項在拆遷協議中也要白紙黑字的明確。
要知道,只有補償按時到位,那麼相關部門才能進一步實施搬遷工作,才能保障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等類似搬遷項目順利的推進。
在這裡,凱諾律師需提醒大家的是,實踐中,若輕易的相信搬遷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或是草草的騰房、籤訂補償協議走人,搬出宅基地,那麼不僅失去了對房屋,而且還有可能面臨居無定所的局面。所以,千萬不要輕易的聽信搬遷人員的話,有什麼不懂的可及時的諮詢律師,否則就陷入被動。
三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長遠生計要有保障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第一次出現在了新《土地管理法》中。雖然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並非徵地拆遷,但是也應當遵守這一原則。
不能合村並居之後,農民居住的舒適感、生活質量遠遠不如從前,生活、交通、工作遠遠不如原先方便,更不能越拆越窮,這顯然就違背了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的初衷。
當然了,合村並居(農民選擇上樓)之後,對農民的生活必然會產生不小的影響,比如農田離居住地越來越遠,農具無處安放,鴨、豬、雞等沒地方圈養等,但這些問題在正式實施搬遷之前都應當要有所考慮到,否則只管當下,不管未來,只管拆,不管其他的一些民生問題,只會適得其反,不只能做表面,需要切實際的為農民所想。
四
需按拆一還一的原則,保障農民都有地方住
無論是徵地拆遷項目還是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等類的搬遷項目,都應按照拆一還一的標準進行,這是雷打不動的原則。
實踐過程中,常常有徵收方認為農村房屋不值錢,不具有商業價值,就採取「一刀切」的補償方式,給予農民幾萬塊錢的補助費或是過渡費,讓其儘快搬走,騰出宅基地或是交出土地,這其實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此時,如果農民籤了字,交了房,那麼就大大的吃了虧,雖然說吃虧是福,但是也要記住不該吃的虧堅決不吃。
佔我一寸土地就應當要還給我一寸土地,拆我房子就應當要按照原有的面積給予我補償,這是人之常情,也是必須要落實的。不能因為是農村房屋就不去考慮它的價值,就不對其房屋合理的評估。
另外,在實踐中還不乏有一些這樣的情況,就是個別地方對補償農民的安置房,農民還需要自己再出一部分錢去購買,但是需要知道的是,安置房面積超出原有房屋面積的,農民可以自己出錢補齊差價,但是對於安置房面積跟原有房屋面積差不多的,也就是在拆一還一以內的,再讓農民出錢是不太合乎情理的。
最後,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在項目推進過程中,必須要考慮老百姓意願,不能強迫農民上樓。這在去年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就已經明確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要嚴格控制整村撤併,要規範實施程序。
在上月山東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也表明,「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農民群眾說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須達到95%以上才能實施,不搞強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農民負擔,更不能違法違規、傷農害農」。
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自然是好事,而且有一些農民也常常盼著能住進環境較好的樓房,但前提是相關部門在實施過程中,需充分的做到以上幾點,個別農民的願望才能實現。當然了,在遇到補償標準不一、強迫農民上樓,補償不合理,甚至是強拆的情況,農民要及時的諮詢律師,讓律師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