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還拋屍到惠來一條溪裡!

2020-12-18 騰訊網

為協助堂兄要回被人拖欠的貨款

廣東一男子準備作案工具

夥同多人將受害人劫持至廣東

實施非法拘禁

近日,漳浦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

被告人餘某城

非法拘禁他人致1人死亡

判處有期徒刑8年

據悉,被告人餘某城(1968年,廣東省陸豐市),小學文化的他,案發前處於無業狀態。據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992年起,被告人餘某城的堂兄餘某甲(已被判刑)銷售摩託車給漳浦縣客戶鄭某林,至1996年底,雙方因債務糾紛停止生意往來。1997年8月間,堂兄餘某甲以鄭某林拖欠其貨款經多次討要未歸還為由,糾集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某(已被判刑)等四人商定將鄭某林劫持到廣東省,以迫使鄭某林的妻子翁某拿錢贖人,餘某甲承諾給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某等四人相應的好處。

隨後,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甲、餘某某等人準備了1瓶催淚劑、2副手銬、2條黑色布條、1卷透明膠布等作案工具。同月3日晚上,餘某某駕駛1輛向他人借用的白色麵包車載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甲等人到漳浦縣綏安鎮鄭某林家門口,先由堂兄餘某甲進屋討要貨款,討要未果,等候在外面的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某等四人闖進鄭某林家,用催淚劑噴鄭某林的眼睛後將鄭某林按倒在地,並用手銬、布條控制住鄭某林的手腳,鄭某林的妻子翁某見狀欲喊叫,餘某甲即持1把扳手擊中翁某的額部致翁某暈倒在地。

隨後,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甲、餘某某等人將鄭某林抬上麵包車,由余某某駕車沿國道324線往廣東省方向行駛,至漳浦縣盤陀嶺隧洞前,為防止鄭某林叫喊,餘某甲便指使被告人餘某城等三人用膠布封住鄭某林的嘴巴,當車輛行駛過國道324線詔安縣收費站後,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甲等人發現鄭某林無法進食,餘某甲即打電話回家叫當地醫生餘某丙在家等候,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甲、餘某某等人到達餘某甲家後,經醫生餘某丙檢查,確定鄭某林已死亡。為掩蓋罪行,被告人餘某城及餘某甲、餘某某等人又運載鄭某林的屍體至廣東省惠來縣並將鄭某林的屍體綁在水泥塊上拋進惠來縣的一條溪裡,後各自逃竄。經鑑定,鄭某林符合頸部被勒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1月6日、2012年10月16日,同案人餘某甲、餘某某分別賠付死者鄭某林家屬翁某等人因鄭某林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7萬元、13萬元。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餘某城與死者鄭某林的家屬翁某等人已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被告人餘某城賠償死者家屬翁某等人因鄭某林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17000元。賠償款已履行。死者家屬翁某等人對被告人餘某城表示諒解。

經漳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城夥同他人為索取債務將被害人鄭某林非法扣押、劫持到廣東省,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但其作用次於同案人堂兄餘某甲,認罪認罰,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履行完畢,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來源:閩南網

相關焦點

  •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非法拘禁致死的處罰標準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對違法者,應當依法懲處。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及時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權立即將其扭送到司法機關。這種扭送行為,包括在途中實施的捆綁、扣留等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禁行為。此外,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還必須是故意實施的,過失的不構成犯罪。
  •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非法拘禁罪要多長時間才能成立
    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對違法者,應當依法懲處。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及時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權立即將其扭送到司法機關。這種扭送行為,包括在途中實施的捆綁、扣留等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禁行為。此外,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還必須是故意實施的,過失的不構成犯罪。
  • 淺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三)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強度的區別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為的是「索債」,而綁架罪中並不涉及這一「債」的關係,這也是二者最大的區別所在。它決定了行為人的犯罪欲望、主觀惡性、行為動機,進而決定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
  • 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解析
    因懸掛時間長,尼龍繩斷裂,王某摔下,後腦勺撞到地面,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後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應數罪併罰,依法提起公訴。  二、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非法拘禁王某,侵害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權,並對王某進行搖晃戲弄,致使王某摔下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 法律知識 刑法: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該犯罪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僅僅是指人的實際的身體活動自由。犯罪主體為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
  • 非法拘禁罪之定罪量刑標準最新規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抓小偷致其輕微傷,被控非法拘禁罪,冤枉?檢方通報:多次毆打!
    小偷作案過程二4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對蘇某等4人刑事拘留,4月17日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蘇某批准逮捕,對其餘3人不批准逮捕。為正視聽,7月12日,昆明市盤龍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對基本案情進行了通報:3月29日12時44分,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稱:「樂爾樂」超市抓到小偷關在房間裡毆打。民警接指令後到場處置,對自稱是超市工作人員的蘇某及其他在場人員進行詢問,均稱無人報警、也無打人情況。隨後,民警進入超市監控室查看,發現疑似被毆打的張某尊,其面部有血跡、手臂有挫傷。
  • 多次持槍暴力討債、非法拘禁致人墜亡,44人涉黑案終審宣判!
    過程中,鄧國循以宗親、宗族為紐帶,籠絡多人共同實施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鄧國循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鄧文蕊、鄧書敬、鄧東南及鄧國欽、鄧質蕊、吳開塵(均另案處理)等6人為骨幹成員,以楊峰及鄧本領(另案處理)等2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鄧本擎及鄧學民、鄧自便、鄧南厚、張海軍、鄧德語、鄧伯套(均另案處理)等7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 2019山東事業單位備考:如何區分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
    解析: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一般情況下認定為法條競合的情況,行為人構成綁架罪就不再認定其非法拘禁的行為構成犯罪。 因此A選項說法錯誤。行為人僅有一個索要財物的行為, 既構成為索要債務的非法拘禁罪, 又構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 按想像競合處理, 擇一重罪處罰,應定為綁架罪。 因此B選項說法錯誤。為索取雙方承認的非法債務, 成立非法拘禁罪。 因此C選項說法正確。
  • 福建沙縣:逼人加入傳銷組織致人跳樓身亡 傳銷人員非法拘禁獲刑
    近日,福建沙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裕以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經法院審理査明,201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裕夥同李某校、王某柏、梁某松、黃某、楊某龍、徐某普、石某龍、裴某蓮(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沙縣城區開展傳銷活動。
  • 討債不成邪念起 非法拘禁被判刑
    近日,通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債務糾紛而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件。本是可以通過正規渠道合理討債的民事糾紛案件,可債權人卻自恃有理,意氣用事,僱傭討債團夥以非法拘禁、非法扣留財產的過激方式去討要債務,這樣的行為非但無法有效要回欠款,更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 為了索取合法債務而限制老賴3個小時,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借了錢給別人,但到期後一直不還錢,我要是把人抓起來關一會,嚇嚇他,讓他趕緊把錢還了。很多人生活中都會遇到老賴,無論怎麼催,就是不還錢,一時衝動可能會萌生前面那種想法,但是遇事別衝動,小心觸犯刑事犯罪。目前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如下:1、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為非法的債權債務、超過實際數額的債務或者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行為,則應認定為綁架罪。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確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否則,應當認定為綁架罪。
  • 淺議我國刑法中的「致人死亡」
    具體而言,分別是:第115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6條強姦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第240條拐賣婦女、
  • 本案是非法拘禁還是綁架或敲詐勒索
    評析:  筆者對上述意見簡析如下:  本案不應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最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的解釋:「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 從個案看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及綁架罪的界定
    ,應當包括毆打致人輕傷在內,但是不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  1、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從案件查明的事實看,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且在非法拘禁期間具有毆打被害人的情節,致被害人輕傷。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的原則,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 「常律師信箱」之刑事篇:非法拘禁罪法律是怎麼樣規定?
    答:根據您的描述,該女孩父親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並且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從重處罰。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其次,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
  • 為青海首例,殺人拋屍非法拘禁罪惡滔天
    很多人看到關於黑社會的信息,其實都停留在螢屏中的形象,那麼大哥們帶著一幫小弟,在地方上為非作歹,犯下了人神共憤的罪行,最終邪不勝正,最後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感受不到那些黑惡分子的存在,是因為我們的身後有保護著我們的守護神。那些執法人員在我們看不到的地方,跟黑惡分子鬥智鬥勇,最終將他們繩之以法。
  • 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攔人者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引言 2020年9月25日於大多數人而言,不過是普通上班,普通生活的一天,但是對於「楊統朋」及家屬、王某奎及家屬而言則是煎熬且痛苦的一天。 今年4月,聊城市高唐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楊統朋限制他人自由並毆打,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法院認為,王某奎之死,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具有因果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