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

2020-12-12 建設工程教育網

  合同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

  合同制度中的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在購銷合同或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因供方(加工方)未能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一種違約責任。

  (一)產品質量的劃分

  產品質量,通常可劃分為表面質量和內在質量。表面質量是指產品外觀形態的優劣,一般只需通過人的視覺、觸覺等感官即能對產品了解和檢驗,具有顯而易見性。而內在質量是指需要通過專門技術手段或實際使用後才能得知的產品內在素質狀況,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正是由於產品質量有表面和內在之分,法律規定對其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也不同。國務院頒發的《工礦品購銷合同條例》(以下簡稱《購銷條例》)第15條規定,「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後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產品內在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論供方送貨、代運或需方自提,需方應在合同規定由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內檢驗或試驗,提出書面異議;某些產品,國家規定有檢驗或試驗期限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外,一般從運轉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提出異議」。這裡所稱的產品外觀即為表面質量。另外,《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這實際上是說,質量糾紛的權利人能通過法院保護其實體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與當事人超過一年的質量異議的期限並不矛盾。

  (二)產品質量標準的種類

  產品質量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三級(以下簡稱國標、部標和廠標)。部標、廠標不得與國標相牴觸;廠標不得與部標相牴觸;凡沒有國標、部標的產品,都應制訂廠標。為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企業可制訂比國標、部標更先進的產品質量標準。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產品質量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據以作為驗收的標準。如合同中未規定質量標準,則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這裡的通常標準,是指社會上同類產品的中等質量標準或該種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為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產品質量糾紛的幾種處理方式

  對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違約行為,《購銷條例》第35條:「供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修理、調換或者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在這裡,適用「三包」規定時究竟選擇何種方式,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選擇的標準是客觀的,即針對產品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是修理、調換還是退貨。這裡所講的具體情況,不但包括供貨的產品狀況,而且還包括同種產品在供方的庫存及生產情況。選擇三包的原則應是既充分又必要,不應片面強調先後的順序,即先修修看,修不好再換。例如,電視機的圖像不穩,可以通過修理來排除故障,而如果供貨的玻璃器皿因質量不好已經破裂損壞,則只能通過調換或退貨來處理了。對於那些一時難以確定的產品內在質量問題,也不妨先採取修理的方法來處理。但究竟可允許修幾次·以及要求調換、退貨的標準怎樣·

  國家經濟委員會等八部門1986年7月30日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作出了一些規定,可作為處理有關產品質量糾紛的法律依據。該《規定》第10條規定:「在包修期內,如確屬產品質量問題而出現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內修理三次仍無法達到合格標準的,可根據用戶要求,免費調換同型號的產品,如無貨更換,應按原售價退貨。如用戶不願調換同型號產品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可適當收取折舊費。換貨包修期應當從換貨之日起計算,但對於那些國家尚未做出明確的質量三包規定的產品,應充分考慮到產品質量情況的多樣性和複雜性,通過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儘可能協商解決爭議。

  受訴法院或仲裁機關在處理涉及產品質量糾紛的案件時,有關當事人負有提供商檢部門質檢證明書或者有關部門的質量鑑定書的責任。在適用舉證責任時,只要產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戶對產品使用、保管不當的證據時,則對產品質量負有完全的責任。受訴法院或仲裁機關也可根據需要,通過有關部門對產品做仲裁質量鑑定。作為產品的用戶,對不合格產品,既可向生產者、也可向經銷者提出對產品實行三包要求。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對產品質量負有連帶責任。用戶的這種權利,不受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合同約定的影響「。法律上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切實保護廣大用戶及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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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行為人之違約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時,即發生責任競合。這種競合在幾乎任何合同關係中都可能發生,現選擇最常見的幾類合同加以說明,以助對競合形態的理解:  1、買賣合同。出賣人給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買受人可以基於《合同法》第111條、155條的規定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或《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主張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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