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否利用業餘時間兼職取酬?

2020-12-14 明白紙

事業單位看起來好像是鐵飯碗,但是在很多地方,飯碗裡的飯不是那麼滿,有的家裡比較困難,那麼到底能不能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兼職取酬呢?

這個問題一問,恐怕立場涇渭分明,有的人會說當然可以,周圍很多事業單位的人正在這麼做;另一部分人則會說,當然不行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國家的人,是納稅人的錢養著的,怎麼能讓他掙外快呢。那麼,筆者決定拋開「屁股」的位置,僅從政策方面分析一下到底行不行。

第一個問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到底有沒有限制性、禁止性規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 監察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中提出,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個問題,難道這一條需要怎麼理解呢?是不是就不能兼職取酬呢?

答案是否定的,這要從政策的寫法和精神的理解上去判斷,還要找一些其他的佐證政策。

首先,作者對《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分析一下:

十八條裡頭需要給予處分的情形有七項,分別是這樣表述的:(一)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大家有沒有發現,除了第(六)項以外,其他的都少了「違反國家規定」這個特殊表述。是不是很奇怪,為什麼要這樣寫呢?

經常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策文件的同志肯定很熟悉,覺得這還需要解釋嗎,這就是個適用條件啊。但是大多數人並無從事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起草工作的經驗,還是需要解釋的。筆者解釋一下:加上這個表述也就意味著,國家如果不專門出臺文件禁止,那麼後邊的行為就是不禁止的。當然,國家也可專門出臺文件,允許一定情形下可以兼職取酬。總的原則,這一行為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是屬於其以公民身份被約束的行為,而非其行使公權力時被約束的行為,也就是屬於私法而非公法。私法具有「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因此,只要國家不禁止,就是不違規的,當然國家有政策允許就更好了、

由於筆者不代表權威部門,很多人會認為這是一家之言,不足採信。那麼,筆者花了點功夫找了一點材料來佐證一下。

佐證材料一:2015年2月4日,中紀委在其官方網站就涉及該條規定的網友諮詢進行了答覆,具體情況如下:

(一)網友問題請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什麼規定?事業單位中非參公編制的普通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事業單位中什麼級別以上的領導幹部不能在企業中兼職?事業單位中黨員是否可以在企業兼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普通人員和領導幹部)只在企業中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是否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普通人員和領導幹部)在其單位投資或出資的企業中兼職是否可以?

(二)中紀委法規室回復您好!我們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解答,只屬於對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學理性解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註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諮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佐證材料二:國家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年創新創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在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

結論:

(一)對於除科研人員以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筆者同意中紀委的分析和解讀,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在某些地區、行業、系統、領域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有相關禁止性規定的,則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如無具體規定的,在其能夠正常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則不限制其利用業餘時間兼職取酬。

(二)對於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國家鼓勵其通過兼職等方式參與「雙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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