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人員可以兼職經商,同是事業單位的中小學教師可以嗎?

2020-12-12 職場點金手

最近,人社部出臺的一個意見引起了廣泛的熱議,那就是關於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意見出臺。在這個意見中,對於相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在創新創業方面出臺了系列的優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可以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參與項目和企業經營等,這在過去是不可想像的。

總的來看,該政策非常寬鬆,可以說是鼓勵。一是可以在職進行兼職和經商辦企業,只要保證不耽誤本職工作就行,可以在業餘時間進行,而且原單位的福利待遇還一個不少的享受。二是可以離崗經商辦企業,保留工作權限,隨時可以回來繼續工作,最長離崗時間可以達到六年。三是也可以參與有關項目和企業的合作,獲得相應的報酬和股份。總之,條件是非常好的,這麼好的事,這麼好的政策,誰不願意呢?即使失敗也有退路,肯定會大大激發相關科研人員的激情和創造力,大大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非常讓人羨慕。

大家都知道,對於公職人員的兼職、經商、辦企業在我國控制是比較嚴格的,幾乎是禁止的,這點在公務員法、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都有禁止性規定。這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員都屬於事業單位人員,都是公職人員,那為什麼他們可以呢?同樣作為事業單位人員的中小學教師,他們也是靠知識吃飯的人,那他們是否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識,為學生補課增加收入呢?或者參與創辦培訓學校、補習班等等,獲取報酬呢?

從規定的情況來看,顯然是不行的。這個文件界定的人員是科研人員,很顯然中小學教師明顯不屬於科研人員。而且這個文件主要鼓勵的是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很顯然中小學教師給學生補課明顯不屬於科學成果的轉化。同時,實際上這個文件適用的對象還是特定的,雖然文件提的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員,但實際上它主要的特指可能就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而其他的事業單位的人員應該是不會納入其中,即使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該也不是包含所有的人員,比如其中的管理人員應該也不行。意見最後要求各地對於這樣的人員要嚴格的審查,防止相關人員搭便車進行違規的經商辦企業和「吃空餉」。

所以,綜上來看,該文件適用的對象是科研人員,中小學教師利用自己的知識去補課創收肯定是不行的,其他的事業單位人員要經商辦企業應該也是不行的。大家覺得呢?這個政策能在現實中得到很好的落實嗎?會被其他人員鑽空子嗎?估計應該不排除這樣的現象,畢竟這個政策確實比較優惠,能解決人們創新創業的後顧之憂。希望在落實的過程中,能保證不走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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