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的國家要求法官斷案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適用判例法的國家更強調判例的作用,我國雖是成文法國家,但案例在司法實務中也往往能起到很大的作用。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明確規定法院要以案例作為裁判參考,也坐實了案例的重要性。本文筆者結合自身辦案經驗,談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重視案例檢索的意義。
首先,類案有助於律師理清在辦案件的爭議焦點以及尋找辯護要點。
一些手段較為新型的案件,辯護律師接手後對其中的一些行業術語和犯罪模式存在知識盲區,這種情況下除了向專業人士請教以及從專業書籍上尋找答案外,還可以從類案中找到突破口。舉例來說,辦理一起因「代運營」被抓的案件,一開始接觸的時候我對「代運營」這個概念只是聽過,並不熟悉,通過案例檢索不僅對這個行業的運作模式有了較為充分的了解,也清楚此類型案件定性方面的爭議焦點是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之爭。在此基礎上,對在辦案件的涉案事實進行重新梳理,尋找打掉詐騙罪、成立合同詐騙罪的證據,最終辯護意見得以採納。
其次,類案裁判文書可供辦案人員作為辦案參考。
如前所述,我國雖為成文法國家,但法官斷案也會參考類案的裁判文書,《意見》明確指導性案例法院應當作為裁判參照,其他類案法院可以作為裁判參考。因此,如果律師能夠圍繞案件定罪量刑檢索到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案裁判文書,應以合理方式積極向法院提交。舉例來說,由於筆者近兩年辦理涉期貨犯罪案件較多,在主張被告人不成立詐騙而構成非法經營罪時,會將整理成冊的裁判文書向檢察官、法官提交。再比如辦理網絡賭博案件時,由於賭資的認定很多時候都會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主張賭資重複計算應予扣減是律師的常規操作,但如果僅僅依靠理論,多少有點高談闊論的空洞感,如果附上類案的裁判文書既可增加底氣,也容易提高法官對辯護意見的興趣。
最後,案例有時可作為書證使用,以達到指出合理懷疑或證實無罪的目的。
雖說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辯護一方同樣具有舉證的權利,生效裁判文書記錄的案件事實天然具有真實性,如果能夠找到對辯護一方有利的案例,律師應當積極舉證,以達到證實控方的指控未排除合理懷疑或直接證實無罪的目的。舉例來說,之前辦理的一起涉嫌詐騙罪的民間借貸案件,公訴人以存在砍頭息以及房屋抵押事實為由給案子定了套路貸的調子,我們通過檢索案例發現報案人是一個四處借債且多次欠債不還的失信被執行人,這樣的報案人很有可能是在明知借款存在高額利息以及了解利息計算規則的情況下自願借錢的,並且多次以房子抵押方式四處借債也足以說明其熟悉民間借貸的流程,不太可能是因為被騙而選擇抵押房產的。基於此,我們主張該案不排除報案人是在明知借貸規則的情況下自願借款的,被告人的行為並不具有詐騙的特徵,即使涉嫌犯罪,也不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辯護意見也被採納。
綜上,筆者認為案例很重要,不管是類案還是其他有用的案例,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都應引起重視,積極檢索,尋找有效的辯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