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五在文章裡說,蔡老闆因為前幾年從自家公司拿了350萬,最近突然被稅局徵收70萬元個人所得稅+35萬元罰款的事,引起不少老闆的共鳴。有老闆在後臺留言,覺得昨天文章提供的兩個方法還不夠好用,希望小五能幫忙找一個既合法,又儘量節稅的方法。
經過小五和註冊總會計師、稅控專家研究後,果然找到了三個新方法。
下面小五就把這三種方法都說一下,老闆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挑選最合適的方法使用。不過,小五認為最後一個是目前對老闆來說最節稅的。
方法一
蔡老闆既是老闆,也是自家公司的一名員工。現在蔡老闆想從公司拿錢,可以用補貼補助的名義,拿到350萬元現金。
按照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這350萬元補助屬於蔡老闆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計算,蔡老闆應納 個人所得稅適用7級稅率,即(350萬元-0.5萬*12月)*45%-18.192萬元=136.608萬元。
方法二
蔡老闆可以用借款的名義,從公司借款現金350萬元後,常年掛帳。這個也是蔡老闆採用的方法。
按照目前稅法規定,個人股東從公司拿錢後,當年沒歸還,也沒把那筆錢用於生產經營的,視為從企業獲得分紅,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這也就是稅局要蔡老闆補繳70萬元稅款的原因。對於蔡老闆來說,顯然也不是最節稅的一種方法。
方法三
蔡老闆也可以用撤資的名義,從自家公司取得350萬元現金。
按照目前稅法規定,蔡老闆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計算方法不一樣: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假設當初蔡老闆投資100萬元成立的公司,那蔡老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350萬元-100萬元)*20%=50萬元。
經過這一番計算,很顯然,用撤資的名義可以讓蔡老闆交最少的個人所得稅,從節稅的角度來說,這是目前小五找到的最好方法。
但最好的方法未必是最佳方法。撤資相當於把股權轉讓給別人,如果用撤資這個方法,以後蔡老闆對公司的控制力就降低了,經營好的時候,每年從公司獲得的分紅也少了。
這樣看來,小五還是建議蔡老闆用第二種方法比較好,雖然目前多交了一點稅,但公司發展勢頭良好,以後每年獲得的分紅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