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一男子強行同男性發生性關係!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20-11-05 狄城普法驛站


狄城普法驛站小編從12309中國檢察網上獲悉,無棣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對劉世某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劉世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劉世某,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劉世某採用其他手段,強行同被害人男性發生性關係,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無棣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劉世某。


延伸閱讀: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強姦,指的是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也稱性侵犯。幾乎在所有的現代文明國家,強姦都屬於犯罪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從刑法對於強姦罪的規定來看,其犯罪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包括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並未將與男性強行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強姦」男性目前在我國尚不構成強姦罪。在司法實務中,許多男性遭到性侵的案例是以強制猥褻罪等來處理的,有時也有故意傷害罪總體來說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也有學者認為,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強姦屍體不構成強姦罪,構成侮辱屍體罪

強姦婦女的,定強姦罪;

強姦男子的,只能定強制猥褻罪了。


強制猥褻罪

所謂的強制猥褻罪,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呢,即將原來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改為了強制猥褻罪,將原來的犯罪對象由婦女擴大到了他人,包括了男性。

因此,不得不說,《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或許也正是從《刑法修正案(九)》開始,男性的性權利才真正被刑法所重視。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強制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或女性的意志,強制猥褻侮辱男性或女性,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猥褻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行為也構成強制猥褻罪,該行為需要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不要求達到類似強姦、搶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壓迫對方反抗的程度,僅需達到心理上的震懾或壓迫即可。

男性被強姦不能定強姦罪,一般來說情況屬實可以定為強制猥褻罪。同時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2條第二款中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強姦幼女的,定強姦罪

強姦幼男的,只能定猥褻兒童


猥褻兒童罪

這裡需注意,刑法對猥褻兒童的行為有特殊規定,即「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對於猥褻兒童罪,不要求採取強制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對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不論兒童是否同意(考慮到兒童的認知,其承諾無效),都構成猥褻兒童罪。

男女平等的口號喊了那麼多年,一直以為女性是弱勢群體、備受歧視,現在看來,在性權利方面,或許我們的法律沒有為我們男生考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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