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8月18日訊親兄弟,明算帳,大伙兒都覺得這樣做很明智,免得日後兄弟倆在錢這件事上傷感情。但是,婚前財產公證,恩愛夫妻明算帳,大家的意見就很不統一了。有人認為,前者是為避免傷感情,後者則直接傷感情了。初衷都是為了避免經濟糾紛而做的準備工作,為什麼給人的感受會截然不同呢?老百姓眾說紛紜。支持者說,明確夫妻或即將成為夫妻的雙方物權、產權、生育權關係,不影響夫妻感情。反對者說,還沒結婚,就開始為離婚考慮財產關係分得那麼清,還談什麼夫妻感情?還有人認為,婦女是弱勢群體,劃清財產,其實是損害了婦女的權益。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行,便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爭議。那麼,在台州,老百姓是什麼反應呢——
保護個人財產會讓婦女權益受損?
「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我感到做女人的壓力更大了。」在我市一家民企上班的小張說。小張今年27歲,一直單身。她說自己現在找對象的心態有點「高不成低不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後,想找個好依靠更難了。」
小張的觀點是,作為女人,結婚生子帶小孩,一晃幾年過去了。「這幾年不但沒工作沒收入,而且還要支付一定的生活開支。」她因此認為,夫妻財產分明,會讓女方的日子很難過。這個觀點,得到了許多已婚女士的認同。與小張同辦公室的同事就深有體會地說:「懷孕生子期間,自己如果沒有小金庫,什麼都向老公要錢,會被男方家人看不起。」
打工族女性多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偏袒男性。我市法院系統的一些工作人員也認為,對於收入不高的打工婦女和農村婦女,一旦離婚,獲賠可能不利。
但也有女性不這樣想。公務員葉女士就認為:「我覺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很中肯,誰的財產就應該是誰的,這有什麼錯呢?」她分析,許多女性的潛意識裡都有很強的依附心理,以為嫁了一個好老公,就找到了一個好靠山,老公的資產自然也就變成了自己的資產。在這種心理驅使下,女性擇偶觀變成了嫁人就嫁有車有房的,還出現了「丈母娘需求」購房現象。「這樣的女人,能獨立嗎?」
記者發現,支持葉女士觀點的大多數是收入較高、工作單位較好的白領女性。她們財務自由,追求人格獨立的婚姻關係。
「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夫妻之間的物權、產權、生育權,其實是把婦女從『相夫教子』式的附屬地位上解放出來。」台州經濟開發區一家培訓機構高管李小姐說,「那些認為女人就應該得到男人寵愛和恩賜的人,本質裡是最歧視女人的。」她還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關於生育權問題的解釋,是把女性解放出來,還女性獨立的生育權。
記者同時了解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給許多男性帶來了壓力。打工者小波說,女人有依附心理,窮小子也有高攀心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後,即使高攀上了,也佔不到多少便宜。不過,他比較樂觀,「法律是公平的,無所謂誰受益,誰受損。它只是斷掉了一些人借婚姻的名義不勞而獲的念頭而已。同時,它也激勵著我,只有艱苦奮鬥,才能獲得自己的幸福。」
婚姻關係變成了經濟合作關係?
有人開玩笑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我們今後的婚姻生活可能是這樣的:
夫妻之間實行AA制。夫妻各有工作。生小孩之前,夫妻雙方籤訂有關生育費用的協議。小孩出生後,請保姆照顧,費用AA。洗衣做飯等家務,請家政公司做,費用AA。如果夫妻一方願意承擔照顧小孩或做家務,另一方需支付費用。其他涉及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以此類推。
小張可不把這當笑話看,她說:「生育,帶小孩,洗衣做飯,照顧一家人生活,哪一個不是無償投入?哪個女人對丈夫說過,我做這些是需要報酬的?但是,在離婚時,對於這些付出的賠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並沒有提及。」她表示,以後結婚,工作絕不能丟。
有人因此說,夫妻之間財務關係清了,感情也淡了。維繫婚姻關係的紐帶一下子似乎找不到了。「婚姻是一項需要感情、時間、精力投入的事業,是一項需要長期培養的事業。如果這些投入都要折換成金錢,這項事業還怎麼進行下去?」這是一個讓許多已婚或即將結婚的年輕人感到困惑的問題。他們擔心,跟自己的另一半把財務關係理清,會不會傷感情,讓婚姻變得蒼白?
但更多的自信年輕人認為,明朗的經濟關係不影響純潔的婚姻關係。剛剛新婚不久的趙先生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後,為財產結婚、為財產離婚的「不純」婚姻會大大減少。「許多離婚案件,不就是因為無法說清的財產糾紛引起的嗎?」
葉女士也認為,在校生談戀愛轟轟烈烈,為愛尋死覓活,出了社會,心智應該更加成熟。「為什麼離開了錢,離開了財產,就喪失了戀愛的激情了?純潔的愛,純潔的婚姻,不是我們一直宣揚和追求的嗎?」
趙先生還表示,主觀追求人格獨立和經濟獨立的人,並不會被《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影響到。「相反,在明確相互財產關係的前提下,一方願意為另一方不計回報地付出,無微不至地照顧,這樣的愛,才叫無私的愛,這樣的夫妻感情,才是真感情。」
◆採訪小記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後,為什麼引起了如此大的反響?主要原因是直接影響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他們希望能從婚姻中得到經濟利益。
有專家認為,在婚姻家庭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人身關係。因為有了婚姻,才有了夫妻財產,人身關係決定財產關係,專家對「過多地用市場經濟規則處理婚姻家庭問題」不太贊同。他們似乎更欣賞財產關係糊塗帳,家庭表面樂融融的婚姻關係。既然婚姻中人身關係能夠通過法律來確定,財產關係為什麼就不能用法律規定下來呢?
可實際上,有多少家庭,為了物權、產權、繼承權,家庭成員在脈脈溫情的掩蓋下爾虞我詐,勾心鬥角。
或許,追求純粹的婚姻關係更為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