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經常有客戶找我,讓我幫助他們做一份離婚協議,對於這種要求我是可以幫助起草一份離婚協議書,很多情況下,客戶跑過來又找我修改離婚協議書,經過反反覆覆的好幾次談判,最後談離婚財產處理問題,對方不同意,造成之前做的一切白費了,最後只能起訴到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
我想說,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條款涉及男女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問題。應當一同找信得過的律師或法律人幫忙一起參與起草是一件非常節省時間的事,為什麼不呢?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到底該如何分配?是男方得到的多一些還是女方多一些,什麼情況應當照顧女方一些,什麼情況應當考慮男方應當多分配一些。
沒有無緣無故的權利,權利和義務都是一致的的?既然離婚一定是充分考慮之後再做出的決定
但對於離婚中財產處理分割問題,尊重肯定對方的付出,這也是對自己人生經歷的尊重。男女雙方的得失盡在理性的處理。坑誰都會有得不償失的結果
我就想說夫妻雙方在離婚中應當先充分的協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的問題、債權債務等。協商中一定要合理充分考慮各方的利弊,重點就是理性,別衝動!別衝動!別衝動!下決定離婚。
相愛相知經過多少艱辛,結婚生子在一起不容易。結婚難!離婚也沒那麼容易的。尤其警告一些自認為逃避債務或購買房產機會的假離婚,你們這是在挑戰人性!電影中《我不是潘金蓮》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2019年離婚的男女雙方對財產分割中應當在如下的原則處理財產:
一、男女平等原則: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應當平等的分配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的承擔共同債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不管女方是否有對家庭在經濟上貢獻多少,應當注意女方照看家人及小孩的付出也是一個非常有貢獻的。不得因男方在經濟上貢獻多而否認女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權利。同時如果涉及子女財產的問題,不應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三、有利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處理財產分割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應當理想分析財產的效用的,在誰手中可以發揮到更好的價值,不能簡單的堅持一刀切,一人一半,分完散了。對於分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按照離婚時價值合理充分的補償。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有損國家、集體和他人的的合法權益,應當正確的行事,不得背離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或超越應有的限度,以至於損害他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
五、誠實信用原則:在離婚中財產分割時應當如實對於自己財產聲明,保障另一方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分割中知情權,如果有違反的,按照婚姻法規定:一方隱匿、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債務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而且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自受害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3年內可以請求法院再一次請求分割。
在離婚分割中除了遵守上述的原則的,還應當對於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財產。這裡的承擔義務主要是對家庭生活中對老人照顧和子女的照顧義務承擔多的一方。
另外說明的是對於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有過錯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一般是3萬元-10 萬。
一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或者一方撫養子女的可以從幫助的照顧的適當的多分一些財產。
重點提示:
如果婚姻走到了盡頭,應當馬上對財產的歸屬處理考慮。在離婚之後處理會有很多的麻煩和不可控制的局面,導致非常被動。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財產歸屬於子女,不動產歸一方那個,但未做不動產變更登記。誰再嫁人的就等於放棄財產的所有權或放棄子女的撫養權。誰提出離婚,淨身出戶等等,一些非常狗血的約定條款。這些統統因為違反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則而無效。
所以一定要慎重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