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省隴西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同名同姓匯錯款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原告與被告同名同姓,均叫董某某(為方便區分,下文原告稱「董某甲」,被告稱「董某乙」)。2019年,原告董某甲因病住院,出院後根據救助政策,保險公司應給付其73967.59元。疏忽之下,保險公司將本應由董某甲所得的錢款打入被告董某乙的帳戶。
誤會發生後,經所在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由董某乙於2019年12月31日前分兩期向董某甲返回全部錢款。調解協議達成後,被告董某乙如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項,但對於第二期款項,雖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原告本人多次催促,被告一直遲遲不還。無奈之下,董某甲於2020年3月將董某乙起訴至隴西縣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耐心對被告釋法說理,深入淺出地向其解釋法律中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最終,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前返回原告剩餘款項23967.59元。目前,被告已如期付清全部剩餘錢款。
辦案法官表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不當得利的具體特徵包括:雙方當事人一方為受益人,另一方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雖然董某乙在爭執款項的取得上並無過錯,但其取得該款並無合法依據,且給董某甲實際造成了損失,故董某乙應該將錢款返還董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