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瀋陽一小夥(小劉)被其公司派外出差,結束公務回家後,所在小區要求他居家隔離十四天才能出門,但其公司卻要求他第二天就回廠上班,小劉根本出不了門怎麼去上班呢? 結果這家公司以其曠工3天為由解僱了他,還稱要「槍打出頭鳥」!這是一起發生在疫情期間,因隔離期與工作發生衝突而被解僱的典型案例。
其實關於一些特殊人員在隔離期間勞動關係如何處理的問題,《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早就加以規範,全國各地也有類似規定,雖然不完全統一,但有一個總的原則,就是要公平、妥善地保護勞動者因疫情防護而被隔離期間的合法權益,在工資待遇、勞動合同保護、醫療期、帶薪年假等方面充分考慮和照顧勞動者權益,不讓勞動者因為疫情原因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上述人社部文件中就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這條規定有兩個中心意思:
1、病毒感染者等三類人員和因隔離不能上班的員工,工資要正常發放。
2、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40條、41條是勞動者無過錯解除)。
具體到本案當中,小劉因公出差回家後依當地規定被所在小區隔離十四天,屬於上述文件中規定的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對於這類員工的保護,國家規定連工資都要正常發放,怎麼能因其被隔離就隨便解僱呢?小劉又是因當地強制隔離制度而被迫不能上班的,又有什麼主觀過錯呢?
所以如果小劉依法提起勞動仲裁的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毫無疑問會被認定為違法的。
第一、小劉是因為依據瀋陽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紅頭文件被強制隔離的,這種強制性是小劉無法迴避的。新聞裡我們也看到小劉和社區管理人員曾為自己要去上班而努力辯解交涉,但當地嚴格的疫情防控政策把小劉卡的死死的,根本沒辦法解決。
第二、這家公司是以曠工為理由對小劉進行解僱的,什麼是曠工?曠工一般是指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到崗工作的行為,這個「無正當理由」的前提很重要,我們國家曾經實施多年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曠工的定義也有這個要求,在其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的……」,可見,「無正當理由」的要求是必須的,如果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到崗的不應視為曠工,比如突發疾病來不及請假,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上班的,火車、航班延誤不能及時到崗、或者其它各種不可抗力而無法上班的情況都不能草率認定為曠工,因為這樣對員工不公平,規章制度如果有這種不講理的規定,只能顯出企業的冷酷和不近人情,不會讓人心服,而且一旦因此發生勞動爭議 ,這種制度的合法性大概率會被司法裁判機關直接否定的。
第三、這家企業的解僱行為主觀上是惡意的,不公平的。
這也是這家公司的作為最不得人心的地方,小劉的出差是公司外派,是以公司服務為目的才出差,不是自家去外地旅遊,因為這個起因導致回來後被隔離,而企業卻因此將其解僱,公司的做法簡直不是厚道不厚道的問題了,我找不出準確的形容詞來形容這種做法。
從新聞曝光的小劉和公司的反覆交涉紀錄,以及與公司主管的通話錄音來看,小王是想上班,但是身不由已,實在沒有辦法出小區,而公司也知道小王所言非虛,知道小王的艱難處境,但仍然認定小王曠工,執意以曠工為由解僱他,按照公司自己的說法,是為了「槍打出頭鳥」,我想請問公司,你為了這種殺一儆百的目的,就可以不顧公平公正,拿無辜小劉開刀嗎?
在新聞採訪中,小劉最後表示:考慮勞動仲裁討個說法,本律師表示支持,要不是在疫情期間又是異地,我真可以考慮免費代理此案,但當前形勢下,我只能給小劉提供基本的一個仲裁思路:你公司的做法屬於典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所以你有兩個選項,一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恢復勞動關係,繼續上班;二是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經濟補償金的算法是工作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證據方面,你和用人單位的通話錄音,及記者採訪用人單位的視頻最為關鍵,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是惡意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疫情防控期間,出現過很多由於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而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但本案中的小劉卻是因為嚴格遵守隔離規定而被辭退,也著實罕見,這個案例中,企業沒有讓小劉成了出頭鳥,卻讓自家出了名,成了疫情期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出頭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