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小夥出差歸來居家隔離被開除,公司:三天不到崗視為自動離職

2020-12-16 我偏要說

這件事情發生在上個月,3月16日。

這位小夥子3月6日被公司外派到了江西、浙江等地進行出差,於3月16日返回。返回後被社區要求隔離十四天。

小夥子根據要求,向公司說明了情況。

誰能想到公司以「遼寧省已將一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和瀋陽市的第7號令為由,要求小夥與社區溝通,結束隔離,正常上班,並給了三天期限。

跟社區溝通時,社區說不可以放行,這讓小夥很為難。

但是在公司要求和國家規定之間,選擇什麼?當然選擇遵守國家規定。

於是小夥子提交完社區通知書,以及需要隔離的一些證明後,就開始了居家隔離,而在他居家隔離的第六天,收到了公司發來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小夥,被開除了。

理由就是,3月18、19、20曠工三天,按規定開除。

這件事情讓小夥很不解很苦惱,不僅是他,我看到這條新聞時也很不解,什麼公司這麼大的脾氣?

當有人去聯繫這家公司相關負責人時,負責人給出的理由是:不管你是不是被冤枉的,總之,槍打出頭鳥。

「槍打出頭鳥」怎麼理解?

我從這位負責人的話中是這麼理解的。負責人原話中有這麼幾個點:1,(居家隔離)這些人中有人是真的,有人是隨波逐流;2,社區執行嚴格就是因為他們怕出事怕擔責;3,你是公司第一個要隔離的,不管是不是冤枉的,槍打出頭鳥。

總結來說,就是「殺雞儆猴」,管你真的假的,開除你一個,讓那些想用「隔離」為由不上班的員工再也不敢動這樣的念頭。

好一個邏輯鬼才!

先說說這個「第7號文件」吧,公司說的有理有據的。

我特意去看了一遍這個7號令,並沒有看到「無需隔離」的字眼,這就很讓人模糊了,到底需不需要隔離呢?

我在第七號令裡頭看到這麼一句話:需居家隔離的機關幹部,隔離期滿後無異常情況,方可上班。

這樣看起來似乎只提到了「機關幹部」,那我們這些給人打工的呢?我認為當然也應該一視同仁!

哪個人敢站出來說,機關幹部比較重要需要隔離,而普通工作人員比較不重要,無需隔離?

當然這也只是我的自我理解,具體文件意思,我可不敢妄下論斷。

再說一下企業這種「槍打出頭鳥」的做法。

我承認,確實有人會有借隔離逃避工作的念頭,我記得好像還有人為了不上班,謊稱家裡人感染的新聞,對於這部分人,企業自然是深惡痛絕的。

於是就可以用這種「殺一儆百」的辦法了?那種逃避上班的人畢竟是少數,為了生活,大部分人還是必須要回歸崗位。

用「惡意」的眼光看待所有「隔離員工」,這是一個企業應該幹出來的事兒嗎?況且這位小夥子的「隔離」,還不是由於公司要求的「出差」?

我想這種能做出「殺一儆百」舉動的公司,對於這位曝光公司「槍打出頭鳥」做法的負責人,應該也會「卸磨殺驢」,理由大概會是:惡意抹黑公司形象,所做決策違背地方規定,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這家公司大約是沒什麼好果子吃的,而經歷這件事兒以後,我勸這位小夥子也別回這種公司了,勞動仲裁獲得賠償後,找一家人性一點的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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