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尤某在某文化傳播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其間經人介紹,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尤某至某教育培訓公司從事助教工作。在這家公司,他周一、周二休息,周三至周五開會或備課,周六、周日為兩個培訓班上課,並承擔部分財務報表製作、廣告設計及微信公眾號運營工作。教培公司每月向尤某支付工資4550元。
2019年3月,教培公司突然通知尤某離職,且未給出任何合理解釋。工作期間,教培公司一直未與尤某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尤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教培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教培公司認為,尤某系其他單位法定代表人,只是利用業餘時間來教培公司參與輔助工作,雙方並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公司不用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爭議焦點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另外一家企業任職,是否與這家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處理結果
裁決支持了尤某的請求。
案例評析
仲裁委認為,尤某每周六、周日有固定的教學工作,教學時間和場所均由教培公司安排,其教學工作系教培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尤某平時的備課、開會及其他參與的工作也是按照教培公司的要求進行。教培公司一直對尤某進行考勤管理,報酬也按月發放。
綜合以上情形,尤某與教培公司符合勞動關係成立的條件,且尤某在文化傳播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其作為勞動者完成教培公司的工作任務並無影響,雙方構成勞動關係。教培公司未與尤某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微信公眾號
【來源:棗莊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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