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的制度

2020-12-15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校食品

安全義務督查員的制度

 

  (廣東省教育廳2015年10月19日以粵教後勤〔2015〕4號發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含託幼機構,下同)食品安全管理,強化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提高學校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中小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縣(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隊伍(其中東莞、中山各鎮(街)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督查員隊伍),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張貼在學校食堂顯眼處),舉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講座,開展科普宣傳和警示教育等活動,提高師生的食品安全風險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條 各縣(市、區或鎮、街)義務督查員隊伍一般應不少於5人,各地級市本級義務督查員隊伍應不少於8人,並儘量覆蓋各類型學校。

  第四條 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學校食品安全,熱心公益事業,熱愛群眾監督工作,學生家長優先考慮。

  (二)具備2年以上從事食品安全工作經歷或管理經驗,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具有發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隱患及問題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勇於發表意見建議;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60周歲以下;

  (五)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能夠堅持在本崗位工作,並按時保質完成交辦的督查任務。

  第五條 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採取個人自薦、所在單位或專業學會(協會)推薦、聘任單位審定的方式產生,並公開聘任情況。由聘任單位統一製作並發放督查員工作證。

  第六條 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的聘期為3年。期滿後重新選聘,經本人申請也可續聘或提前解聘。任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辭去督查員職務的,須交回督查員工作證。

  第七條 中小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督查、調研等有關工作;

  (二)參與學校食品安全宣傳、諮詢和專項培訓工作;

  (三)收集、整理和報告學校食品安全信息,研究學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映對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學校食品安全有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條 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的權利:

  (一)知情權。經批准,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參加相關會議、培訓、活動等,了解工作部署和開展情況。

  (二)檢查權。根據有關規定,對被督查學校貫徹落實督查事項情況進行檢查。

  (三)建議權。就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向被督查學校提出督查建議,並就督查事項落實工作,向被督查學校提出改進意見。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的義務:

  (一)積極接受督查任務,參加有關學習活動,按照要求匯報工作情況。

  (二)堅持文明督查,不得幹預被督查學校正常工作,不得越權或濫用職權,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密工作規定,不得以個人名義進行督查或發布督查信息。

  第十條 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的工作方式:

  (一)明查。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下,以學校自查為基礎,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檢查應提前告知,現場出示督查員工作證等檢查憑證;檢查記錄應詳細準確,並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二)暗訪。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對學校食品安全問題隱患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情況通報及有關信訪投訴處理情況進行核實和複查。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可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收集,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召開座談會或電話垂詢。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組織召開座談會或電話垂詢,針對共性問題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的工作要求:

  (一)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下開展督查工作,以小組為單位,每個小組成員不少於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督查結束後,檢查組應於7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書面上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二)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原則上召開一次工作例會,不定期召開座談會,分析梳理學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況,並形成工作建議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三)忠實履行職責,正確開展督查工作。

  第十二條 我省中小學校應當積極配合督查員開展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督查員依照規定提出的督查建議和改進意見,應認真研究處理,並反饋整改結果。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及東莞、中山各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應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本級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督查。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教育局應及時開展抽查,對各縣(市、區或鎮、街)督查中發現問題突出的、存在較大風險的學校要重點督查,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同時每學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市的學校食品安全交叉檢查,並將全市整體督查情況於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書面報省教育後勤產業辦公室。

  第十四條 對在學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義務督查員,將採取適當的形式予以通報表揚。對違反規定、玩忽職守的義務督查員,將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並撤銷其資格。

  第十五條 本制度所稱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督查員,是指受委託對全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開展監督管理的人員。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義務督查員如遇疑難問題可直接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諮詢或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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