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私自買賣、掛靠過不了戶,所有權到底歸誰?

2020-12-22 騰訊網

漁船作為漁業生產工具,是一種極為特殊的動產。

漁民朋友知道,要想打造一艘漁船,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首先需要擁有船網工具指標。

什麼是船網工具指標呢?就是漁船的主機功率數值、網具或其他漁具的數額。本質上,是一個地區的漁業捕撈能力。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制定和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2017年,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時期漁船「雙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

假如不對捕撈能力進行管控限制,就中國現在的捕撈技術水平,恐怕更多的魚類將會加快滅絕,老百姓再也吃不到魚了。

買賣正規漁船,為什麼還過不了戶呢?並不是說所有的都過不了戶。

看官們有所不知,為了避免船網工具指標向少數地方大量集中,防止漁船無序流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明確了海洋大中型漁船不得跨海區買賣,小型漁船不得跨省買賣。

還有一種漁船,不準買賣,比如魯嵐漁77157,在日照,這種7開頭的漁船都是特殊漁船,捕撈是個古老的行業,早先漁船沒有如今這樣嚴格,聽說為了照顧傳統漁民的生計和捕撈傳統,把原先持有的各類漁船統一編號,作為特殊漁船進行管理,隨著時間流逝,特殊漁船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儘管法規規章的約束,但現實中,總有人私自籤下合同購買漁船,他們認為,過不過戶都是虛的,只要能捕魚賺錢就行。

有的自己出錢建造漁船,掛靠在有船網工具指標的船業公司中,發財之路,都有人走!

這種無法過戶的漁船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終401號民事判決書有這樣一個案子

大意是,法外狂徒張三為了搞一艘漁船盈利,自己沒有指標,於是籤訂合同掛靠在一家船舶公司裡。多年以來,相安無事。就有那麼一年,船舶公司因為與李四發生債權糾紛,被李四凍結了資產,裡面也包括張三那艘漁船。張三馬上提出執行異議,說船實際不是公司的,是他自己的。上海市海事法院給出如下認定:

「漁船所有權的取得應當首先取得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批准的船網工具指標,並按照船網工具指標的權屬依法進行漁船所有權登記,在未取得行政主管機關批准登記的情況下,當事人通過建造方式至多取得船體的所有權,而無法取得漁船的完整所有權。」

張三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海事法院的認定,上海高院認定:

本案中,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張三實際出資、委託建造並實際佔有、使用涉案船舶從事漁業生產經營,公司僅系名義所有權人,故應認定張三為涉案船舶的實際所有權人。至於張三與公司在申請相關指標及船舶登記過程中存在違反漁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應當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但不應以此為由否定掛靠人的船舶所有權。

上海高院說應當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據我所知,目前行政管理部門對於私自買賣漁船的行為,並沒有明確的處罰依據,我斷定,至今為止,全國沒有一起這樣的處罰案例!

需要指出的是,2019最新版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禁止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二)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

(三)以欺騙或者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等非法方式取得的;

(四)被撤銷、註銷的。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者在檢查時不能提供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視為無證捕撈。

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為無效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由批准機關予以註銷,並核銷相應船網工具指標。

就算是按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張三是船舶所有權人,主管部門也不能為其過戶,一旦過戶,標誌著船網工具指標控制名存實亡!

事情發展到這樣子,張三還敢出海捕撈嗎?買賣已成事實,過戶已不可能,捕撈就是無證捕撈!

認真起來,恐怕只有船舶公司回購張三漁船,然後賣給當地的可以過戶的漁業生產組織或漁民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000號民事裁定書,也是一個關於漁業船舶所有權的案子。認定又不一樣,我們來看看

日照市嵐山區費鴻峰(還有劉志松、劉昌會、丁兆龍、劉克進、劉昌海等等)訴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東湖一村村民委員會和費軍偉,什麼事兒呢?

原告說,當年通過購買報廢漁船取得船網工具指標,然後出資新建了漁船,因為種種原因吧,都登記在費軍偉名下,為了防止未來產生爭議,於是要求法院確認其是實際的船舶所有權人。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認定:

根據當事人在本案中的訴辯,涉案漁船的船體系原告出資建造並由原告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被告對此沒有爭議也無妨礙行為,原告亦非請求確認船體的所有權,而是為了避免將來可能的爭議,在未達成新的合意的情況下要求變更船舶所有權登記被拒絕而提起本案訴訟。雙方實際是對涉案漁船所有權的登記發生爭議,而且該爭議涉及到船網工具指標管理等事項,均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原告們不服,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高院認定:

合法建造的漁船的所有權歸屬不僅取決於船體由誰出資建造,還取決於在建造前由誰取得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當年買了報廢漁船獲得指標,駁回上訴。

原告們還不服,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和捕撈許可證制度。為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具有審批權主管機關的批准,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是進行漁船的建造、申請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必要條件。

費鴻峰在案涉漁船建造時沒有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其依據登記在費軍偉名下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出資建造新船,案涉漁船所有權人以及漁業捕撈許可證持證人、漁業船舶檢驗記錄船舶所有人均登記為費軍偉。

一審中,費鴻峰明確表示其要求確認的不限於船體本身,而包括與漁船船號相關的包括所有權及所有權下其他從權利。

費軍偉經行政機關批准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系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結果,費鴻峰請求確認案涉漁船屬其所有,涉及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內容的審查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該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二審法院駁回費鴻峰的起訴並無不當。

我的理解是,最高院認定私自買賣漁船,不過戶的,船舶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這個認定,跟上海市海事法院相同,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同。

所有權到底歸誰?你們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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