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規定國企員工創業可停薪留職三年

2020-12-13 安徽網

「留職停薪」為上世紀80年代計劃經濟轉型產物

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國企員工想要創業,一份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讓他們沒有了後顧之憂。經過單位批准後,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職工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就業或停職繼續創業。

這是日前印發的江西省《關於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中的規定: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停職領辦創辦企業後,若3年內不再領辦創辦企業的允許回原單位工作;若3年期滿,願意繼續領辦創辦企業的,則按辭職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經濟補償。經單位批准辭職的職工,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該政策一出,議論紛紛。有人憤憤不平,質疑國企員工創業竟可享受「超國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國企內聚集了大量優秀人才,該政策刺激有才能的員工扔掉「鐵飯碗」,投身商海實現自身的價值。

在微博上關於此條新聞的評論中,有不少人都提醒自己在國企工作的朋友關注。「是真的嗎?小夥伴們快下海去吧」、「希望推廣到其他省份」、「這對於身在國企卻想創業的人是利好消息」等評論不時出現。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蘇中興預測,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刺激創業。

「體制內單位集中了相當多的優秀人才,但因為不創業他們也能生活得不錯,犯不著冒那麼大風險。所以,要鼓勵他們創業,就必須給他們一些合適的條件,降低他們創業的機會成本,這樣從實際效果上看會有利於激活人才效率。」蘇中興說。

但蘇中興也表示,「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的規定沒有任何進步意義」。他介紹,1983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就有類似規定,如今國有企業經過30年的改革,在用人方面已經市場化了,僱傭雙方是需要籤訂勞動合同的,鐵飯碗已經打破了。

「如果現在停薪留職再現,實際上是用人機制上的退步,因為它的潛在含義是國有企業的職工應該比民營企業員工享有更多的就業權益和保障。」蘇中興說。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研究員王繼承也不贊成,他認為這項規定對國企員工的「特權」,「在企業工作就幹活拿錢,想要創業就辭職創業,停崗留職會擾亂企業的用人體系」。

「不能把停崗留職作為處理企業冗員的手段之一」,王繼承認為這將會帶來無窮後患,例如在分房問題上,離職創業員工看到福利好又返回國企,分房結束後又去創業,這會帶來企業管理上的混亂。

王繼承介紹,此前國企採用停崗留職是因為人員過多,國企又支付不起辭退員工的費用,如今已經沒有國企員工實施聘用制,根據企業需要聘用和辭退員工,並不存在賠付不起的情況。「不能利用國企的損失而幫助自己創業」。

為此,記者致電江西省統戰部,一位負責此事的工作人員解釋了出臺政策的初衷。

「這是鼓勵扶持創業的一個具體政策,希望最大限度激發有條件創業的人的創業熱情」。他稱,《意見》是由統戰部牽頭,江西省工商業聯合會、中小企業局、工信委聯合起草,最終由省委、省政府發文的。

該工作人員表示,「國企、事業單位的人也是創業的潛在力量,給予他們一些政策優惠,為他們解決後顧之憂,希望他們能起到引導作用,營造創業氛圍」。 這也是江西省發文的初衷。

事實上,《意見》中針對國企員工只佔一小部分,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留學歸國人員等都在鼓勵創業的對象範圍內,《意見》中也寫明了對他們實施優先落實促進就業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等政策。

上述工作人員解釋稱,不同類型的人要有不同的扶持政策,相比較而言,對於國企員工的扶持「只能到這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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