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編者按:據中國經濟網記者統計,民生銀行自今年1月1日起至今,僅半年時間接了29單張罰單,其中28張為銀監會處罰,1張為央行處罰。
數據顯示,民生銀行2017年一季度實現營業收入362.29億元,淨利潤141.99億元,增幅3.60%;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1,552.11億元,增幅0.51%,淨利潤478.43億元,增幅3.76%。截至6月30日收盤,民生銀行報收8.22元,跌幅0.03%,總市值2999.10億。
業績一路上漲,市值近3000億的民生銀行,風險誰來管?
據千龍網報導,有專家表示,民生銀行近來在金融界掀起重重波瀾,核心在於其金融系統存在漏洞,要根治民生銀行的金融漏洞,需要央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共同努力。
在銀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中,中國經濟網記者暫時未發現上半年有銀行罰單數領先民生銀行。
1月3日:中山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1月3日發布的廣東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4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點、《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月4日:廣州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1月4日發布的廣東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4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五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第一點、第三點,《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點,《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一點、第二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月5日:中山小欖支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1月5日發布的廣東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欖支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點、《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月6日:東莞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1月6日發布的廣東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2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點、《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月12日:東營分行未按規定履行貸後管理職責,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1月12日發布的東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分行未按規定履行貸後管理職責,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東營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處罰依據為《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1月12日:惠州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1月12日發布的廣東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2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點、《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月13日:佛山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1月13日發布的廣東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2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點、《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2月24日:長沙分行對未審驗貿易背景真實性的銀行承兌匯票代理貼現、轉貼現等
據銀監會2月24日發布的湖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對未審驗貿易背景真實性的銀行承兌匯票代理貼現、轉貼現;未經總行授權辦理票據業務、對未經授信企業進行貼現融資、為轉貼現票據提供回購承諾。
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對其警告、罰款50萬元。處罰依據為《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張毅對民生銀行長沙分行違規開展銀行承兌匯票代理業務負直接管理責任,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對其警告,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3月14日:濟寧分行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據銀監會3月14日發布的濟寧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中國銀監會濟寧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十萬元,處罰依據為《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3月17日:上海分行在2012年、2013年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私售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3月17日發布的上海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12年、2013年,該分行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私售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3月21日:南寧分行以貸轉存虛增存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據銀監會3月21日發布的廣西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南寧分行以貸轉存虛增存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餘文清、唐昊對相關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中國銀監會廣西銀監局對民生銀行南寧分行罰款人民幣45萬元。對餘文清、唐昊分別給予警告,並各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3月21日:蘇州分行虛增存款、以第三方貸款優惠利率補貼方式處置問題(不良)資產等
據銀監會3月21日發布的蘇州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蘇州分行通過結構性存款前置收益質押籤發全額銀票再貼現方式虛增存款、以第三方貸款優惠利率補貼方式處置問題(不良)資產、票據發託後仍開展同業票據交易。
中國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九十五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3月29日:南通分行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據銀監會3月29日發布的南通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中國銀監會南通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3月31日:哈爾濱分行開辦定期存單質押涉外保函新業務不審慎
據銀監會3月31日發布的黑龍江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哈爾濱分行開辦定期存單質押涉外保函新業務不審慎。
中國銀監會黑龍江銀監局對其罰款人民幣4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4月10日:民生銀行批量轉讓個人貸款、安排回購條件以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違規轉讓非不良貸款
據銀監會4月10日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批量轉讓個人貸款、安排回購條件以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違規轉讓非不良貸款。
中國銀監會對其罰款共計70萬元。處罰依據為《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4月12日:長春分行違規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買入返售業務 票據業務部原總經理陳洪雲被罰
據銀監會4月12日發布的吉林銀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陳洪雲作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票據業務部原總經理,對該行違規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買入返售業務負有直接責任。
中國銀監會吉林銀監局對其警告,並罰款5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4月12日:臨沂分行虛開增值稅發票,承兌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
據銀監會4月12日發布的臨沂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臨沂分行虛開增值稅發票,承兌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
中國銀監會臨沂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4月28日:上海世紀公園支行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4月28日發布的上海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紀公園支行2012年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的私售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4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4月28日:上海市南支行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4月28日發布的上海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2012年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的私售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35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4月28日:上海楊浦支行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4月28日發布的上海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楊浦支行2012年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的私售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4月28日:上海廣場支行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4月28日發布的上海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廣場支行2012年至2013年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的私售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5月2日:濟南分行信貸管理不盡職、票據業務管理不盡職、員工行為管理存在漏洞
據銀監會5月2日發布的山東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信貸管理不盡職、票據業務管理不盡職、員工行為管理存在漏洞。
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對其罰款一百三十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5月9日:常州支行未對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進行嚴格監測,導致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並滾動籤發銀票
據銀監會5月9日發布的常州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未對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進行嚴格監測,導致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並滾動籤發銀票。
中國銀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處罰依據為《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86號)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5月10日:寧波分行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信貸資金回流;存貸掛鈎;個人貸款貸前調查未盡職
據銀監會5月10日發布的寧波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信貸資金回流;存貸掛鈎;個人貸款貸前調查未盡職。
中國銀監會寧波銀監局對其罰款人民幣9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6月1日:上海歌林春天社區支行金融許可證遺失,營業場所處於無《金融許可證》公示狀態
據銀監會6月1日發布的上海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歌林春天社區支行2016年10月金融許可證遺失,導致該支行營業場所處於無《金融許可證》公示狀態。
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罰依據為《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
6月5日:嘉興分行信貸資金挪用
據銀監會6月5日發布的嘉興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嘉興分行信貸資金挪用。
中國銀監會嘉興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2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221號)第一條。
6月5日:廈門分行「房易貸」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於借款人購房,交易背景不真實
據銀監會6月5日發布的廈門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廈門分行「房易貸」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於借款人購房,交易背景不真實。
中國銀監會廈門銀監局對其罰款二十萬元,同時責令該分行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紀律處分。處罰依據為《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6月21日:瀋陽分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
據銀監會6月5日發布的遼寧銀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以籤訂票據代保管委託協議方式賣斷票據未實際移交,票據對手未背書。
中國銀監會遼寧銀監局對其處人民幣伍拾萬元罰款,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6月26日:北京分行違規虛增存款14筆
據銀監會6月26日發布的北京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違規虛增存款14筆,違規辦理同業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王磊、姜鈺國為責任人。
中國銀監會北京銀監局責令當事人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改正,並對其給予8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王磊給予警告並處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姜鈺國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6月20日:寧波分行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違反安全管理要求
據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網站6月20日發布的寧波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違反安全管理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對其罰款人民幣5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