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曾利嫻,小編我今天來跟大家了解一下西晉佔田制的歷史淵源。
西晉佔田制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史上聚訟紛紜的問題之一。其長期未決的原因,不僅是史料的缺乏,亦由於在研究方法上往往局限於就《晉書·食貨志》所載佔田令而論佔田。而要正確認識西晉佔田制,須放眼它的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弄清其來龍去脈,將其置於歷史運動的過程中加以考察。所以,本文試圖從探討它的歷史淵源人手,以期對這一問題能獲得進一步的認識。
關於西晉佔田制的產生,史學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幾種:
(1)認為佔田制是西晉的首創,與前代田制沒有關係。
(2)認為它是從曹魏屯田制發展而來的。
(3)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第二、三種意見已開始擺脫就佔田令而論佔田的局限,力圖從歷史的聯繫中去認識它。我個人基本上同意第三種意見,認為它在西晉佔田制的研究中是一個突破。踵其後而稍事補直,以就正於諸賢。
西晉佔田制是戰國以來佔田實踐的法典化,西晉佔田制是戰國秦漢以來佔田制度發展的產物,是中國封建社會前期佔田實踐和理論的總結及其法典化。它的產生,大體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商鞍「名田宅」與秦始皇「自實田」。這個階段包括從商鞅變法到西漢文景之時,其主要特點是佔而不限,即國家允許人民佔有私田,但並未加以任何法律上的限制。在三代井田制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這種公有土地不許買賣,即所謂「古者,田裡不胃」。這時沒有也不可能實行佔田制。到了戰國時期,商鞅變法順應了春秋以來土地私有化的趨勢,「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標誌著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佔田制亦從此開始誕生。當時規定人民可「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允許人民「名田」。「名田」就是「佔田」。《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上》注引師古曰:「名田,佔田也。」《史記》卷三十《平準書)(索隱》謂「名田」者,「以名佔田也」。
這個階段佔田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不加限制。仲長統曾經指出商鞅變法後「分田無限」。,杜佑亦謂秦「廢井田,制籲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馬端臨也反覆強調「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並引吳氏語日:「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這種佔而無限的政策,符合當時歷史發展的要求。其時需要大力發展土地私有制,以奠定新的經濟基礎。土地私有是當時歷史的潮流,「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故必須「利其田宅」,「與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惡」,滿足其土地私有的欲望。耕戰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鼓勵佔墾荒田,以使「故田不荒」而「草必墾」。「唯恐人無力以耕之」,故「但問墾田幾畝……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為田疇」。國家保護這種私有土地,《秦律》規定「盜徙封」者處以耐刑(一種剃去須鬢的刑罰)。所謂「封」,就是「田葉陌頃畔封」,即商較廢井田後所置降陌。
秦始皇統一後,把從秦國開始的這種佔田制度推向全國,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令天下「使黔首自實田」,人民已佔的土地,只要向政府如實呈報登記即被視為合法,國家承認佔田者的土地所有權。所以「實田」就是「名田」,就是「佔田」。這項命令也沒有對佔田作出任何限制,它仍然是商鞅變法以後在秦國實行的佔田制度的繼續。
漢初繼承秦代的佔田制度。「漢興,接秦之弊」,「循而未改」。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詔日:「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重申前代佔田之制。其時「未有併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仍然執行佔而不限的政策。
螢仲舒「限民名田」。這個階段為西漢中後期,其特點是:改變前代「佔而不限」的政策,首次提出「佔而有限」的主張。何以董仲舒會產生「佔而有限」的思想呢?秦和漢初的佔田制,由於不受任何限制,與之俱來產生了土地兼併和兩極分化的問題。「孝公用商鞅計,乃票經界,立葉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併逾偕興矣」。秦法之精神在「尊獎兼併之人」,於是「巧猾之民,遂肆其意」,「兼併之患自此起」。其結果是「富者田連降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庶人之富者累巨萬,而貧者食糟糠」,「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秦末農民起義打擊了這種兼併勢頭,但由於漢初統治者繼續執行秦代佔田制度,文景之時土地兼併又開始嚴重起來,不僅官僚、地主在兼併農民,商人也在兼併農民,農民紛紛「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併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這種情況到漢武帝時愈益嚴重,於是董仲舒向漢武帝提出上述主張。他說:』『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他的限民名田,有別於並田制,是在堅持前代佔田制度的基礎上加以限制。
在「限民名田」思想指導下,漢武帝時曾先後採取某些相應的措施,以「摧浮淫併兼之徒」。(1)置刺史13人,省察郡縣,以六條問事,其第一條即為「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這時可能已制訂了佔田宅的限額—「制」,故顏師古注「限民名田」時也說:「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其「制」如何,史無明文。(2)任用酷吏打擊豪強。如王溫舒為河內太守,及往,「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人償減」,沒收的財產,「或收人官,或還其主」。史稱「是時郡守尉諸侯相二千石欲為治者,大抵盡效王溫舒等」。故嚴延年輩,「其治務在摧折豪強,扶助貧弱」。(3)強化打擊商人的政策。漢初惠帝、高后時,「弛商賈之律」,於是商人大肆「兼併農人」(晃錯語)。漢武帝厲行打擊商賈勢力,一方面從法律上禁止商人佔田,規定「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人田憧」。《索隱》日:「謂賈人有市籍,不許以名佔田也」,「若賈人更佔田,則沒其田及憧僕,皆人之於官也」。另一方面則通過「告絹」以剝奪商人已佔的田宅。「楊可告絡遍天下」,使「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
漢武帝的抑商政策,是貫徹「限民名田」政策的措施。
但是上述措施只是一些權宜性的措施,還沒有從制度上加以改革,沒有制訂比較系統而具體的佔田法令,而實際執行的仍然是佔而不限的政策,馬端臨渭:「漢時官未嘗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強田連籲陌而貧弱無置錐之地。」。官僚、地主通過「侵奪民田宅」、「買田宅不法」、「佔墾草田」等方式佔得大量土地。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均可稱之「佔田」。如張禹「多買田至四百頃,皆經渭溉灌,極膏膠上賈」,杜佑逸稱之日:「孝成帝之時張禹佔鄭白之渠四百餘頃。他人兼併者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