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實踐的法典化,西晉佔田制

2020-12-22 百家號

大家好,我是曾利嫻,小編我今天來跟大家了解一下西晉佔田制的歷史淵源。

西晉佔田制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史上聚訟紛紜的問題之一。其長期未決的原因,不僅是史料的缺乏,亦由於在研究方法上往往局限於就《晉書·食貨志》所載佔田令而論佔田。而要正確認識西晉佔田制,須放眼它的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弄清其來龍去脈,將其置於歷史運動的過程中加以考察。所以,本文試圖從探討它的歷史淵源人手,以期對這一問題能獲得進一步的認識。

關於西晉佔田制的產生,史學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幾種:

(1)認為佔田制是西晉的首創,與前代田制沒有關係。

(2)認為它是從曹魏屯田制發展而來的。

(3)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第二、三種意見已開始擺脫就佔田令而論佔田的局限,力圖從歷史的聯繫中去認識它。我個人基本上同意第三種意見,認為它在西晉佔田制的研究中是一個突破。踵其後而稍事補直,以就正於諸賢。

西晉佔田制是戰國以來佔田實踐的法典化,西晉佔田制是戰國秦漢以來佔田制度發展的產物,是中國封建社會前期佔田實踐和理論的總結及其法典化。它的產生,大體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商鞍「名田宅」與秦始皇「自實田」。這個階段包括從商鞅變法到西漢文景之時,其主要特點是佔而不限,即國家允許人民佔有私田,但並未加以任何法律上的限制。在三代井田制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這種公有土地不許買賣,即所謂「古者,田裡不胃」。這時沒有也不可能實行佔田制。到了戰國時期,商鞅變法順應了春秋以來土地私有化的趨勢,「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標誌著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佔田制亦從此開始誕生。當時規定人民可「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允許人民「名田」。「名田」就是「佔田」。《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上》注引師古曰:「名田,佔田也。」《史記》卷三十《平準書)(索隱》謂「名田」者,「以名佔田也」。

這個階段佔田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不加限制。仲長統曾經指出商鞅變法後「分田無限」。,杜佑亦謂秦「廢井田,制籲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馬端臨也反覆強調「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並引吳氏語日:「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這種佔而無限的政策,符合當時歷史發展的要求。其時需要大力發展土地私有制,以奠定新的經濟基礎。土地私有是當時歷史的潮流,「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故必須「利其田宅」,「與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惡」,滿足其土地私有的欲望。耕戰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鼓勵佔墾荒田,以使「故田不荒」而「草必墾」。「唯恐人無力以耕之」,故「但問墾田幾畝……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為田疇」。國家保護這種私有土地,《秦律》規定「盜徙封」者處以耐刑(一種剃去須鬢的刑罰)。所謂「封」,就是「田葉陌頃畔封」,即商較廢井田後所置降陌。

秦始皇統一後,把從秦國開始的這種佔田制度推向全國,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令天下「使黔首自實田」,人民已佔的土地,只要向政府如實呈報登記即被視為合法,國家承認佔田者的土地所有權。所以「實田」就是「名田」,就是「佔田」。這項命令也沒有對佔田作出任何限制,它仍然是商鞅變法以後在秦國實行的佔田制度的繼續。

漢初繼承秦代的佔田制度。「漢興,接秦之弊」,「循而未改」。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詔日:「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重申前代佔田之制。其時「未有併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仍然執行佔而不限的政策。

螢仲舒「限民名田」。這個階段為西漢中後期,其特點是:改變前代「佔而不限」的政策,首次提出「佔而有限」的主張。何以董仲舒會產生「佔而有限」的思想呢?秦和漢初的佔田制,由於不受任何限制,與之俱來產生了土地兼併和兩極分化的問題。「孝公用商鞅計,乃票經界,立葉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併逾偕興矣」。秦法之精神在「尊獎兼併之人」,於是「巧猾之民,遂肆其意」,「兼併之患自此起」。其結果是「富者田連降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庶人之富者累巨萬,而貧者食糟糠」,「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秦末農民起義打擊了這種兼併勢頭,但由於漢初統治者繼續執行秦代佔田制度,文景之時土地兼併又開始嚴重起來,不僅官僚、地主在兼併農民,商人也在兼併農民,農民紛紛「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併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這種情況到漢武帝時愈益嚴重,於是董仲舒向漢武帝提出上述主張。他說:』『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他的限民名田,有別於並田制,是在堅持前代佔田制度的基礎上加以限制。

在「限民名田」思想指導下,漢武帝時曾先後採取某些相應的措施,以「摧浮淫併兼之徒」。(1)置刺史13人,省察郡縣,以六條問事,其第一條即為「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這時可能已制訂了佔田宅的限額—「制」,故顏師古注「限民名田」時也說:「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其「制」如何,史無明文。(2)任用酷吏打擊豪強。如王溫舒為河內太守,及往,「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人償減」,沒收的財產,「或收人官,或還其主」。史稱「是時郡守尉諸侯相二千石欲為治者,大抵盡效王溫舒等」。故嚴延年輩,「其治務在摧折豪強,扶助貧弱」。(3)強化打擊商人的政策。漢初惠帝、高后時,「弛商賈之律」,於是商人大肆「兼併農人」(晃錯語)。漢武帝厲行打擊商賈勢力,一方面從法律上禁止商人佔田,規定「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人田憧」。《索隱》日:「謂賈人有市籍,不許以名佔田也」,「若賈人更佔田,則沒其田及憧僕,皆人之於官也」。另一方面則通過「告絹」以剝奪商人已佔的田宅。「楊可告絡遍天下」,使「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

漢武帝的抑商政策,是貫徹「限民名田」政策的措施。

但是上述措施只是一些權宜性的措施,還沒有從制度上加以改革,沒有制訂比較系統而具體的佔田法令,而實際執行的仍然是佔而不限的政策,馬端臨渭:「漢時官未嘗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強田連籲陌而貧弱無置錐之地。」。官僚、地主通過「侵奪民田宅」、「買田宅不法」、「佔墾草田」等方式佔得大量土地。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均可稱之「佔田」。如張禹「多買田至四百頃,皆經渭溉灌,極膏膠上賈」,杜佑逸稱之日:「孝成帝之時張禹佔鄭白之渠四百餘頃。他人兼併者類此。

相關焦點

  • 西晉的「佔田制」到底發揮了怎麼樣的影響?即是興奮劑也是鴆酒
    導語:「佔田制」是西晉頒發的土地、賦稅制度,此制度頒發之後對西晉的經濟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性,促成了「太康盛世」的局面。但是史學家不止一次批判過此制度,部分史學家認為此制度是剝削百姓的政策,並且引發的「蝴蝶效應」直接間接導致西晉動蕩以至於滅亡。那麼問題來了,西晉的「佔田制」到底發揮了怎麼樣的影響?江郎認為該制度是興奮劑,同時也是鴆酒。
  •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史及所有權歸屬
    當時的土地制度為井田制,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適應的多層次的貴族土地所有制,當時的土地制度劃分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主要特徵。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讓或交換土地,漸漸將土地變為私有財產。同時,隨著新開墾的土地越來越多,私田的數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現,對以井田制為基礎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蝕和衝擊的作用。
  • 中國土地制度的歷史追溯與反思
    實踐表明, 近現代中國土地制度改革進行過多次嘗試, 走過「彎路」的同時也取得了輝煌成就 (文貫中, 2014) 。然而, 應對新時期、新背景下中國經濟升級轉型的發展需求, 現行土地制度已經不能適應, 土地制度改革被認為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 (周其仁, 2010) 。
  • 西晉繁盛一時的太康之治,為什麼只是曇花一現?
    在大家心目中,西晉是一個以短命和混亂而著稱的朝代。實際上,西晉也曾有一段世人稱頌的「治世」,筆者就為大家來簡單介紹一下這段為人忽略的歷史。
  • 「法典化」的歷史溯源與中國內涵
    通過編纂法典鍛造統一法律秩序,是「法典化」的首要價值,正如法國學者勒內·達維指出的那樣:「編纂法典有很多原因,但是最重要的還是人們懷有使法律明確和使全國的法律保持統一的願望。」  中國古代「法典化」的開啟正是基於對統一法律秩序的需求。
  • 西晉亂亡真相,波譎雲詭
    學術界公認導致西晉滅亡的根本原因,就是著名的八王之亂。然而,筆者試圖以全新視角撥開西晉衰亡的真正歷史迷霧。西晉滅亡的直接原因,自然是永嘉之亂。西晉雖然是為了嚴防他們進行動亂,但是這種方法根本不是辦法。即使沒有八王之亂,西晉也是必然會遭受這些少數民族的反抗。八王之亂只是加速了西晉的滅亡。
  • 中國古代經濟史系列——4中國古代的土地和賦稅制度
    一、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的發展演變 中國古代的所有制關係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產力水平的產物,其產生、發展、衰落均與生產力發展變化密切相關
  • 公共基礎知識:中國古代土地制度變遷
    中國是個具有五千多年農耕文明的農業大國,土地制度的變遷,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國經濟的發展變化。而中國的土地制度變化作為事業單位考試的一個知識點,對於大家來說是一個易混淆易錯點,在此,將從中國古代歷史的發展歷程看我國土地制度的變化,為大家備考作參考。
  • 第2課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
    (2分)第2課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1.錢穆認為:「正因為土地私有,耕者有其田,才有了自由買賣,才開始兼併,才使貧者無立錐之地。」這表明當時A.賦稅沉重,貧富懸殊較大                    B.按土地和財產徵稅C.「兩稅法」加劇社會矛盾                      D.戶籍制度日趨完善5.錢穆先生指出:漢代很多奴隸的產生是農民主動離開土地,逃避國家賦稅的結果。
  • 論我國行政法法典化的意義與路徑——以民法典編纂為參照
    行政法的法典化,一方面有利於實現行政法規則的價值統一、內容協調、制度整合,另一方面有利於我國法律制度整體的體系化、科學化。民法典作為私法領域的基本法,行政法典作為公法領域的基本法,二者既合理分工,又互相配合,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
  • 創造「楊車王興」的荒淫皇帝,也創造古代「天下無窮人」盛世
    ——塞萬提斯(西班牙)文章分類|歷史奇聞文章字數|583字,閱讀約2分鐘提起中國古代那些能力出眾的帝王,我們的第一印象是秦始皇、李世民等堪稱千古帝王,相反,其他未開化的帝王幾乎都是國家的統治者這樣,司馬炎的首要任務就是促進生產和土地開發。羊車幸運嗎?據史料記載,西晉時實行佔田制,男性佔70畝,女性佔50畝。就這樣,夫妻倆加起來有一百多畝地,這樣的話,老百姓怎麼會窮呢?但有了這樣一個荒淫的皇帝,這種繁榮就會消失,天下沒有窮人的繁榮只會持續十年。
  • 古代的上行下效究竟有多嚴重?從西晉看天子及臣子的奢侈之風
    實際上,模範觀點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存在,在古代,無論在選官還是選學生時,都會挑選品德高尚的。不僅如此,就連皇帝和皇后的人選,也絕對經過嚴格篩選。皇后母儀天下,絕不僅僅是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實際上,她還需要做全天下女子之表率,擁有良好的品德,絕不能行奢侈之風。更別提天子,自然要時刻遵守規矩,絕不能讓臣子和百姓挑出任何毛病。
  • 古代封建社會從何時開始?史學家各種觀點缺乏一種令人折服的氣質
    學習古代史的人都知道,中國古代社會分為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很好理解,但封建社會卻讓很多人迷惑,「封建」一詞是何意?劃分封建社會的理論依據是什麼?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從何時開始?「封建」一詞為何由「本地貨」變成了「舶來品」?
  • 農民:中國古代國家和土地的雙重依附者
    核心提示:研究古代農民問題的傳統視角是從地主和農民的階級衝突層面分析農民破產、流亡的原因,對土地、賦役制度的缺陷注意不夠。本文摘自:《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4期,作者:臧知非(蘇州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原題:《漢唐土地、賦役制度與農民歷史命運變遷——兼談古代農民問題的研究視角》中國自古以來就以農立國,歷朝歷代的各種各樣的發展生產、穩定社會的措施和制度都是圍繞著穩定農業、穩定農民、保證稅收這個中心問題而展開的。
  • 2020福建教招歷史備考: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化
    2020福建教師備考已拉開序幕,本欄目將會為考生帶來教師招聘歷史專業學科的相關備考資料,包括小學歷史、初中歷史、高中歷史的專業知識,更多其他學科知識可關注福建教師招聘網一、考情分析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化是歷史學科教師招聘筆試考試的常見知識點,具體來說主要分為春秋、兩漢、魏晉南北朝
  • 教師招聘考試常見知識點的分析——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化
    一、考情分析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化是歷史學科教師招聘筆試考試的常見知識點,具體來說主要分為春秋、兩漢、總體來說,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化這一部分內容比較瑣碎,大家備考過程中容易遺漏知識點。在教師招聘考試中多以單項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的形式出現,且有一定的綜合性,故將此部分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備考。二、知識呈現(一)春秋時期的賦稅制度1.
  •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演變
    選官制度,就是一個國家選拔官吏的制度,國家誕生以後,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就需要用到官員,因此,嚴格來說,原始社會的禪讓,是統治者傳位給下一任統治者,不算是選官制度,夏朝建立後,選官制度正式產生,中國古代的選官制度有世卿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和科舉制。
  •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簡述
    採用「世卿世祿」制度,後來逐步引入軍功爵制。世卿就是天子或諸侯國君之下的貴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繼,連任「卿」這樣的高官。祿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財物。世祿就是官吏們世世代代,父死子繼,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賦稅收入。採用的是察舉制與徵辟制,前者是由各級地方推薦德才兼備的人才。由州推舉的稱為秀才,由郡推舉的稱為孝廉。魏文帝時,陳群創立九品中正,由特定官員,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間人才,分為九品錄用。
  • 中國古代刑官的實踐理性
    刑官是中國古代對司法官的一種稱呼,狹義上的刑官專指那些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官員,如宋代的提刑按察使、明清時期刑部的主事官員。在長期的刑事司法活動中,中國古代的刑官群體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總結出一些成熟、理性的司法原則和司法方法,構建起現實指向鮮明的司法行為模式和實踐策略,其中,「寧失出,毋失入」策略所展現的實踐理性之美令人印象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