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一些地區農村集體經濟日益壯大,村民分紅等福利待遇逐年提高。但部分公職人員「混跡」於普通村民中,領取、侵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紅,群眾對此「啃農」現象十分反感。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浙江台州玉環縣委對查出的公職人員參與村級分紅、侵佔群眾利益行為,主動亮劍嚴厲整治。與以往部分地區僅「髮禁令」不同,玉環要求這些「啃農」資金須「吐出來」退還給村集體。
截至8月底,玉環共有557名公職人員清退在村級分紅款564萬元,並全部交還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剩餘的8名公職人員因生病或家庭困難一時無法清退,已做出書面承諾一年內清退。基層幹群建議,宜在全國範圍內對此開展專項清查。
公職人員「領完工資拿分紅」,雙身份雙收入遭質疑
玉環是浙東南一個經濟發達的海島縣。垟青社區位於玉環縣老城區,原垟青村土地出讓後蓋成了寫字樓、店鋪,後成立的垟青經濟合作社負責管理經營這些資產,每年的租金收入有800多萬元,去年發放分紅680萬元。
合作社主任張興夫說,合作社從2005年開始面向在冊的707名社員進行分紅,但到2012年,分紅人數已達到1400人左右,幾乎翻了一倍。增加人員包括戶籍已遷出的公職人員及出嫁女、亡故人員等。其中,領取村集體經濟分紅的公職人員有197人,涉及縣級機關、教育、衛生、金融、電力等多家單位。
2012年,社區表決決定對164名外嫁女給予2.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補貼,令這部分群體十分不滿。一名外嫁女說:「公務員甚至二代,拿著國家的工資還能分村裡的錢,我們從小在村裡長大卻被取消分紅,這太不公平!」
玉環縣委書記張加波表示,公職人員參與村級分紅,其本質是與民爭利的表現,違反了公職人員的廉潔從政原則,損害了群眾利益,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必須予以制止。
今年3月初,玉環縣委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牽頭,縣紀委、組織、民政、人力社保、農業等部門參與開展了對公職人員參與村級分紅的調查摸底工作。據調查統計,玉環縣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分配的公職人員共620人,分紅涉及總金額1400多萬元,其中分紅最多的一名公職人員,分紅達8.7萬元(東門經濟合作社),共涉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6個。
2014年5月30日,玉環縣委發布了《關於公職人員不得享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具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得享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不得從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獲取資金、資產、資源(包括股權、現金、物資等)。
同時,對公職人員已經在村裡享受的分紅,玉環縣既考慮到歷史的原因和玉環的實際情況,又考慮到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決定將公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後領取的分紅款收回交還給村裡。據統計,2011年1月1日以後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享受分紅的公職人員共527人,總金額約573萬元,共涉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4個,涉及單位71個。
查清公職人員「啃農」背景,全面排摸陽光處置
「村裡給官員發了這筆錢,村裡搞個項目、村幹部辦點私事找他幫忙肯定要給面子」,垟青社區一位趙姓老人說,村幹部和領錢的公務員都心照不宣,「啃」的是老百姓的錢袋子。玉環縣紀檢部門也發現,這期間易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
在清退過程中,玉環縣由各單位主要領導掛帥,「一把手」負總責。涉及縣管幹部參與分紅的,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清退;其他幹部職工由單位分管人事或紀檢工作的領導負責清退。
衛生系統是清退的大戶,共有80多位。玉環縣衛生局副局長江洪介紹說,為準確把握情況,縣級部門、鎮鄉(街道)機關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兩個層面分別獨立排摸,結果互相印證,並要求相關領導籤字保證。清理過程中,要求相關村將收回的款項清單及時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
玉環縣人民醫院副院長、紀委書記徐金女說,經排查,他們醫院有43人需上交村級分紅所得。經過動員,10天內就有34人上交。這項工作並沒有當初設想的阻力那麼大,絕大多數員工都比較配合。
「接到通知第二天我就把1600元分紅上交了。」醫院採購中心員工小潘說,他所在的村每年給他有500元分紅,都是父母在幫著領,直到領導找他談話,才知道這個錢不應該拿。
「清退的難點是離退休人員和在外地工作的公職人員。」玉環縣委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正風肅紀組組長、縣監察局副局長王新華說,對公職人員不主動退款的,由部門黨委(黨組)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拒不退款的,除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外,並強制收回。同時,對在規定時限內隱瞞不報,一經查實,將給予嚴肅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並追繳享受的分紅款。
基層建議全面排查公職人員「與農爭利」現象
近年來,由於城鎮化推進、城中村改造、徵地拆遷、村集體經濟發展等原因,村級分紅在部分地區農村較為普遍,這些資金處置不好,極易引發幹群矛盾。此前,浙江、廣東、河南等多地已發現此類現象,並明令禁止公職人員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配。而玉環的做法是在禁止的基礎上,對已取得的分紅進行清退。從實踐過程看,清退工作較為順利,更贏得了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據介紹,清理公職人員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有法理上的依據。王新華表示,將2011年後享受的分紅款項收回,其主要依據是2010年2月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第二條第五款:(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第七條第五款:(禁止)幹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基層幹部群眾建議,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宜及早對公職人員參與村集體經濟分紅開展專項排摸清查,樹立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形象,並為今後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掃清障礙。(記者 王俊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