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發生了一起代孕事件轟動了全國,羅某甲、謝某某系夫妻,婚生二女一子,長女羅A、次女羅丙、兒子羅乙。羅乙與陳某於2007年4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前,羅乙已育有一子一女,陳某未曾生育。婚後,羅乙與陳某通過購買他人卵子,並由羅乙提供精子,通過體外授精聯合胚胎移植技術,出資委託其他女性代孕,於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對異卵雙胞胎即羅某丁(男)、羅某戊(女),兩名孩子出生後隨羅乙、陳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7日羅乙因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嗣後,陳某攜羅某丁、羅某戊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12月29日,羅某甲、謝某某提起本案監護權之訴。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與羅某丁、羅某戊已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羅某甲、謝某某作為祖父母,監護順序在陳某之後,其提起的監護權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考慮,由陳某取得監護權亦更有利於羅某丁、羅某戊的健康成長,故對陳某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
律伴杭慧芳律師點評:
近年來我國有近10%的夫婦不能生育,地下代孕市場供需兩旺,各種問題也頻繁出現,但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並無父母子女關係認定的規則。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確定監護人資格應該以「子女利益」為出發點,確定監護人資格應考慮「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孩子不是父母的私產,而是獨立的個體。孩子與父母之間應該是平等的關係,在關係到監護權歸屬這類幾乎可以決定孩子命運的選擇時,應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指導原則。代孕是新生事物,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目前主要有四種觀點:血統說,子宮分娩說,人工生殖目的說,子女最佳利益說。本案法院採納的也是子女最佳利益說。
隨著時代的發展,為了給代孕生育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對因代孕而引起的社會關係變化做出法律調整,防止代孕技術的濫用,我國有必要對代孕進行相關立法。
律伴律師:杭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