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終1026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艾海峰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保證所提供的證據和所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真實性。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提出虛假事實主張,進行虛假訴訟以排除法院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虛假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同時依法將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刑事偵查機關查處。
基本案情
在蘇華建設公司訴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鴻基米蘭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蘇華建設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一審法院於2016年12月5日裁定查封了鴻基米蘭開發公司名下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268套房屋。因案涉房屋被查封,所謂房屋買受人「艾海峰」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於2019年5月13日裁定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蘇華建設公司為此向一審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本案二審期間,發現在本案及與之相關聯的系列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存在部分房屋「買受人」身份涉嫌被冒用及相關證據涉嫌偽造的情形。經指派審判人員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和雙鴨山市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明:艾海峰本人並未購買案涉房屋,也沒有委託他人就案涉房屋的查封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在有關案涉房屋的執行異議之訴中應訴。在案涉房屋被一審法院查封後,鴻基米蘭開發公司為阻卻執行,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艾海峰」等17名房屋「買受人」名義提出的書面執行異議以及相關的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和證據材料。其中,17份《民事授權委託書》載明,黑龍江中程佳易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雙慧受「艾海峰」等17名「買受人」委託代為提出執行異議和進行訴訟;17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出賣人與買受人分別為鴻基米蘭開發公司與「艾海峰」等17人。但是,該17份《民事授權委託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委託人、房屋買受人落款處的「艾海峰」等籤名和手印並非艾海峰等17人的真實籤名和手印,在案涉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中艾海峰等17人身份被冒用,載明「艾海峰」等17名所謂房屋「買受人」支付購房款的收據和交納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單據亦為虛假。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蘇華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蘇華建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為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爭議焦點是對案涉房屋應否繼續採取財產保全查封措施。鴻基米蘭開發公司冒用艾海峰等17人名義向一審法院提供授權委託書提出執行異議,並提交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房款收據和物業管理費收據,主張房屋已經銷售和入住的虛假事實,以便阻卻執行。因異議人購買房屋、對案涉房屋提出相關執行異議等基本事實均為虛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排除執行的條件在本案中並不具備。蘇華建設公司請求準許繼續查封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將誠實信用作定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嚴格遵守,保證所提供的證據和所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真實性。但是,鴻基米蘭開發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授權委託書、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虛假付款付費單據,並提出虛假執行異議主張,進行虛假訴訟,試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應當依法予以制裁。對此,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鴻基米蘭開發公司的虛假訴訟行為另行作出處罰決定,同時依法將本案有關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刑事偵查機關查處。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準許對案涉房屋繼續採取保全措施。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鴻基米蘭開發公司負擔。最高人民法院在與本案相關聯的其他16件系列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亦作出同樣的判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鴻基米蘭開發公司的虛假訴訟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對鴻基米蘭開發公司在(2020)最高法民終1026號等17起案件中的虛假訴訟行為,逐案罰款100萬元,合計共罰款1700萬元.
來源:勞動法講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