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金這個詞一般出現在建築行業,質量保修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那麼建築工程質保金返還規定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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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保金返還規定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江蘇啟秀律師事務所張霞律師解答:
建築工程質保金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期限返還,沒有約定返還期限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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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啟秀律師事務所張霞律師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