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16年(1811)十一月十六日,蘇定貴和妻子白氏給5個兒子分家的契約。
同治6年(1867)三月十三日,陳馮氏給二兒子與失去雙親的長孫子分家的文書。
正如土地契約中要寫明賣地原因一樣,分關上也要寫明分家原因。在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留存下來的分關中,大多數分家兼有多個原因,並非單一。學者汪洪亮經過對這些分關的研究,認為分家大體上有3種原因。第一種原因是,父母年老,子女也已婚嫁,獨立生活的意願強烈。父母難以有效節制,乾脆順水推舟,分家水到渠成,「弟兄各管各業。」第二種原因是,人口紛繁,家務紛紜,同居一個家庭容易產生矛盾。第三種原因是,父母雙亡或兄弟早故,大家庭中缺乏一個主持大局的人,或父母中的一方去世,導致幼小子侄輩缺乏生活保障。
壹
只得分家
節制不住已婚的兒子
嘉慶16年(1811)十一月十六日,蘇定貴和妻子白氏在分關中說:
「立寫分關文約人蘇定貴仝妻白氏所生五男,長男蘇邦旺、次男邦奇、三男邦珍、四男邦琳、五男邦富。邦旺、邦奇、邦珍三人俱各婚配,惟邦琳、邦富二人年屬幼小,未曾受室。吾也涼德,不能訓我兒效法張公九世同居,所以邀請族戚在場,將祖父遺下田地並自己所置田業一共三處,丈明搭均……一切穀米、家物、器皿、進出帳務等項,俱一照五股均分。敬告天地,稟命祖先,焚香秉燭,鬮拈為定……自分之後,汝弟兄各管各業,上承宗祧,下啟後裔,不得爭長競短。生傷同氣。比即請憑族戚立分關合約五張,俱系一樣。各執一張,永遠存照。」
蘇定貴和白氏生有5個兒子,其中大兒子蘇邦旺、二兒子蘇邦奇、三兒子蘇邦珍「俱各婚配」,只有蘇邦琳、蘇邦富兩個兒子歲數小,未曾婚配。
這樣的大家庭組合,是很容易鬧出糾紛事端來的。尤其是3個已經結婚的兒子,事實上已然組成了新的家庭單元,在這個大家庭中必然會生出很多事端來。所以,蘇定貴雖然很不願意在兩個兒子還沒結婚的情況下分家,但也沒辦法。
「吾也涼德,不能訓我兒效法張公九世同居。」這句話,一方面反映出蘇定貴對傳統大家庭的嚮往,另一方面也透露出對已經結婚的3個兒子難以節制的深深悲哀。是啊,女大不中留,兒大要分家,這是自然的法則,擋是擋不住的,隨他去吧。
貳
年邁父母
以遺囑擬寫分關文書
有些年邁的父母,分關乾脆以遺囑的形式擬寫。這類分關與其他分關的區別在於抬頭的寫法,如「立寫遺囑」、「立字遺囑」等。
光緒29年(1903)八月初十日,王聯富與妻子趙氏在分關中以遺囑的形式說:「立寫遺囑分關合同文據人王聯富仝緣趙氏,面命男長永、長遠、長舒、長春,爾四男等各各從命。因子孫衍慶,志願各一,若不面命別戶分門,難以蒸蒸日上。父帖請族戚從證,將內外兩欠帳目,憑眾算明。除提嘗之外,爾弟兄四人平派瓜分所有。」
分家後,四兄弟每人每年要給兩個老人5鬥米、兩串銅錢、柴禾1000斤。米、錢、柴要按月給納,「不得少欠、推諉、異說所有。」
么兒王長春才11歲,3個哥哥每年要各給他口食錢4串,直到他滿16歲,「不得少欠。」還有,等王長春結婚的時候,3個哥哥要各給完娶錢3000文。
整個文書全是以王聯富的語氣寫成,讀來像是王聯富在娓娓道來一般。
在另一件分關文書中,王開清、王開榜、王開全、王開珍4兄弟寫道:
「情因□□人口甚眾,家務□□,□□年邁,難以支持,(奉)命二老之令,請憑家族,所將老業、新業、控錢派均四股□分,日後父母登仙之時,各管各業。」
雖然這件分關不是王氏兄弟的父母親自所立,但王氏兄弟是奉父母之命所立,所以也可以看做是遺囑式分家文書。
叄
家務紛紜
大家庭同居易產生矛盾
嘉慶21年(1816)十二月二十日,袁萬理、袁萬瑛和侄子袁代升在分關中說:「今因人眾事繁,難以綜理,弟兄叔侄商議,只得將仁七甲二支,糧冊一兩二錢六分,地名梁家林祖業,分受田地一份,經請家族作天、地、人三號。水旱田地、堰塘、河堰、林園基址、生熟地、家具,盡行配搭均分……」
光緒21年(1895)十月初八日,陳聯揚、陳聯書和侄子陳興義在分關中說:「弟兄叔侄等商議,情因人口浩繁,一人難以執掌,弟兄叔侄甘願分餐各爨(cuàn),願將祖置遺留業室一處,分作三股,肥瘦寬窄配搭均勻,請集家族至家言明,議定天、地、人三字為號。」
看來,一個大家庭人口多了,尤其是男人們紛紛婚配,形成事實上的小家後,這個大家庭就難以「執掌」了。所以,乾脆分家算了,各過各的。
民國8年(1919)冬月十六日,阮家君、阮家興、阮家統,阮欽全、阮欽波、阮欽貴、阮欽華、阮欽庸,阮維清、阮維範等,在分關中說:
「情因家務事繁,日食度用惟艱,兼知(之)民國變亂,旱災、兵災痛苦難言,萬般無奈。至民國八年,叔侄同商,憑族證商議,將先年祖父遺留分授業宅一處,坐落華邑三甲大面鋪,地名古井壩,側近草房屋一院,門窗戶格齊全,水田丈計八畝之譜,旱地八畝餘。請憑房族在場,經商將田土房屋配搭均勻,編立天、地、人、福、祿、壽六字號,憑神鬮拈。」
從分關中把田土房屋分為6股可以得知,參與分家的上述10個人,是這個大家庭中的6家人。從他們名字中的字輩還可以看出,有3代人了。
1912年二月十三日,陳東浪、宗氏,孫子陳盛祿、陳盛華、陳盛興、陳盛龍、陳盛祥等,在分關中說分家原因是:「人口甚眾,家務浩繁,日時難度。」
從分關中可以得知,這是祖父母陳東浪和宗氏主持5個孫子分家,陳東浪的兒子可能已經去世,5個孫子也都成年並成家。這個大家庭人口有10多人,陳東浪夫婦年歲已高,沒有精力主持這個大家庭,只得分家。
肆
父母雙亡
缺乏一個主持大局的人
道光12年(1832)正月二十二日,陳會定、陳會進、陳會嶽3兄弟訂立分關。從文書內容來看,沒有出現父母的名字,文中又有「情因先年父母所置業室,上下兩大股」,這些情況表明,他們的父母都已去世。
文中還透露,頭一年六月就已分過一次家了,當時是把父母留下的產業分為兩大股,一股由陳會奇、陳會洪拈得,另一股為本次訂立分關的陳會定、陳會進、陳會嶽3人拈得。
這說明,陳家兄弟一共有5個。本次分家,是陳會定、陳會進、陳會嶽3人對頭年拈得的產業進行再分配。
主持本次分家的人,是陳會奇、陳會洪,顯示他們是哥哥,在父母去世的情況下,履行「長兄為父」的責任。
分關中特別強調:「以上數規永遠各照規矩行事,不得紊亂霸佔,強者不得欺弱,弱者亦不得賴強,若有不遵規者,憑族理處。此系兄弟三人情願,並無逼勒。張口無憑,請得族戚經眾,立有合同約四張一樣,會定、會進、會嶽三人各執一張,會奇、會洪二人共執一張。弟兄五人永遠子孫存照為據。」
這樣的規定,把本次分家的3兄弟今後可能會出現糾紛的後果以及處理辦法都明明白白地寫了上去,誰要是違反了,就拿出分關文書,「憑族理處。」看得出來,作為哥哥的陳會奇、陳會洪,在社會經驗上是比較老練的。
民國18年(1929)二月初八日,張新仁、張新義、張新道、張新德、張新孝、張新弟6兄弟經商議立下分關文書:「弟兄留人商議,人口日增,與其合而難理,奚若分而易治。因將先輩遺留業,請憑族戚,當即配搭均勻,並議找補,均以山田每畝作價洋七十大元正,以福、祿、壽、喜、禎、祥六字號對祖拈鬮,各管各業。」
這件分關中也沒有提及父母,只是張新仁等6兄弟商議分家,說明他們的父母已經去世,6兄弟難以同心同德維持大家庭局面。與其合在一起天天吵架割孽,不如「分而易治」。
分家原則
講求公平實行均分
俗話說:「手心手背都是肉。」對有著眾多子女的父母來說,每個兒子都是心頭肉。舊時在兒子們長大成人要分家的必然選擇前,分家履行的基本原則,就是講求公平,實行均分原則,讓參與分家的各方都認可。
中國傳統社會中,家產分析一般是諸子均分。對這個規定,早在唐朝時就已被寫成法律條文。《唐律疏議》說:「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此後的朝代,有關析產分戶的規定,基本沿襲了唐朝的原則和宗旨。
在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留存下來的分關中,幾乎每篇都有「均分」的聲明。
分家的家產
力求做到配搭均勻
嘉慶16年(1811)十一月十六日,蘇定貴和妻子白氏主持5個兒子分家會,分關中寫道:「將祖父遺下田地並自己所置田業,一共三處,丈明搭均。」
這裡特別強調了所有參與分家的產業,都找人重新丈量了,而且進行了肥瘦搭配,每一份都是平均的,沒有厚此薄彼,誰家拈到其中一份,都不會吃虧,不會比其他人多,也不會少。
道光3年(1823)六月初六日,李樹山、熊氏夫婦以立遺囑的方式主持李中良、李中安、李中先、李中漢4個兒子的分家會,分關中寫道:
「請憑族鄰人等,將田地、房屋、基址、樹株、竹木、豬牛會債、帳目什物等項,四股均派分明。將老宅瓦房、草牛欄、豬椆、倉、碾子、樓門門扇、窗格、樹株、竹木刺草一併在內……其有房屋樹竹田地肥瘦多寡,俱以補找,均派分明,日後不得爭奪論寡異言……自分之後,各自耕管,勤儉省用,或積有餘錢穀石田產,弟兄不得異說瓜分。」
產業實物無法配搭均勻的情況下,通過錢財補找的方式達到均勻,這種做法在分家中也算是比較常見的。
光緒25年(1899)五月初八日,王興達主持王發萬、王發福、王發泉3個兒子的分家會,分關中說:
「因人口浩繁,難以共食同居,父子同堂商議,弟兄甘願將祖父遺留祖業所分,坐落地名老房子二股,廟子坪一股。請憑家族從場抓勻,田土溝塝乾濕肥瘦,交搭均分,憑神拈鬮……憑神拈鬮之後,各管各業,勿得反悔,不得以大壓小,亦不得以小欺大。此系弟兄甘願,無有套哄等情。」
在進行搭配時,王興達的辦法是,找族人來做這事,他不做決定,免得3個兒子今後怪罪他。
防分家後反悔
多條措施給予保障
儘管分家時要以均分為公平原則,但事實上,做起來卻很難。
在父母看來,分為幾股的產業,每一股都是公平的,但在參與分家的兒子們眼裡,每一股還是有差別的。
不同的人,對同一樣產業會有不同的認識,如田地肥瘦、灌溉用水、房屋材質(木屋或草房或瓦房)等,你覺得好,他可能覺得就不行。
為防止分家後有人反悔,人們還是採取了一些措施給予保障。
首先,在程序上採用抓鬮、「焚香秉燭,拈鬮為定」的辦法,讓每個人的機會平等。在這種情況下,在族戚眾目睽睽的見證下,在「神」的注視中,能否拈到中意的那一股,真的只能靠人品和運氣了。
其次,分關中要說明諸如「此系弟兄心甘意願,並無勒逼等情」、「各照規矩行事,不得紊亂霸佔,強者不得欺弱,弱者亦不得賴強,弱有不遵規者,憑族理處」、「憑神拈鬮之後,各管各業,勿得反悔,不得以大壓小,亦不得以小欺大」等。
白紙黑字寫上,鄰人族戚見證,即使有覺得分配不利於自己的,也只能自認倒黴。
儘管如此,分家後反悔的情況並非沒有,兄弟間為此在生產、生活中產生嫌隙、紛爭的事情屢有發生,但那已是後話了。
長子田原則
長子要多分一點家產
分家的基本原則是均分,但在實際操作中,諸子均分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其中,存在著長子田的原則。
所謂長子田,是一個統稱,意思是說,在給諸多兒子進行分家時,長子(大兒子)往往要多分一點家產,因為長子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這個原則,在中國是有著悠久歷史文化淵源的。
民間舊時有句俗話:「皇帝愛長子,百姓愛么兒。」中國傳統講究嫡長子繼承制度,無論是皇室還是百姓,嫡長子的地位都非常重要。
所謂嫡長子,在宗法社會一夫多妻制中,指的是正妻生的最年長的兒子,用來區別於庶子(妾所生子)和嫡次子等。
在古代,嫡長子可以繼承家庭的大多數財富及最高的地位,並在先輩都去世後,成為家族的領袖。
這個制度從周朝到民國,上到天子朝廷大臣,下到普通百姓人家,都遵循著嫡長子繼承家業的制度,對人們的影響是深遠的。
在中國人的世俗觀念裡,在兒子眾多的家庭中,大家總覺得大兒子是家裡的頂梁柱,今後要支撐起家庭的重任,所以在培養教育上比較嚴厲。而小兒子天真可愛,沒有那麼多希望的寄託,可以多寵愛一些。
所以,如果家裡弟兄多的,還可以回憶起小時候的一些事情。如老大帶著弟弟們做了錯事,挨打得最多的肯定是老大。父母會一邊打罵一邊說:「你是老大得嘛,你要帶個好頭啊!」然後就罰老大下跪,不給飯吃。而弟弟呢,在父母懲罰老大時站在一邊看著,嘴裡還吃著零食。封面新聞記者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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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董雲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