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黃勇
前兩期我們講了分家3種原因中的第一、二種,分家的第三種原因是,父母雙亡或兄弟早故,大家庭中缺乏一個主持大局的人,或父母中的一方去世,導致幼小子侄輩缺乏生活保障。
同治6年(1867)三月十三日,陳馮氏給二兒子與失去雙親的長孫子分家的文書。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供圖
父母去世,已經分家的哥哥主持弟弟們的再分家事宜
道光12年(1832)正月二十二日,陳會定、陳會進、陳會嶽3兄弟訂立分關。從文書內容來看,沒有出現父母的名字,文中又有「情因先年父母所置業室,上下兩大股」,這些情況表明,他們的父母都已去世。
文中還透露,頭一年六月就已分過一次家了,當時是把父母留下的產業分為兩大股,一股由陳會奇、陳會洪拈得,另一股為本次訂立分關的陳會定、陳會進、陳會嶽3人拈得。
這說明,陳家兄弟一共有5個。本次分家,是陳會定、陳會進、陳會嶽3人對頭年拈得的產業進行再分配。
主持本次分家的人,是陳會奇、陳會洪,顯示他們是哥哥,在父母去世的情況下,履行「長兄為父」的責任。
分關中特別強調:「以上數規永遠各照規矩行事,不得紊亂霸佔,強者不得欺弱,弱者亦不得賴強,若有不遵規者,憑族理處。此系兄弟三人情願,並無逼勒。張口無憑,請得族戚經眾,立有合同約四張一樣,會定、會進、會嶽三人各執一張,會奇、會洪二人共執一張。弟兄五人永遠子孫存照為據。」
這樣的規定,把本次分家的3兄弟今後可能會出現糾紛的後果以及處理辦法都明明白白地寫了上去,誰要是違反了,就拿出分關文書,「憑族理處。」看得出來,作為哥哥的陳會奇、陳會洪,在社會經驗上是比較老練的。
年老的寡婦主持一個兒子與失去雙親的孫子的分家事務
陳馮氏與丈夫生有陳書經、陳書常兩個兒子,丈夫已經去世,二兒子陳書常夫婦也早故,留下年幼的孫子陳啟心。
這樣的一個大家庭,由陳馮氏、陳書經一家、陳啟心組成,其中的矛盾自然難以避免。年老的陳馮氏與年幼的陳啟心,在陳書經一家面前,是直不起腰的。
因此,同治6年(1867)三月十三日,陳馮氏主持分家。分關中說分家原因是:「情因次子書常夫婦早故,遺一幼孫,無人撫養,伶仃孤苦,恐難成立。」
陳馮氏把田地房屋分成3股,陳書經和陳啟心各分得一股,「(陳馮)氏自除養膳(養老的意思)一股。」雖然陳書常夫婦去世,但孤兒陳啟心作為二房的後人,在繼承權上,與伯父陳書經享受了同等權利。
按照一般的分家原則,父母會把所有產業都分給兒子們,再規定兒子們每年出多少贍養糧和錢。但陳馮氏這個分家比較特殊,如果她把產業分為兩股,年幼的孫子陳啟心是沒有能力贍養她的。所以,她只得給自己留一股養老的產業。
到光緒14年(1888),這件分關中又添加了一部分內容:陳馮氏分得的那一股產業,「每年乾旱收租不足,養膳不敷」,陳書經與陳啟心找來族戚商議,由陳書經拿出280兩白銀「生息,以免養膳有缺」,但條件是,陳馮氏的那股產業歸陳書經「管業」。
事實上,這相當於是陳書經的一種變相購買,把母親陳馮氏21年前分家時留下的那股養老產業納入了自己名下。
父母均逝,弟兄6人商議分家
民國18年(1929)二月初八日,張新仁、張新義、張新道、張新德、張新孝、張新弟6兄弟經商議立下分關文書:「弟兄留人商議,人口日增,與其合而難理,奚若分而易治。因將先輩遺留業,請憑族戚,當即配搭均勻,並議找補,均以山田每畝作價洋七十大元正,以福、祿、壽、喜、禎、祥六字號對祖拈鬮,各管各業。」
這件分關中也沒有提及父母,只是張新仁等6兄弟商議分家,說明他們的父母已經去世,6兄弟難以同心同德維持大家庭局面。與其合在一起天天吵架割孽,不如「分而易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