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正確地理解無形資產的概念
正確地理解無形資產的概念,對於做好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本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無形資產主要具有如下特徵:不具有實物形態;屬於非貨幣性長期資產;企業持有的目的只是為了使用;在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方面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二)企業應正確地理解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
符合無形資產定義的項目並不一定就可以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某個項目要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首先應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其次還應符合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本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產確認條件是,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
(三)企業應正確核算無形資產的減值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資產的重要特徵。由此可以看出,當某項無形資產不能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帶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時,企業應考慮對該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二、說明
(一)關於引言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併中產生的商譽。企業合併中產生的商譽的會計處理由相關的會計準則予以規範。
(二)關於定義
本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目前,國際上對無形資產的界定不完全一致。《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下稱「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規定,無形資產指為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無形資產。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商譽和無形資產》認為,無形資產指不具實物形態、可辨認、企業可以控制的非金融性長期資產。美國正在對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準則進行修訂,所公布的徵求意見稿認為,無形資產是指無實物形態的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金融資產),包括商譽。不難看出,我國的無形資產概念與國際會計準則和英國會計準則中的無形資產概念存在一定差別,表現在我國的無形資產概念包括商譽。與美國徵求意見稿中的無形資產概念相比,我國的無形資產概念與之基本一致。
國際會計準則和英國會計準則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之外,主要是因為企業合併準則對商譽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在我國,長期以來商譽就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本準則仍沿用這種做法。
(三)關於無形資產的特徵
無形資產具有如下特徵:
1.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
無形資產通常表現為某種權力、某項技術或某種獲取超額利潤的綜合能力。比如,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雖然固定資產也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在某些高新科技領域,無形資產往往顯得更為重要。它沒有實物形態,卻有價值,能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或使企業獲取超額收益。不具有實物形態是無形資產區別於其他資產的特徵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無形資產的存在有賴於實物載體。比如,計算機軟體需要存儲在磁碟中。但這並沒有改變無形資產本身不具有實物形態的特性。
2.無形資產屬於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且不是流動資產,是無形資產的又一特徵。無形資產區別於貨幣性資產的特徵,就在於它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貨幣性資產也沒有實物形態,比如應收款項、銀行存款等也沒有實物形態。因此,僅僅以無實物形態將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加以區分是不夠的。無形資產屬於長期資產,主要是因為其能在超過企業的一個經營周期內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那些雖然具有無形資產的其他特性卻不能在超過一個經營周期內為企業服務的資產,不能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核算。
3.無形資產是為企業使用而非出售的資產
企業持有無形資產的目的不是為了出售而是為了生產經營,即利用無形資產來提供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軟體公司開發的、用於對外銷售的計算機軟體,對於購買方而言屬於無形資產,而對於開發商而言卻是存貨。
無形資產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方式,具體表現為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讓渡無形資產的使用權給他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也可能表現為因為使用無形資產而改進了生產工藝、節約了生產成本等。
4.無形資產在創造經濟利益方面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無形資產必須與企業的其他資產結合,才能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所指「其他資產」包括足夠的人力資源、高素質的管理隊伍、相關的硬體設備、相關的原材料等。此外,無形資產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還較多地受外界因素的影響,比如相關新技術更新換代的速度、利用無形資產所生產產品的市場接受程度等。無形資產在創造經濟利益方面存在較大不確定性,要求在對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時持更為謹慎的態度。
(四)關於無形資產的內容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
1.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2.非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它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各種技術和經驗。非專利技術一般包括工業專有技術、商業貿易專有技術、管理專有技術等。非專利技術可以用藍圖、配方、技術記錄、操作方法的說明等具體資料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賣方派出技術人員進行指導,或接受買方人員進行技術實習等手段實現。非專利技術具有經濟性、機密性和動態性等特點。
3.商標權
商標是用來辨認特定的商品或勞務的標記。商標權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商標權包括獨佔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獨佔使用權指商標權享有人在商標的註冊範圍內獨家使用其商標的權利;禁止權指商標權享有人排除和禁止他人對商標獨佔使用權進行侵犯的權利。
4.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著作權包括兩方面的權利,即精神權利(人身權利)和經濟權利(財產權利)。前者指作品署名、發表作品、確認作者身份、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等項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後者指以出版、表演、廣播、展覽、錄製唱片、攝製影片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權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5.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指國家準許某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實行公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行政劃撥取得、外購取得、投資者投入取得等。
6.特許權
特許權,又稱經營特許權、專營權,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技術秘密等的權利。前者一般是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企業使用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業務的特權,如水、電、郵電通訊等專營權、菸草專賣權等;後者指企業間依照籤訂的合同,有限期或無限期使用另一家企業的某些權利,如連鎖店分店使用總店的名稱等。
7.商譽
商譽通常是指企業由於所處的地理位置優越,或由於信譽好而獲得了客戶信任,或由於組織得當、生產經營效益高,或由於技術先進、掌握了生產訣竅等原因而形成的無形價值。這種無形價值具體表現在該企業的獲利能力超過了一般企業的獲利水平。
商譽與整個企業密切相關,因而它不能單獨存在,也不能與企業可辨認的各種資產分開出售。由於有助於形成商譽的個別因素不能單獨計價,因此商譽的價值只有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看待時才能按總額加以確定。商譽可以是自創的,也可以是外購的。
(五)關於無形資產的分類
無形資產可以採用多種方法來分類。通常按取得方式以及是否可以辨認進行分類。
1.按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將無形資產分為外部取得無形資產和內部自創無形資產兩大類。其中,外部取得無形資產又可以細分為外購無形資產、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無形資產、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無形資產、接受捐贈取得無形資產等;內部自創無形資產指企業自行研究與開發取得的無形資產。本準則在對無形資產計量作出規定時,採用的就是這種分類方法。
2.按是否可以辨認,可以將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判斷某項無形資產是否可以辨認對於該項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非常重要。
一般來說,如果某項無形資產可以單獨對外出租、出售、交換,而不須同時處置在同一獲利活動中的其他資產,則說明該無形資產可以辨認。比如,企業單獨購入的土地使用權就屬於可辨認無形資產。但也存在特殊情況,即,雖然企業將其出售還須處置同一獲利活動中的其他資產,該無形資產仍可能是可辨認的。比如,與地上附著物一同購入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有其他單位希望單獨購買企業的這項土地使用權,企業就須處置地上的附著物,但該土地使用權仍是可辨認的。企業的無形資產中,除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外,剩下的商譽屬於不可辨認無形資產。
三、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無形資產確認
無形資產確認是指將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加以記錄並將其列入企業資產負債表的過程。本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企業才能加以確認: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就是說,某個項目要確認為無形資產,首先必須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其次還要符合以上兩項條件。
1.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項目首先應該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即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符合無形資產定義的重要表現之一,就是企業能夠控制該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這雖是企業一般資產所具有的特徵,但對於無形資產來說,顯得尤其重要。一般來說,如果企業有權獲得某項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同時又能約束其他人獲得這些經濟利益,則說明企業控制了該無形資產,或者說控制了該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具體表現為企業擁有該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權,或企業與他人籤訂了協議,使得企業的相關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企業自行研製的技術通過申請依法取得專利權後,在一定期限內便擁有了該專利技術的法定所有權;又比如企業與其他企業籤訂合約受讓商標權。由於合約的籤訂,使商標使用權受讓方的相關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反之,如果沒有通過法定方式或合約方式認定企業所擁有的控制權,則說明相關的項目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比如,某企業有一支熟練的員工隊伍,且能認定通過進一步的培訓將會使員工的技術更有長進。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預期員工將會繼續把他們的技術貢獻給企業。但是,企業通常無法對因擁有一支熟練的員工隊伍以及對他們進行過培訓所引起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實施足夠的控制,因而不能認為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出於類似的原因,特定的管理或技術才能也不大可能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除非這些管理或技術才能的利用以及預期從中獲得未來經濟利益,受到法定權利的保護。再比如,企業可能擁有一定的客戶或市場份額,並且為建立良好的客戶關係和信賴付出了努力,從而期望這些客戶繼續與其進行商業往來。但是,因為缺乏法定權利來保護或缺乏其他方式來控制這種客戶關係或客戶對企業的信賴,所以企業一般無法對這種客戶關係和客戶信賴引起的經濟利益實施足夠的控制,從而不能認為這些項目(市場份額、良好的客戶關係和客戶信賴)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2.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作為企業無形資產予以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項基本條件。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實施職業判斷。在實施這種判斷時,需要考慮相關的因素。比如,企業是否有足夠的人力資源、高素質的管理隊伍、相關的硬體設備、相關的原材料等來配合無形資產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當然,最為重要的是應關注外界因素的影響,比如是否存在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衝擊與無形資產相關的技術或據其生產的產品的市場等。總之,在實施判斷時,企業的管理部門應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存在的各種因素作出最穩健的估計。
3.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資產確認的一項基本條件。對於無形資產來說,這個條件顯得十分重要。企業自創商譽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但自創商譽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卻難以計量,因而不能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又比如,一些高新科技企業的科技人才,假定其與企業籤訂了服務合同,且合同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為其他企業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這些科技人才的知識在規定的期限內預期能夠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但由於這些技術人才的知識難以辨認,加之為形成這些知識所發生的支出難以計量,從而不能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加以確認。
(二)無形資產計量
本準則按無形資產取得方式的不同,對無形資產成本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1.外購無形資產
本準則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帳價值。比如,某企業以100萬元外購一項專利權,同時還發生相關費用2萬元,那麼該外購專利權的成本也即入帳價值為102萬元。
相關的兩點說明:
(1)在計算確定無形資產成本時不考慮現值因素。企業可能採取賒購的方式購入無形資產,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承擔的負債的總額入帳。比如,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項無形資產,價款200萬元,一年後付清款項。在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按200萬元作為購入無形資產的成本,並以此金額入帳。這種處理方式與國際會計準則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有些不同,它們一般要求將200萬元進行折現來確定該購入無形資產的成本。
(2)對於一攬子購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通常應按該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對比例確定。比如,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項專利權和相關設備,價格及相關費用共計300萬元。其中,專利權可以單獨辨認,但其與相關設備的價格沒有分別標明。在這種情況下,應考慮該專利權和相關設備的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來分攤實際支付的300萬元價款。假設該專利權和相關設備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為5:1,那麼專利權的成本應為250萬元,而相關設備的成本應為50萬元。
採用公允價值相對比例來確定與其他資產一同購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須以該無形資產的相對價值是否較大為前提。如果相對價值較小,則無須單獨核算,可以計入其他資產的成本,視為其他資產的組成部分核算;反之,則需要單獨核算。比如,只是作為電腦必不可少的附件隨機購入的、金額相對較小的軟體,就不必單獨核算;但如果是連同一組電腦購入、金額也相對較大(甚至佔主要部分)的管理系統軟體,則應單獨核算。與地上附著物一同購入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類似的情況。
2.換入無形資產
本準則規定,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為此,企業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不涉及補價的,換入無形資產應按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比如,甲企業以其非現金資產換入一項無形資產,換出的非現金資產的帳面價值為20萬元,相關稅費為1萬元,不涉及補價,則換入無形資產應按21萬元入帳。
(2)涉及補價的,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①支付補價的,換入無形資產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
比如,甲企業以其非現金資產換入一項無形資產,換出的非現金資產的帳面價值等於20萬元,支付的補價為2萬元,相關稅費為1萬元,則換入無形資產應按23萬元入帳。
②收到補價的,換入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應按如下公式計算確定:
換入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換出資產帳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帳面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比如,甲企業以其非現金資產換入一項無形資產,換出的非現金資產的帳面價值等於20萬元,公允價值為20萬元,收到補價2萬元,相關稅費為1萬元,則換入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
換入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20-(2/20)×20+1=19(萬元)
如果換入無形資產時,還同時換入其他資產,則該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應按其公允價值佔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乘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來確定。
比如,甲企業以若干項資產換入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一組資產,換出的資產帳面價值總額為1000萬元,換入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佔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為2:5,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萬元,則換入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應按如下公式計算確定:
換入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1000+2)×(2/5)=400.8(萬元)
3.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
本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帳面價值作為入帳價值。也就是說,企業在確定通過投資獲得的無形資產成本時,應區分以下情況來處理:
(1)一般情況下,企業接受投資獲得的無形資產(即不包括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由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
比如,A公司為甲、乙兩個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一年後,甲、乙股東之外的另一個投資者丙要求加入A公司。經協商,甲、乙同意丙以一項非專利技術投入,三方確認該非專利技術的價值是100萬元。在這個例子中,A公司在接受丙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時,應按100萬元入帳。
又比如,B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今年擬增發新股。甲企業為其老股東,經與B公司協商,擬以一項專利權抵繳新購股款。雙方確認,甲企業用於抵繳股款的專利權價值為200萬元,等於所購股款。在這個例子中,B公司在接受甲公司投入的專利權時,應按200萬元入帳。
(2)對於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由於發行當時股票沒有明確的市價,因而應以該無形資產在對方(即投資方)的帳面價值入帳。這也說明,如果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在投資者帳上沒有記錄,那麼首次發行股票的企業在接受這項無形資產時不應將其入帳。
4.債務重組取得無形資產
本準則規定,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有關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
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無形資產的情況,通常產生於債務人以無形資產償債。根據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債權人企業獲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按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入帳;如發生相關稅費,應考慮相關稅費的影響。
比如,如果企業債權的帳面價值(即扣除減值準備後的餘額)為120萬元,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萬元,則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應按122萬元入帳。
債務重組交易涉及補價的,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收到補價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按債權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確定;支付補價的,按債權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確定。
5.接受捐贈取得無形資產
本準則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應分別以下情況確定: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比如,甲公司接受外單位捐贈的一套計算機管理軟體;捐贈方所捐軟體系外購的,價款100萬元;捐贈過程中,發生相關稅費3萬元。在這個例子中,甲公司應按103萬元將接受捐贈的該軟體入帳。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按參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受贈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確定。
比如,企業接受別人捐贈獲得某專利權,但捐贈方未提供有關其價值的憑據;在技術市場上,與該專利權相類似的專利權的價格為100萬元,按專業人士估計,該專利權的價值為90萬元。假定沒有發生相關稅費,則企業應將該專利權按90萬元入帳。
值得注意的是,無形資產的唯一性決定了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缺乏,以及相關市場不夠活躍。因此,在捐贈方沒有提供相關價值憑據的情況下,往往要藉助於對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計算來確定其入帳價值。
6.自創開發無形資產
本準則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企業在自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費用。比如,研究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和福利、所用設備的折舊、外購相關技術發生的支出等。發生的這些費用往往難以根據某個特定的項目進行歸集;此外,隨著企業間技術競爭的加劇,企業研究與開發的項目是否很可能成功,是否將來很可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往往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本準則明確要求企業在自行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當時確認為當期費用;而依法申請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則應作為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並依此入帳。
比如,某企業自行開發成功一套計算機管理軟體,並依法申請了專利。為此發生了註冊費和律師費等4萬元。在這個例子中,企業應將申請取得的專利按4萬元入帳。
需要說明的是:
(1)無形資產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成功前已計入發生當期的費用,在申請成功後不能轉增無形資產的成本。
(2)本準則對研究與開發費用規定的處理原則,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國際會計準則認為,研究與開發應予區分;相應地,研究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開發費用則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予以資本化。
(三)無形資產後續支出
無形資產的後續支出,是指無形資產入帳後,為確保該無形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預定的經濟利益而發生的支出,比如相關的宣傳活動支出。由於這些支出僅是為了確保已確認的無形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預定的經濟利益,因而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四)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主要涉及無形資產成本、攤銷開始月份、攤銷方法、攤銷年限、殘值等因素。無形資產成本即為入帳價值。至於攤銷開始月份、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本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也就是說,無形資產攤銷的開始月份為取得當月,攤銷方法為直線法,攤銷年限為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比如,某無形資產是2001年3月取得的,預計使用年限為3年(沒有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則其成本應從3月份開始在3年內平均攤銷。
值得注意的是:
1.無形資產的殘值應假定為零。比如,甲企業支付1000萬元有償取得某公路10年期的經營權,則該企業應在10年內將10年期的經營權成本(假定經營權入帳時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1000萬元平均攤銷。這其中的理由在於,雖然10年後,該公路的經營權仍有相當大的價值,但對於甲企業來說,它獲得的只是該公路10年期的經營權;之後,如果甲企業仍希望繼續擁有該公路的經營權,則須支付另外的款項。支付一定的款項後,它可以有償擁有另一個時間段該公路的經營權。
2.理論上講,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應反映企業消耗無形資產內含經濟利益的方式;或者說,應反映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因而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可以有多種,比如直線法、加速折舊法或其他方法(比如對公路經營權採用車流量法)。本準則為簡化會計核算,強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只規定採用直線法進行無形資產攤銷。
3.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成本應在其預計使用年限內攤銷。在確定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時,企業應注意考慮多種因素。比如,企業對該無形資產的預期使用情況、根據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的壽命周期、相關技術和工藝的發展情況、與該無形資產相配套的其他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等。
但是,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的,本準則要求按如下原則確定攤銷年限:
①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
比如,甲企業與乙企業籤訂協議使用乙企業的產品商標,協議期為3年;相關的法律對所涉及的產品商標有效年限沒有明確規定。在這個例子中,甲企業有償獲得的特許權(商標使用權)的成本的攤銷期不應超過3年。
②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有效年限。
比如,甲企業自行開發並依法取得一項專利權。按有關法律規定,該專利權的有效年限不超過5年。在這個例子中,專利權成本的攤銷期不應超過5年。
③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較短者。
比如,甲企業與乙企業籤訂協議使用乙企業的品牌,協議期為4年;其次,該品牌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為7年(假定已過1年)。也就是說,甲企業使用的該品牌,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為4年,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為6年(對甲企業來說只剩下6年)。在這例子中,甲企業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內將獲得該品牌發生的成本加以報銷。
④如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比如,企業合併中產生的商譽,既沒有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也沒有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在這種情況下,擁有商譽的企業應將商譽在不超過10年的期限內攤銷。
4.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因為客觀經濟環境改變確實需要變更攤銷年限的,應將變更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否則,應視作濫用會計估計變更,按重大會計差錯處理。
(五)無形資產減值
如果無形資產將來為企業創造的經濟利益還不足以補償無形資產成本(攤餘成本),則說明無形資產發生了減值,具體表現為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了其可收回金額。
1.檢查帳面價值
本準則規定,企業應定期對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其中,「定期」通常指每隔一年、半年或三個月。對於不同的企業,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報告對外披露的時間間隔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本準則沒有確切地規定企業應何時檢查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但是,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其他類型的企業,都至少應於每年年末對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
在檢查時,如果發現以下情況,則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並做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準備:
(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2)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並在剩餘攤銷年限內可能不會回升;
(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2.確定可收回金額
本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指以下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
(1)無形資產的銷售淨價,即該無形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因出售該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律師費和其他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2)預期從無形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年限結束時的處置中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比如,20X1年末甲企業在對外購專利權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時,發現市場上已存在類似專利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從而對甲企業產品的銷售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當時,該專利權的攤餘價值為6000萬元,剩餘攤銷年限為5年。按20X1年末的技術市場的行情,如果甲企業將該專利權予以出售,則在扣除發生的律師費和其他相關稅費後,可以獲得5000萬元。但是,如果甲企業打算持續利用該專利權進行產品生產,則在未來5年內預計可以獲得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4500萬元(假定使用年限結束時處置收益為零)。在這個例子中,該專利權的可收回金額應是5000萬元。
3.計提減值準備
如果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則應按超過部分確認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沿用以上資料。假定甲企業所擁有專利權在20X1年的減值準備期初餘額為零,那麼在20X1年末甲企業應計提的減值準備為1000萬元(帳面價值6000萬元超過可收回金額5000萬元的部分。)
4.已確認減值損失的轉回
無形資產的價值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比如,乙營養品生產商根據擁有的專利技術生產的營養品,隨著人們對其價值進一步認可或競爭者的相關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等,出現旺銷現象。相應地,乙營養品生產商所擁有的專利技術也將升值。相反的情況也可能出現。比如,乙營養品受到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協會的調查結論不利於該企業。
由此說明,以前期間導致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可能已經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本準則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出現時,企業才能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轉回;同時,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帳面餘額。
比如,20X1年末甲企業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餘額為50萬元;20X2年度,表明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已全部消失。為此,甲企業擬將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轉回,轉回的金額限在50萬元以內。
(六)無形資產處置和報廢
1.無形資產出售
企業將無形資產出售,表明企業放棄無形資產所有權。本準則規定,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應將所得價款與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出售無形資產所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的收入定義。因此,出售無形資產所得應以淨額核算和反映。
比如,企業出售其擁有的一項無形資產,攤餘價值50萬元,相關減值準備5萬元,出售所得價款40萬元。為此,甲企業應將5萬元確認為當期損失(攤餘價值50萬元-相關減值準備5萬元-所得價款40萬元)。
2.無形資產出租
無形資產出租是指企業將所擁有的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讓渡給他人,並收取租金。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這類交易屬於企業讓渡資產使用權,因而相關所得應作為收入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無形資產的出租收入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予以確認:
(1)與出租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租金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同時,租金收入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計算確定。為確保收入與費用相配比,在確認租金收入的同時,還應確認相關費用。
3.無形資產轉銷
如果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從而不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則應將其轉銷。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是否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根據以下跡象加以判斷:
(1)該無形資產是否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該無形資產是否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比如,甲企業的某項無形資產的法定有效年限已過,且藉以生產的產品沒有市場。這種情況出現時,甲企業應立即轉銷該無形資產。
4.特殊考慮
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本準則規定,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應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予以結轉;結轉時,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一次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本準則發布以前,較多的企業是區分開發的房地產屬於自用還是對外銷售來進行土地使用權會計核算。如為自用,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在土地開發後也不結轉;如為商品房開發,則土地使用權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是在取得時直接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本準則改變了以上這種做法,統一規定企業應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實際開發時一次性地將帳面價值結轉到房地產開發成本。
值得說明的是,如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原先未入帳,應先按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將該土地使用權確認為無形資產;之後,再將該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一次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七)銜接辦法
本準則規定,對於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無形資產,除減值的提取應追溯調整外,其餘不作追溯調整。
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後發生的與無形資產有關的業務應按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中包括對無形資產減值、攤銷和後續支出等問題。對於2001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無形資產,本準則只要求企業就無形資產減值進行追溯調整。
例1 某企業將擁有的一項專利權出售,價款100萬元,應交的營業稅為5萬元。該專利權的攤餘價值為8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
貸:無形資產 8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
營業外收入 15
例2 20X1年1月1日,甲企業外購A無形資產,實際支付的價款為12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A無形資產的有效年限10年,已使用1年。甲企業估計A無形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20X2年12月31日,由於與A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因素發生不利變化,致使A無形資產發生價值減值。甲企業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為25萬元。
20X4年12月31日,甲企業發現,導致A無形資產在20X2年發生減值損失的不利經濟因素已全部消失,且此時估計A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40萬元。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及其他相關稅費的影響。
分析:20X1年1月1日,甲企業預計A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沒有超過相關法律對A無形資產規定的有效年限。本準則規定,A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20X1年1月起於6年內攤銷。考慮到減值損失及減值損失轉回的情況,在攤銷期間,A無形資產的價值變化如下:
會計分錄:
20X1年1月1日購入:
借:無形資產 120
貸:銀行存款 120
20X1年攤銷:
借:管理費用 20
貸:無形資產 20
20X2年攤銷:同20X1年
20X2年計提減值準備:
借:營業外支出 55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55
20X3年攤銷:
借:管理費用 6.25
貸:無形資產 6.25
20X4年攤銷:同20X3年
2OX4年12月31日減值損失轉回:
借;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7.5
貸:營業外支出 27.5
20X5年攤銷:
借:管理費用 20
貸:無形資產 20
20X6年攤銷:同20X5年。
20X6年攤銷無形資產和相關減值準備的餘額:
借: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7.50
貸:無形資產 27.50
四、無形資產披露
(一)披露原則
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信息:
1.各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2.各類無形資產當期期初和期末餘額、變動情況及其原因;
3.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考慮到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性,本準則還要求企業披露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二)披露原則的運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