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舊)[失效]

2020-12-25 中華會計網校

    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財會[2015]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全文廢止或失效。

  引言

  1.本準則規範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併中產生的商譽。

  定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確認

  4.無形資產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企業才能加以確認: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5.企業應能夠控制無形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即企業擁有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權,或企業與他人籤訂了協議,使得企業的相關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6.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時,企業管理部門應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存在的各種因素作出穩健的估計。

  7.企業自創商譽不能加以確認。

  計量

  8.購入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帳價值。

  9.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確定。

  10.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11.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確定。

  12.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參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13.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後續支出

  14.無形資產在確認後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攤銷

  15.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

  (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有效年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與有效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減值

  16.企業應定期對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發現以下一種或數種情況,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並將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準備:

  (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2)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餘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本準則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以下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

  (1)無形資產的銷售淨價,即該無形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因出售該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律師費和其他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2)預期從無形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年限結束時的處置中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17.只有表明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業才能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轉回;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帳面餘額。

  處置和報廢

  18.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應將所得價款與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9.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時,所取得租金應按《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予以確認;同時,還應確認相關費用。

  20.當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企業應將該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予以轉銷。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1.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應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予以結轉。結轉時,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一次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披露

  22.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信息:

  (1)各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2)各類無形資產當期期初和期末帳面餘額、變動情況及其原因;

  (3)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3.對於土地使用權,除按本準則第22條的規定進行披露外,還應披露該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銜接辦法

  24.對於本準則施行之日前取得的無形資產,除減值準備的提取應追溯調整外,其餘不作追溯調整。

  附則

  25.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焦點

  • 《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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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舊)[失效]
    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財會[2015]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全文廢止或失效。  引言  1.本準則規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9.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10.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1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其入帳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規定確定。  12.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入帳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確定。
  • 新準則下無形資產會計處理解析
    【關鍵詞】無形資產;固定資產;攤銷;公允價值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明確規定了無形資產的概念、特徵、初始計量、後續計量及處置的會計處理,其中較之舊準則最大的區別在於自創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允許將一部分符合條件的開發支出予以資本化。
  • 2001年《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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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 新準則下無形資產的帳務處理
    (二)新準則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舊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人帳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這一規定忽略了研究開發支出還存在可以資本化的情況,導致資產價值被低估。
  • 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的對比研究
    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此次會計準則的制定更為全面具體,在2001年的會計準則的基礎上修訂了16條,增加22條。這樣就使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更加詳細並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逐漸趨同。  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與2001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在兩個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
  •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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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形資產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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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無形資產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因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實際成本記帳」。實際成本可包括買價、必要的手續費和法律費用。自創無形資產部分,《企業會計準則》認為「應當按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數記帳」,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認的費用支出,還包括為了保護權利而發生的保護費用。
  • 新舊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的比較
    現在,將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與1992年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舊準則)以及2000年《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會計制度)中基本假設,會計原則,會計要素作比較,對於更好的理解和應用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具有更好的指導作用。
  • 新準則下無形資產實務處理
    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無形資產準則種規範。非同一控制下,購買方對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按照企業合併準則相關規定核算。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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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得稅 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停止採用應付稅款法或原納稅影響會計法,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處理。首次執行日後,企業應當以調整後的資產帳面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並以此為基礎計提折舊,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剩餘付款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三)無形資產  首次執行日處於開發階段的內部開發項目,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費用化的開發支出,不應追溯調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首次執行日及以後發生的開發支出,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予以資本化。
  • 無形資產會計處理與所得稅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特許權等。
  • 無形資產會計規範與稅法規定之比較
    會計對無形資產的規定集中體現於《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以下簡稱為《無形資產準則》)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兩個規定中;稅法對無形資產的規範主要體現於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第103號)(以下簡稱《內資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以下簡稱《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 新準則下會計科目的變化
    2006年2月份國家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隨著新準則的實施,會計核算所使用的會計科目以及一些相關的核算也隨之發生變化。  一、會計科目類別的變化  在舊的準則下會計科目的類別分為五大類,即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成本類和損益類科目。
  • 新準則下企業固定資產的會計政策與估計
    準則未對會計估計作出明確定義,只定義了會計估計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以上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我國未對會計估計作出定義,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會計估計的描述是:「由於商業活動內在的不確定因素影響,許多財務報表項目不能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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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1.本準則規範借款費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  (1)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  (2)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  定 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借款費用,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2)專門借款,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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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額和無形資產攤銷額要考慮減值損失因素